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赦的法治之辩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在沉睡40年后,再次正式启动,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9月9日,84岁的张佰森走出了广东番禺监狱,成为广东首名被特赦者。
同时被特赦的还有河南的范垂礼、庞聚奎和山东的王文甲,他们都因参加过抗日战争或解放战争而符合特赦的条件,并成为首批被特赦者。
这意味着,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在沉睡40年后,再次正式启动。在此之前,虽然已经有过7次特赦罪犯的举措,但一直以来,“特赦”不管是在舆论界还是学术界都是一个偏冷的话题。
法治顺势而为
在过去的40年里,“特赦”对于国人来说并不常见。
以至于1999年新中国成立50周年时,中国社科院刑法学教授刘仁文提出“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特赦”,就被指为哗众取宠,刘仁文则称,“我提出特赦罪犯的建议,是基于对建设和谐社会、施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时代精神的理解和把握。”
由于社会各界对“特赦”的认识不一,即使刘仁文2007年底继续提出2008年奥运会实行特赦罪犯的建议,依然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倒是2009年,关于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是否实行特赦罪犯,却引起了热烈的讨论,随后,一场是否特赦贪官的大争议更是吸引了群众的高度关注。
“从‘特赦罪犯’的热议到‘特赦贪官论’争论,‘特赦’一词才开始逐渐走入舆论的视野。”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李波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特赦也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但对于特赦的提出、审查、决定、发布和执行都应该有一套完整的操作系统,进而有效避免特赦实施的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
“中国选在庆祝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是顺势而为。”李波说,这是本届政府实施“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举措。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赵秉志表示,从法治意义上来说,有助于完善综合治理犯罪的对策机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可以创新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特赦制度的实践,并借此促进现代赦免制度的重构与运作;可以鼓励犯人自新,疏减监狱囚犯,节约司法资源。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对这些保家卫国的人士给予一定的宽容,有利于激发全国人民的爱国热情,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更重要的是,‘重启特赦是依法治国更高层次的表达’。”刘仁文说。
释放特赦犯
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特赦决定,当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特赦令,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10天后,首批特赦犯出狱。
公开信息显示,作为广东首名被特赦者张佰森,1947年参军入伍,先后参加过辽沈战役、平津战役,后来渡江南下广州。
1953年,张佰森转入地方工作后,历任东莞县土改队组长、佛山地区物资局局长、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行长等职,1997年,在其退休5年后,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
2001年9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佰森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人民币180万元。张佰森被判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财产。随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张佰森的上诉,维持原判。
时年,张佰森70岁。
2015年,84岁的张佰森符合特赦的范围,重获自由。
与张佰森一样,85岁的范垂礼曾经参加过辽沈战役,曾被评为全国战斗英雄。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03年6月至11月期间,范垂礼与北京某大学退休教授孙某某等人一起,采用伪造公文、证件、假冒军人身份、编造中央军委特批名额、承诺将高考落榜学生送到军队院校学习、将来转为部队正式干部的手段,骗取140余名学生家长1900余万元。
2006年,76岁的范垂礼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此后,范垂礼被送到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教授王平称,从河南、广东的第一批特赦人员看,主要都是参加过抗日战争或解放战争的老兵。对于这些人来说,只要他们能够出示相关的证明就可以放人。
王平进一步解释,对于司法部门执行特赦决定,一般会从相对容易核实的特赦对象开始,抗战人员正是最容易核实的,所以对于他们的特赦工作相对容易一些。对其他类别的人员,相对来说工作会比较复杂,所以时间上可能也会有所延长。
据刘仁文介绍,新中国成立后到1975年,我国有7次特赦,只有1959年国庆10周年的特赦涉及部分普通刑事犯罪的罪犯,其他6次都是以战犯等特殊罪犯为对象。所以,这一时期的特赦政治性、政策性比较强。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李波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从1959年到1975年的7次特赦中,没有针对普通刑事罪犯的特赦,这是此次特赦的一个亮点,这次特赦理念主要是针对“一老一少”,特赦的对象也确实达到认真悔改的程度,这样就把对社会存在危害的罪犯排除在外了。
据统计,此次特赦涉及的人数可能在几千人左右。根据司法部的相关报告,截至2013年底,各级监狱的在押犯人已达180.76万人,除在监狱服刑,还包括看守所、社区矫正等。
大讨论
对于是否对罪犯实施特赦的大讨论始于2009年,当时,多名全国政协委员相继提交提案,学术界也积极讨论。
时任重庆市发改委副主任、全国政协委员吴刚是提交提案者之一,在当年全国两会期间,他提交了《关于建国60周年大庆之际进行大赦的建议》。
他建议国庆60周年赦免9类罪犯,即法律已经变更,原来的犯罪行为现在法律已经废止其刑,或者应受较轻之刑罚,但基于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则,犯罪人没有享受减刑机会等,此外还包括国际通例规定可享赦免权的,如75岁以上老人。
当时,刑法学教授高铭暄也建议“中央在国庆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有条件地赦免普通刑事犯”。
“1959年新中国成立10周年就搞过特赦,效果不错。我们曾定下这个特赦制度,总不能长久地悬在那里。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一个喜事,从历史经验来看,在大庆的情况下搞一个特赦,有利于让老百姓看到,这个国家还是有它的‘仁政’。”高铭暄说。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赵秉志也曾呼吁称,随着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的日益临近,应否适时行赦以及如何行赦,已经成为关涉国家法治发展与社会进步之重大现实问题。
北师大刑科院教授阴建峰透露,2009年,他们曾将一份特赦报告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政法委、“两高”和司法部,而且“是在2009年3月初,全国两会之前”,后来没有得到正式复函,内部反馈意见是“还不成熟”。
其实,反对意见并不在少数,时任吉林省高院院长张文显当时就表示,对一些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可以实施减刑,但提大赦还不合时宜。“一些小国,一些相对来讲已经完成社会转型的国家,可能有大赦先例,但我们正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还处在一个犯罪高发期,在罪犯人数蛮大的情况下,我们要实行大赦,会给社会犯罪分子一个错误的信号,我认为这不利于整治社会治安。”
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周光权也认为2009年特赦尚不具备条件。他当时认为特赦可能会影响刑事法律和审判权威,同时,集中特赦的罪犯,还不具备让他们很好回归社会的条件。另外一方面是,被特赦的罪犯很可能和被害人产生直接的对抗。还可能导致社会治安更加严峻。
刘仁文则呼吁制定一部赦免法,以避免赦免实践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据他介绍,从赦免种类看,我国目前有明确的宪法依据的仅特赦一种,但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赦免制度的规定来看,赦免制度一般应包括大赦、特赦、减刑和复权四种类型。
但是,这场讨论却并没有结果,倒是在此之后,关于特赦贪官的论调多了起来,认为通过特赦的方式,减少贪官的存量,促进政治廉洁。
完善特赦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的特赦程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国家主席颁布特赦令。但是,特赦本身会涉及司法部监狱部门、公安、法院、检察院和中央政法委等多个部门,包括社区矫正人员。
李波介绍,特赦条款规定比较抽象,如今缺少可以借鉴的经验,只能够按照以前自上而下的模式来进行。
目前已释放的罪犯,由三部门负责执行特赦:首先,监狱对符合条件的罪犯进行摸底,并将材料上报给监狱管理部门审定;监狱管理部门再将特赦建议书提交给监狱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法院对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作出裁定;检察机关会安排专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
为确保特赦工作有序进行,中央政法委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准确把握特赦总体考虑和适用条件,坚持严格范围、审慎稳妥、依法进行,“切实做到不能错放一人,也不能漏赦一人”,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特赦、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坚决防止腐败,坚决杜绝造假,凡符合特赦条件的一个都不能漏,一个不能少,凡不符合特赦条件的坚决不予特赦,一个不能多。要严格遵循特赦案件的办理程序,规范案件受理和审理,规范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务必做到严谨规范。所有特赦裁判文书都要公开发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刘仁文也提出,特赦令执行需要遵循公共政策执行领域的监督原理,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以确保实现政策的本来目的。“由于牵涉面广,加之一般赦免令本身常常不直接确定具体的赦免名单,因而更需要在执行中采取听证等公开、透明的措施,以免出现腐败等影响赦免声誉的现象。”刘仁文说。
而针对年龄比较大的特赦犯回到社会面临的一些问题,王平称,大多数特赦老年犯人都有儿女,出狱后由家人安排居住。如果特赦的老年犯人有困难,司法机关有专门的机构可以接收这些人。比如社区矫正中心,这些社区矫正中心里不完全是社区矫正人员,也有一些刑满释放人员,特赦犯人可以临时居住在这里。
“当然,这种安排只是临时的司法救济,社区矫正中心也不是长期的救济机构。长期看,特赦老年人可以和普通民众一样申请低保,也可以申请到当地的养老机构和社会救助机构继续居住生活。”王平说。
更多专家学者则提出了完善特赦制度的建议。
在特赦制度研究颇有建树的刘仁文也指出,由于我国关于赦免制度只是在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中有零星规定,因此,就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制定一部专门的赦免法,明确赦免实施的各项实体和程序条件,比较科学可行。
“国外大多数国家在宪法刑法或者其他单行法中规定特赦制度,并已经发展形成了一系列实体和程序制度。”李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