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职务犯罪侦查取证模式的转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应当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我国刑事诉讼体制、机制,理念、意识,方式、方法均带来全方位的影响,检察机关承担着刑事诉讼中上承侦查下启审判和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整个检察工作的影响广泛而深刻,笔者立足于职务犯罪侦查视角,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与应对进行探讨。
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质上是对刑事诉讼侦、诉、审三者关系的深刻调整,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极大,主要表现在:
一是侦查取证标准更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从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来看,侦控工作要围绕庭审标准进行准备,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由庭审来决定;从法院内部工作关系来看,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由合议庭(法官)来决定,让判者审、审者判。因职务犯罪案件性质本身的特殊性,证据获取难度较大,庭审起决定性作用对查办职务犯罪提出更严格要求,可能对案件有罪判决率带来冲击。
二是对言辞证据的冲击更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让各类案卷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庭审聚光灯下充分“曝光”,通过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证人出庭作证、质证,最后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而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案件有别于留有犯罪现场、物证与痕迹较多的普通刑事案件,存在“一对一”证据多、物证书证少、稳定性不强、易翻供翻证的特点,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全面贯彻可能对证据链条相对薄弱的自侦案件证据体系稳定性带来冲击。
三是侦查取证程序更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一些冤假错案陆续被披露、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背景下提出的,是一种宏观上的制度回应,以充分保障程序正义。而冤假错案的发生与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不到位、办案程序公正性有所缺失等有极大关系,这也意味着今后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对证据的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将更加严格,可能对当前职务犯罪案件较粗放的侦查取证方式带来冲击。
四是案件诉讼风险增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更加积极行使起诉裁量权,一方面为了保证公诉质量,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将会更加全面和严格,证据排除、退回补充侦查情形将会增多;另一方面,达不到公诉要求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情形也可能会增加,对职务犯罪办案效率和效果带来影响。
职务犯罪侦查取证模式的转型
一是推进侦查理念的转型。牢固树立证据至上理念,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不仅要具备极强的犯罪假定、现场重构、犯罪推演等侦查思维能力和对犯罪事实推理与判断能力,还要具备较强的将主观认识犯罪事实转化为客观上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的能力。强化间接证据收集意识和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应对意识,巩固稳定案件证据体系,避免因证人出庭导致证据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推进侦查规范化建设,强化规范观念、规则思维,即“如果严守程序合法性要求与突破案件发生冲突,宁可不办或少办案件,也要确保所办案件的公正公信”,用“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违反程序和执法不严、证据瑕疵问题,特别防止为顾及自身办案便利,对律师等诉讼参与人法律明确规定的权益不加保障,为迁就办案人员不良传统陋习,对违反程序侵犯人权的办案行为熟视无睹。
二是推进侦查模式的升级。加强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上级院查办案件的龙头作用,强化对下统筹指导,按照“项目化管理、过程化控制、个案式评价、层阶式推进”模式,加强上层设计,积极开展试点,明确目标要求、阶段任务和主要措施,强化督促指导,发挥好统筹、引领与平台作用;结合基层办案力量不足的实际,对一些有影响的大要案件,上级院可抽调拟基层院办案人员参与开展初查工作,线索成案后再交由下级院办理,确保案件查处效果。注重发挥基层院办案的主体作用,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等、靠、要”思想,对上级院交办的案件,要及时办理,快侦快结;对立足本土办案中出现的困难和梗阻,要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寻求侦查力量的支持和帮助案件“把脉”。要实现初查重心前移,做到立案前证据掌握充分,书证收集到位,关键证人调查核实;案件立案后快速审讯突破,证据不断收集完善,证据体系快速形成,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健全案件质量内控机制。案件侦查终结前,指定专人进行审查把关,既要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巩固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也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及时补正瑕疵证据,防范非法证据。构建同步审查机制,严格落实重要线索报备制度,推行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前向上级院报告制度、所有立案案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制度,落实上级院分级、分类现场指导、随案跟踪、侦查终结前阅卷指导等机制,把好立案侦查取证质量关。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制度,强化上级院公诉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的审查,把好起诉判决审查监督关。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通过追责制以强化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倡导正确的业绩观,从而防范出现冤假错案,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四是重构我国现行的侦诉模式。实行“引导”与“监督”并重,完善符合法治要求的公诉引导侦查机制,紧紧围绕提升侦查和公诉质量的目标,根据庭审证明需要,公诉部门以客观公正的视角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追诉质量。对有影响的大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侦查部门启动立案程序后,及时商请本院侦监公诉部门派员介入,同步审查获取的证据,围绕案件定罪量刑标准,及时提出补充完善建议,引导侦查部门全面客观合法地收集证据,提升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公诉引导侦查不应限于侦诉阶段,还应延伸到庭审阶段,必要时让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配合公诉人员的控诉活动,积极有效地回应辩护方对控方证据的质疑。总的来说,公诉引导的根本要求就是要促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明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五是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不断强化人民监督员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建立人民监督员对立案决定环节、批准逮捕环节、审查起诉环节多样化的监督形式,并把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所有监督意见随案移送给法庭,保证监督的连续性。突出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侦查权的监督。完善立案、撤案、不起诉案件、抗诉案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查的制度,案件出口和终结环节的合法性审查,发现违反法律规定和错误的,依法及时责令纠正或直接作出撤销决定。建立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等由上级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并接受内部相关部门监督的制度,坚决防止特别侦查措施泛化、滥用,通过强化由上而下的监督真正把内部监督放到与外部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保证职务犯罪侦查、起诉与审判最大程度上实现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