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拐解救儿童何处去?

    打拐解救儿童新政策出台,对于是否有利于打击拐卖儿童现象以及更好地保护打拐解救儿童,舆论依然褒贬不一。同时,在民政部门如何寻找、鉴别合适收养人,如何确保被拐儿童在被收养后遭遇虐待、遗弃时能获得及时的救济等方面,仍面临着巨大的法律空白。

 

  提到安置在福利院里的11个打拐解救儿童,王立艳有些烦恼,这些孩子的突然到来,给福利院增加了许多工作量。

  20148月,云南开远铁路公安处经过历时一年的侦查,辗转49市,行程3万余公里,在济南、南昌铁路警方和云南、福建、山东等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解救了11名被贩卖的婴儿,随后被安置在开远市福利院。

  20151013日,开远市福利院院长王立艳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目前依然没有找到这些孩子的亲生父母,倒是不少家庭前来向院方申请了领养。

  王立艳表示,但由于这11个孩子不是弃婴,云南还没有相关的收养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这些家庭的心愿都无法达成。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打拐解救的孩子如果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既不算孤儿、也不算弃婴和弃儿,不属于收养的范围,在现实中大多无法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

  虽然日前民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被拐儿童在被解救后最快1年零3个月,但王立艳告诉记者,目前开远市福利院尚没有相关的安排。

  其实,对待如何解决打拐解救儿童没有找到亲生父母的问题,政策也一度反复。

  在20117月之前,政策上是允许被拐儿童在未找到亲生父母的情况下,交由买方继续抚养的。但为了打击“买方市场”,在此之后,公安部规定,打拐解救又没有找到亲生父母的孩子,不得再送回买方家庭抚养,而应放在福利院中抚养。

  如今,新政策的再次出台,对于是否有利于打击拐卖儿童现象以及更好地保护打拐解救儿童,舆论依然褒贬不一,不少专家学者则希望《收养法》能作出改动。

那些被父母卖掉的孩子

  对于开平市福利院长期没人找到亲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当地警方分析称,这些孩子极有可能是亲生父母自己卖掉的。

  为帮助被拐孩子回家,我国于2009年建立了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各地警方将报失家长和疑似被拐儿童的DNA数据采集入库,全国联网比对。目前,全国各省均有DNA实验室,父母若丢失孩子,可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并就近采集血样送检,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

  理论上,被拐卖的孩子被解救后,公安部门都会将其DNA录入数据库;而父母报警后录入DNA,两相比对即可。但实际上,被父母找回的孩子并不算多。

  公安部公布的消息显示,截至2015522日,借助全国打拐DNA数据库找到亲生父母的孩子为3475余名;但2009年至2011年期间,获救被拐儿童已有13284人。

  619日,最高法刑一庭一位负责人回应“贩卖儿童应判死刑”的争议时透露,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

  其实,这一信息,早在今年2月份最高法的新闻通气会上就已经公布。

  《南方都市报》梳理2014年至今全国各地法院公布的363份裁判文书,发现涉及到380个被拐卖的儿童,涉案罪犯508人。其中,拐卖儿童案件中,亲生父母涉案占到4成之多。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解释,在实践中大部分被拐儿童的确是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据他之前的调查了解,亲生父母拐卖自己孩子的占比在整体拐卖儿童案件中可达一半左右,主要还是“经济原因”。

  “因为有需要,所以造成买卖儿童市场的形成”,在他看来,虽然司法机关一直对拐卖儿童犯罪进行严打高压的态势,但是一直都是在打击卖方市场,导致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并没有彻底铲除。

  他说,即将于11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不免刑责,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改变将对买方有震慑的作用,也加大了拐卖儿童卖方行为的犯罪风险,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儿童的发生。

  而社会公益学者曹林茹告诉记者,这么多孩子没找到亲生父母,并不意味着这些孩子都是被他们卖掉的,她通过多年的调研发现,一些西部落后山区,在孩子丢了之后,村民甚至不知道有DNA采样。而一些省市,DNA采样往往需要到省城,由于各方面的局限,他们通常是选择再生一个孩子,被拐卖的孩子也没有继续寻找。

  但亲生父母亲自将孩子卖掉以获取经济利益的报道并不少见。

  201410月,山东济南警方破获一起拐卖儿童案,解救被拐卖儿童37名,令人吃惊的是,该犯罪团伙在山东专门开设了一个“地下产房”,将外地的孕妇接到这里待产,等孩子出生后,就将婴儿卖给人贩子,再由人贩子寻找买主。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在一年里,帮助各地的父母卖掉了12个孩子。

  而被解救的37名被拐儿童,警方都全部都进行了DNA采集,其个人身份等信息全部输入到公安部打拐数据库。

  但据当地的一名警官介绍,到目前为止,只有三岁的婷婷找到了自己的亲生父母,而卖掉她的竟然是她的亲奶奶和姑姑。

  该名警官介绍,这些婴儿大多是都是亲生父母自愿卖掉的,下一步查找他们的亲生父母会有很大的难度。

  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家事部资深律师杨大地表示,贩卖亲生子女这样违背人类天性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是因为钱。

  从制度角度审视屡禁不绝的贩卖儿童行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社会保障的缺失,以及收养制度的不健全都或多或少造成了贩卖亲生子女的恶行。所以政府和社会在打击贩卖儿童行为的同时,更应将着力点放在发展经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上,从根源上解决这个问题。

  而据最高法公布的判例显示,亲生父母亲自贩卖孩子的案件,处罚较轻,而人贩子则量刑相应较重。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解释,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谐。人贩子拐卖孩子,对一个家庭往往是“毁灭性”的打击,经常会造成一个家庭的瓦解。而亲生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主动把孩子送养、卖出,对家庭亲情直接的伤害要小很多。

回归的困惑

  917日,民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赋予了打拐解救儿童被合法收养的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执行主任张志伟表示,从“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出发,考虑允许他们被符合条件的家庭领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但从法律程序上说,一旦孩子被领养,孩子与领养人之间就产生了与血亲家庭无异的父母子女关系和相应的权利义务,“这种养父母子女关系被法律确认之后,如果孩子的亲生父母又找来了,孩子的去留又面临两难选择,无论如何处理,对孩子都可能再次造成伤害。”张志伟说。

  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田中喜提出,不仅需要对收养家庭的认定需要完善的评估体系,打拐解救儿童即使回到亲生父母的身旁,也需要社会关注。“因为对于一些有记忆的孩子来说,被拐卖这一事实造成的伤害很难抚平,后期应该启动相应的救援计划。”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李春雷称,当前,一方面,解救被拐卖儿童工作充满艰辛;另一方面,因法律缺失、信息不通、部门协作不畅、公益力量弱小等原因,被拐儿童解救后的安置、康复与权利救济工作,同样面临种种困难。

  在中国,许多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并没有福利院等儿童救助机构,而有福利院的地区,民政部门也多未对被解救儿童制定相关的扶持和救助政策。在此情形下,孩子找不到亲人时,警方极易陷入两难境地。

  一位不愿具名的社会儿童福利院院长也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在全国很多地方,福利院并不是心甘情愿地接受这些被解救的孩子,往往是需要民政部门的命令,而一些基层的福利院更因为承受能力以及经费问题,即使接受了孩子,也没有给他们提供一个好的生活环境。

  同时,福利院还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如果一旦儿童发生死亡,也会导致纠纷。基层福利院担负着大量社会救助工作,一旦突然间大批儿童进入,也对福利院正常的工作造成干扰。

  这名院长透露,不少地方因为打拐解救儿童的进入,工作质量大幅下降,甚至出现虐待儿童的情况,这样无疑给打拐解救儿童以及福利院收养的其他儿童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为了解决福利院满员的问题,深圳市福利院曾在这方面作出过探索,即在全市范围内挑选适合的家庭,以补贴的形式鼓励其代养福利院中的孩子,而孩子的监护权则依然在福利院。

  但效果并不明显,“很多家庭出于经济原因考虑帮助福利院抚养孩子,实则是克扣孩子的生活费,以赚取剩余钱款。”该院负责人介绍。

打拐解救儿童路在何方

  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田中喜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为了避免被拐儿童获解救后再受二次伤害,不仅仅要依靠福利院或其亲生父母,还要有法制的健全、政策的支持和社会服务系统的保障。

  其实,针对被拐卖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国务院“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曾明确要求,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田中喜认为,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备的收养和事后监督制度,保证被收养儿童的健康成长。

  根据我国《收养法》在收养程序上的规定,收养制度缺少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实质审查。

  “我国收养登记的审查仅局限于当事人所提交的书面证明材料,对当事人是否真正具备收养条件,则并不进行实质性的考察,对于收养后的行为也缺乏实质的监督。”田中喜说。

  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全程帮助孩子健康回归社会,“但被解救儿童找到亲生父母后,很少有相应的社会救助组织继续跟进了。”

  同时他还建议,建立试养期制度,“试养期是现代国际收养法的发展趋向,有利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感沟通和认同。但关键还是需要健全儿童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

  上述提到的福利院院长认为,孩子被人贩子拐卖的过程给孩子造成很大的伤害,而进入收买家庭又是一次新的适应。

  同时,当他们被解救后,进入亲生父母的家庭后,他们又需要再次面对原先产生感情后的割舍,以及和亲生父母的磨合。如果没有找到生父母,这些从买方家庭中解救出的孩子将再次面临失去家庭温暖的痛苦。

  所以,福利机构和民政部门需要特别关注这一个群体的孩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李春雷认为,在救助保护被拐儿童方面,固然需要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买家”的处罚力度、提高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能力,但更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打拐解救儿童的后续生活支持救助体系。

  刑辩律师邓学平也认为,在民政部门如何寻找、鉴别合适收养人,如何确保被拐儿童在被收养后遭遇虐待、遗弃时能获得及时的救济等方面,仍面临着巨大的法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