首例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判决

    本报讯(记者汤瑜) 日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国新《环保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一审开庭宣判,这也是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由北京市朝阳区自然环境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状告谢某等四人未经批准擅自扩大采矿面积,造成林地植被破坏,一同被告的还有福建省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

    法院认定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行为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四被告5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福建省南平市中院通报了案件的审理情况。通报称,该案提起公益诉讼主体条件相对规范,首次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明确行政执法机构不承担公益诉讼民事责任,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