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性侵犯罪中未成年人保护途径分析

——以陕西镇巴法院近3年审理的性侵案为例

  

  从海南校长带女学生开房案到湖南体校正副校长因涉嫌猥亵多名年幼女学员案件,各地各地频繁爆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次次刺激着我们的神经,触碰道德底线,引发全社会对性侵未成年人问题的关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角度着手,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20131024日,两高两部及时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严厉打击。我们在关注罪犯被绳之以法的同时,却很少探究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对罪犯的判处,仅是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开始。我国至今未有一部法律中专门对这群特殊的群体予以制度的关怀,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角度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法似乎收效甚微,法律形式化严重。为此笔者以近3年陕西镇巴县法院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样本,探究性情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救济。

性侵案件现状及特点

  从性侵案件数量分析来看,2012年审理12件,占全年受理案件的21%,其中有6件被害人系未成年人,3件被害人为智障妇女;2013年全年审理7件,占全年受理案件的14%,其中2件被害人为未成年人; 2014年镇巴法院审理7起强奸案,占全年案件的10.7%;全部是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

  由于镇巴地处山区,为国家级贫困县,社会经济发展滞后,刑事案件发案率低,但涉及性侵犯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率较高。尤其是近三年,性犯罪案件大量增加,大多数被害人为农村留守儿童。据我们调查统计,镇巴法院2004年到2010年共发生性侵犯罪案件26件,但近4年,发生26件,达到过去7年的总和。未成年被害人案件15件,占4年性侵案件的57.7%

  以上仅是镇巴县已被醉酒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数据,从妇联调查了解,每年通过妇联咨询的性侵案件还有部分被害人未报案,还有部分案件在案发后,家长碍于颜面或为被害人以后生活有所顾忌,导致很多案件未进入司法层面。

山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权利救济的特点

  一是,心理干预缺失。大量研究表明,未成年人期遭受过性侵害,在成年后再次遭遇性侵害的几率会增加。山区由于经济发展、认识观念的落后,心理干预尤其重要。

  二是,经济救助成本高。山区经济发展落后,遭受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大多为留守儿童,家庭经济相对比较困难。性侵犯罪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身体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较少,大多数家庭都能承受。但后续干预治疗费用,因自然、资源、物质条件所限,成本相较城市较高。比如山区的交通成本、县域内往往没有心理干预机构,需要到地级市等有条件地方进行干预,从而增加了经济成本。即使得到政府等部门资金救助,对于长期的治疗也捉襟见肘。

  三是,意识观念落后。经济发展的滞后,一定程度上阻碍意识观念。山区是传统的熟人社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后,大多数家长尽量回避犯罪所造成的影响。未意识到心理干预的重要性,几乎所有家长均未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

  四是,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数额大,难以兑现。从近年来该县受理的性侵犯罪附带民事诉讼来看,一般索赔数额较大,均在510万元之间,有的甚至高达数十万元。其中直接损失较少,大多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从而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预期索赔数额。而山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较差,即使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达成调解协议,也很难满足被害人索赔数额。

现有救济途径及运转情况

  从笔者调查了解,目前针对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实施救济的主体主要有妇联、团委、法院。现就各救助途径的救助措施及运转情况作以分析。

  妇联基本功能是代表、捍卫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亦同时维护少年儿童权益,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主要官方组织之一。镇巴县妇女联合会于2011年下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贫困妇女儿童维权救助行动的通知》并制定《2011年贫困妇女儿童救助项目-维权救助行动实施细则》,目前该文件一直在执行。文件显示,该项救助将遭受性侵列为救助的类型,包括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文件中又对相关措施进行了细化,具体有:一是医疗救助。二是心理援助。

  妇联救助从医疗救助和心理援助两方面全面针对性侵犯罪被害人做了细致规定,那么它的实际运转情况如何?笔者进行了实际调查:近4年统计数据显示,县妇联总共援助13人,其中通过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援助的被害人仅有5人。从前面笔者对镇巴县域内近4年性侵案件统计分析,可以看出,通过法院生效判决统计的被害人有26人,仅有5人申请了妇联救济。妇联救助人数13人,还有8人遭受侵害未诉诸司法程序。而在妇联救助的13人中,仅有一人去咨询一次。绝大多数遭受侵害的被害人仅接受经济救助,未选择进行心理援助。

  针对此现状,笔者对主要原因进行调查,发现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镇巴距离汉中有将近3个小时的车程,被害人家庭大多贫困,多次往返治疗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较高;二是多数家长意识观念淡薄,认为不需要积极进行心理干预;三是有些家长为保护被害人隐私,避免更多人知道,影响孩子长大后成家立业。

  目前我国的司法救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司法部门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对当事人实施的一种法律援助,如法院对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司法局对当事人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在刑事案件中,不涉及此类型的救助。二是政府资金给予涉法涉诉困难当事人的救助或抚慰。

  从上述调查显示,司法救助的基础为法院生效判决,但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往往较小,一般仅限于检查、治疗费用。被告人虽经济困难,但其家属有能力代为赔偿,或者很被害人家属往往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至今尚未有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亲属申请司法救济。

  共青团作为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承担政治任务的同时,也承担一部分对青年的引导、关怀和社会救助任务。从调查中了解,镇巴县团委正在筹建青少年综合服务中心—“青春驿站”。在青少年维权服务功能构建中,有心理援助设置,但无相关专业人员。目前,该项目正在筹建。

救助途径的实际运转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以公立救济为主,公益性社会组织缺失。

  从县域内上述救助途径分析,现有的救济途径仅限于公立救济渠道,在山区缺乏公益救助途径。在镇巴,针对妇女或者未成年人进行各种救助的公益组织没有。

  第二,救济途径多,但救济面很窄。

  有救助职权主体未将该类犯罪受害人纳入范围,根据《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公安、检察机关均是救助主体,但却为将此类犯罪纳入救助范围。团委、民政等救助,也未将此类救助纳入救助范围。社会救助职能的合理分工是现代社会救助的发展趋势,但从笔者调查显示,看似救助部门都有救助职能,却仅有妇联救助在实践层面能实现救助。性侵犯罪未成年救助是一个涉及民政、教育、司法等全方位的一个体系,仅靠一家救助很难达到救助的社会效果。

  第三,缺乏协调机制,现有救济途径运转不畅。

  在公立救济途径中,目前运转流畅,救助途径最有效,能对被害人从物质和心理全方位救助的是妇联救助。其他公立救济途径,由于运转条件限制或者定位不同,在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中无法发挥主要作用。

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建议

  首先,保持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

  严厉惩治犯罪,并不意味这对被害人权利得到全面救济。但我们要继续保持对性侵未成年犯罪的零容忍,在法律制度范围内遏制犯罪的蔓延。

  其次,建立全方位,立体化救助网络。

  在处理性侵案件未成年人救助中,救助方式不能仅限于经济救助,还要发动民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各种力量,在注重公立救济途径建设和完善的同时,鼓励、引导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到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建立互补,从而形成立体救助网络。

  再者,在妇联救助体系上,完善机制互动。

  应在妇联救助基础上,建立一套,法院、团委、教育、民政救助相互协调的机制,民政部门对性侵犯罪中家庭困难的被害人,将其纳入低保等社会保障系统;法院将其通过司法层面统计的性侵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建立救助档案,移交由妇联,由妇联对其给予一定的资金救助和心理援助,定期跟踪观察,建立一套对未成年适度强制进行心理干预体系。团委、教育部门针对性侵犯罪在校园等适宜地点进行宣传,对未成年转学等保护进行特殊办理。各部门在相互配合中,严格保护未成年个人隐私。

  (作者单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