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制售假油大案纪实
一审宣判前,包括陈兴良、杨立新、张明楷在内的十余名知名法学家,曾对海洋石化的全部案卷进行分析探讨。
参与研讨的这些专家认为,涉案油品可能存在部分不合格的情况,但并不属于伪劣产品的性质。
争议在于,海洋石化所销售油品究竟是“燃料油”,还是“0#柴油”?
侦查审理历经4年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中路163号院内,矗立着10个体积巨大的白色油罐——这是兰州海洋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石化”)的标志。2008年4月,该公司注册成立,在不到3年时间里狂飙突进,成为兰州市最大的民营石化企业。
按照海洋石化董事长李淑琴当时的规划,该公司年储存和经营汽油、柴油等燃料油将达到30万吨,销售收入约18亿元,成为西北地区一流的民营石化企业。
如今,这个大院内却杂草丛生。2011年3月,该公司卷入一场“特大制售假冒伪劣油品案”,包括李淑琴在内5名高管均身陷囹圄。
据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该案从侦查到审理,已历经4年半,而企业目前几近破灭。
高管被捕
2008年4月,兰州海洋石化成立,注册资金3000万元,1963年出生的李淑琴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兰州以炼油为支柱产业,成为西北工业重镇,李淑琴20多年来一直在这里从事石化行业。
李淑琴将公司安置于七里河区建工大厦11楼,为了更有效率地工作,她将自己办公室隔壁的房间改成了卧室,每天就住在公司。
2009年6月,兰州海洋石化取得了《危险品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随即从安检、消防部门获得燃料油“试生产销售许可”。公司的经营范围则涉及溶剂油、燃料油、润滑油、重油、沥青、石油化工产品加工及批发。
随后,李淑琴在西固区购买了62亩废弃厂房土地,开始规划燃料油储备物流中心。该项目被当地政府列为2008-2009年度重点项目。
2010年,在投入了2亿元的资金后,并建设了一条铁路专线,燃料油储备物流中心项目即将竣工。当时,兰州海洋石化的固定资产已超5亿元,成为兰州硬件最好、投资最大的民营石化企业。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曾有多家国企前来洽谈购并事宜,出价均在4.5亿元之上,但李淑琴等高管一致认为要将企业做大,拒绝被购并。
据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在该项目完全竣工之前,海洋石化已经开始了加工销售油品的生意。
2010年3月,兰州某石化公司员工杨某从海洋石化购进19吨油品,又加价卖给了甘肃白银市景泰翠柳煤矿。该煤矿的8台车在注入上述油品后发动不起来,并造成机械故障。后工程人员取样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结论显示该柴油不达标,遂向白银市公安局报案。经检测,海洋石化所生产的油品闪点不符合0#柴油的标准。
2011年3月3日,白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兰州嘉星石化公司员工杨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
期间,公安机关还接到中石油兰州销售公司的“举报信”,称海洋石化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于是,白银市公安局成立“3·03”专案组。公安机关侦查认为,杨某销售的伪劣0#柴油由海洋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提供。随后,李淑琴及公司总经理陈宇樑等人被公安逮捕,7000余吨油品被查扣。
据了解,该案被公安部列入2011年度全国“亮剑行动”十大精品案件。
发回重审
2011年9月25日,案件移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方指控,海洋石化在无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仓储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中石油西北销售兰州销售公司购进国标0#柴油5090吨,后又通过他人从新疆、甘肃等地购进碳十、凝析油BTX半成品原料、燃料油等4250.934吨。后海洋石化负责人李淑琴指使公司员工将国标0#柴油和碳十馏分、凝析油BTX半成品原料油按比例勾兑。
检方统计认为,兰州海洋石化共生产劣质0#柴油3629.35吨,价值2812.1494万元。
检方称,海洋石化在销售过程中,在其公司的商品调拨单和出库单上写上品名“燃料油”“四类柴C”“三类柴B”,以此替代销售的劣质0#柴油。
一审时,对于指控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名,多名被告人均表示了异议。李淑琴称,公司生产销售的是燃料油,而不是成品油,公司销售时也给客户说明白了。
关于油品生产、销售环节的提问,李淑琴回答称,她负责公司全盘工作,“不参与,不清楚”。
此外,检方还指控被告人李淑琴、陈宇樑为了给兰州海洋石化筹集资金,指使被告人傅军国伪造库存油品清单,以此骗取银行贷款。
庭审中,对于骗贷的指控,李淑琴完全予以否认,并称他们公司完全有能力支付5000万元的贷款。
2012年11月13日,白银市中院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海洋石化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被判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海洋石化法定代表人李淑琴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一审判决后,李淑琴上诉至甘肃省高院。
2013年12月25日,该案被甘肃省高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上述判决并发回白银市中院重新审理。
据甘肃省司法界人士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透露,对于该案的量刑以及骗贷罪是否成立,省高院“均有不同的意见”。
售假症结
“未批先经营,做得有点急,公司管理也未能跟得上企业的飞速发展。”兰州石化行业内一名资深人士称。
他与李淑琴在石化行业相识20年。他认为,李淑琴对燃料油进行勾兑,是为了提高油品,在竞争中占领市场。
“如果要一心制售假油,李淑琴有必要投资2个亿,建设30万吨的储备物流中心吗?”他说。
一审宣判前,包括陈兴良、杨立新、张明楷在内的十余名知名法学家,曾对海洋石化的全部案卷进行分析探讨。
参与研讨的这些专家认为,涉案油品可能存在部分不合格的情况,但并不属于伪劣产品的性质。
争议在于,海洋石化所销售油品究竟是“燃料油”,还是“0#柴油”?
资料显示, “燃料油”是对一切达不到0#柴油标准的统称,属于非标柴油,以原油加工过程中的常压油、减压渣油、裂化渣油、裂化柴油和催化柴油等为原料调和而成。
“燃料油”与“0#柴油”之间的区别在于,“0#柴油”拥有较为严格的多项国家系数标准,一般检测包含12项指标,以闪点、冷凝点、冷滤点三项为重。
李淑琴的辩护律师杨大飞认为,海洋石化生产的就是燃料油,李淑琴在销售时也明确告诉购油人所售为“非标油、闪点不够”。海洋石化的一些用户也可以证实,海洋石化销售的是燃料油。
杨大飞在辩护词里称,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海洋石化的“燃料油”销售给购买人后,购买人再销售时发生了扭曲,谎称为“0#柴油”,“海洋石化并没有直接把燃料油当柴油进行销售,这是本案售假症结所在。”
对于骗贷罪,专家们认为,案发之时距离还款期还有两个多月,从民事契约的角度而言,被告仍在还款期之内。而海洋石化有价值4亿多元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因此,骗贷罪不能成立。
2015年5月14日,白银中院重新审理此案。最终,法院改变罚金数额——从3000万元降至2000万元,其他情形认定则与一审判决基本相同。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到,2015年9月21日,甘肃省高院对该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