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文完善检察院司法责任制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9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制定情况、主要内容及重要意义等进行通报,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对于重大过失的责任,不仅要求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还要具有因重大过失而产生的严重后果,包括造成错案、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最高检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主任王光辉称,《意见》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重点就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完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组织及业务运行方式、完善司法责任体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意见》要求,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基础上,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独任检察官带领检察辅助人员从事办案活动,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检察辅助人员。

《意见》围绕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中与司法责任制相关内容,规范了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具体案件的范围,划分了检察官、检察长在司法办案中的界限,提出了建立健全检察委员会决策咨询机制等改革措施。

在健全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全面推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设立案件管理机构对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流程监控,全面记录检察官办案信息;并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以及符合检察规律的办案质量评价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