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旅行,拍照不可疏忽大意

  拍照留念是每个旅行者的必备项目,随着自拍杆、自拍神器的风行,摆姿势、特色拍照也成了旅游中的一大景色。但是,有不少人因为拍照时不注意场地、放松警惕而受伤,甚至因为自己的疏忽要承担责任,这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例一:站立不稳致同行人摔伤

  公司组织到郊区旅游,同事合影留念时王女士站在李先生身后的一个平台上,双手扶在李先生肩上,当拍照人按下快门时,李先生因一时站立不稳,使王女士身体失去平衡,摔到台下。

  王女士起诉到法院,称其因这次拍照事故导致自己右踝关节扭伤骨折(即撕脱性骨折)、功能障碍,治疗期间,由于腿部和脚踝肿胀、打着石膏长达3个月,生活不能自理,不仅造成了身体痛苦,而且导致持续误工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久治不愈、行动不便,精神上存在着巨大压力。王女士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此要求未站稳导致自己受伤的李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王女士的摔倒受伤,李先生虽无主观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李先生应对王女士因伤遭受的合理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结合王女士提交的证据和实际损失,判决李先生给付王女士3万元。

案例二:拍照时踩翻井盖受伤

  小芳和家人一起来到所住公寓后花园游玩,当来到位于后花园的鸽子房附近拍照时,位于鸽子房前面水泥地面上的自来水井盖由于没有盖好突然翻开,造成小芳掉入井盖中,小芳用双手撑住井口,才没有落入井中,但造成小芳左腿小腿严重挫伤,两腋下韧带拉伤,新买的相机摔坏。

  因为该井盖位于公寓小区内,所以小芳将小区的管理者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相机的财产损失费等共计3万余元。

  物业公司对小芳的伤情不认可,称工作人员在第二天到现场检查时该井盖是完好的,根据事发当天的巡视记录和值班记录,也没有事故的记载,不同意对小芳进行赔偿。

  法院根据受伤当天小芳到医院的治疗情况以及物业曾找小芳协商赔偿一事,确定物业公司所管理的井盖没有盖严导致小芳踩翻后受伤。对于小芳主张依照相机的购买价赔偿全部损失,因相机并没有完全损坏,经维修后仍可使用,故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护理费和营养费没有依据,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芳3000元。

案例三:跟团游未注意合同条款,自负责任

  刘女士随团到杭州西湖游玩,下午带团导游通知团友解散,可以自行游西湖、拍照留念。刘女士游玩时看到西湖边停有一艘游船,船上坐着几名游客,并有游客登船拍照。刘女士想登船拍照,在蹬踏时发现游船并未用缆绳拴牢在岸边,但为时已晚,左侧肋部跌撞至岸边的石头上后从船帮摔落湖中,伤势严重,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刘女士将旅行社起诉到法院,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6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等共计1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旅行社与刘女士的旅游合同中用较大字体提示:“在河边、湖边、海边游览,不要下水游泳,不要嬉戏,不要在危险地方如礁石、水边拍照,拍照时要注意自身安全。”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且原告摔伤发生在旅游团解散自由活动期间。依据现场证人的证言,致使原告摔伤的游船已由缆绳固定在岸边,登上有缆绳固定的游船,在通常情况下不属于高度危险的活动,旅行社无需对此提供特别保护措施。原告摔伤系由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且不顾被告安全提示所致,原告应对此次伤害自担主要责任。故判决旅行社赔偿刘女士6000元。

  法官提示,不要因为一时贪图美景或想给自己留下美好的瞬间而忽视了安全隐患,拍照固然重要,但是自身安全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