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编造虚假信息罪”始末

学者建议在司法实践中从严掌握

    《刑法修正案(九)》将编造虚假信息罪适用范围扩大到“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有学者认为,立法是对社会现实治理的反映。也有人认为,这是对编造虚假信息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进一步补充。

 

  “哗的一下就下来了。”2015727日,浙江富阳闹市区,一幢三层半楼房轰然倒塌。事发后一名女子在网络上发视频称,当地发生爆炸,引发民众恐慌。

  富阳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得知,该楼倒塌乃年久失修并非爆炸所致。随后警方迅速通过浙江媒体网站联合辟谣平台紧急辟谣,并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将造谣者行政拘留7日。

  换个角度看,该女子是幸运的。8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备受关注的现行刑法第九个修正案。依照新规,编造虚假险情在网上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不是我国第一次立法遏制编造虚假信息犯罪了。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纪佃澎表示,自1997年刑法修订时明确设置编造虚假信息罪以来,这是刑法第三次以立法形式打击编造虚假信息犯罪了。

  

三次主要增补

    现阶段法律规定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主要有: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及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虚假信息

  

  “我国1979年的刑法主要有两个相关的罪名,即诽谤罪、诬告陷害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东根称,1979年的刑法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罪的规制,主要是针对编造与个人有关的虚假信息。

  “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了针对编造公司、企业、商品虚假信息的罪名,即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还增设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刘东根表示,日前《财经》杂志社记者王晓璐正是因为该条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此事与国家开展的维护股市稳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专项行动密切相关。”刘东根称,这说明“新形势下,各个行业都要提高政治敏锐性”。

  纪佃澎对此表示认同。但他认为,该事件与《刑法修正案(九)》并无直接关联。“‘97刑法’第一次明确对编造虚假信息罪进行了规定,200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又将涉恐虚假信息传播内容加了进来。”

  通过于20011229日的《刑法修订案(三)》,在291条后增加了“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纪佃澎认为,这与当时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涉爆涉恐”事件有关。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直接指出,此次刑法修订与2001911日美国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后国际社会迅速加强反恐刑事立法关系密切,其修法主旨曾强调“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少数网民编造传播谣言、诽谤他人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为有效打击此类犯罪,20139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刘东根认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打击编造、传播针对个人、公司、企业、商品以外其他主体的虚假信息以及恐怖信息、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外的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导致寻衅滋事罪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所以《刑法修正案(九)》才新设了罪名。”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将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行为进行规制,进一步扩大了对虚假信息的规制范围,是对编造虚假信息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进一步补充。

  在阮齐林看来,我国现阶段规定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主要有:编造、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罪;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也不排除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其他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适用寻衅滋事罪”。

  纪佃澎对此表示认同。他解释称,目前上述三种主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量刑最高可达15年。

  

应对网络谣言

    《刑法修正案(九)》将制裁网络谣言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是“期望通过发挥刑罚的威慑性来减少网络谣言的产生”

  

  与以往不同,此次《刑法修正案(九)》除在291条新增四类编造虚假信息犯罪情形外,还在264条增加了被害人受到侮辱、诽谤时举证困难的补充条款,即“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在286287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及处罚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提到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刑罚措施。

  比如28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或“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纪佃澎认为,这与近年来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快速崛起,尤其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犯罪的行为增加有关,刑法对此的修订,不但有利于国家打击涉恐涉爆等犯罪行为,而且能有效规范互联网技术市场,促其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网络传播具有即时性、受众广、匿名性等特点,直接导致网络谣言对现行社会管控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刘东根称,《刑法修正案(九)》将制裁网络谣言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是“期望通过发挥刑罚的威慑性来减少网络谣言的产生”。

  阮齐林则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对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虚假信息的规制,并非是专门针对网络谣言。尽管互联网在人们工作、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但《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对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灾情、疫情、警情的立法规制,主要是“这类犯罪可能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网络的开放性,导致信息的广泛传播。”阮齐林表示,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刑法修正案(九)》将其认定为广泛传播,但“这与网络安全本身没有关系”。

  刘东根的观点与阮齐林不谋而合。他称,这些罪名的设立与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没有直接关系,“主要是想规范、控制网络信息的内容,净化网络信息环境。”纪佃澎也认为,这与网络安全没有直接关联,但“网站对网民发布的重要信息有审核、把关的义务”。

  

注意操作细节

    执法者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细节,“一方面要防止虚假信息传播,另一方面也要保护信息畅达”

  

  “网络很容易被利用传播虚假信息,但也要防止噤若寒蝉效应。”阮齐林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纳入监管范围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执法者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细节,“一方面要防止虚假信息传播,另一方面也要保护信息畅达”。

  “传播虚假信息未必都构成犯罪,在刑法上规定有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虚假恐怖信息或法定的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第二,必须主观上明知是虚假的信息而传播。第三,必须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才可能成立犯罪。”

  “有的还必须通过特定渠道或方式,比如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传播。必须在这种严格法律要件限制下适用。”阮齐林称,刑法规定的编造虚假信息造成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后果,在具体操作时,“必须是明显的、现实的、紧迫的危险”。

  “立法是对社会现实和国家统治需求的反映”。刘东根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将编造虚假信息罪适用范围扩大到“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与当下网络谣言治理密切相关。

  “之所以将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单独突出规定,主要是因为这四类网络谣言的社会影响更大、对社会秩序稳定的破坏更大。”刘东根称,该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的信息传播,但“什么是正常的信息传播有时并不容易准确界定”。

  “我们肯定不能认为只有政府等官方机构才能发布信息,或认为只有经过政府等官方机构核实的信息才能发布。我国目前的信息公开性、透明性还有待提高,媒体又需及时发布信息,这中间本身就存在矛盾。”

  刘东根认为,执法者在司法实践中对编造虚假信息罪的运用要注意从严掌握。“只有对那些故意无中生有、恶意编造的行为才能运用刑罚手段,如果此罪名的适用被人为扩大化,那么对新媒体的发展将会造成不利影响。”

  “关键在于司法操作。如果操作不当,才会妨害信息传播。”阮齐林认为,执法者只要在实践中把握好“两个限制”(造成严重后果、恶意传播),就不会影响新媒体的发展、正常的信息传播。

  纪佃澎有不同看法。“什么是后果严重?什么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需进一步明确。”他认为,《刑法修正案(九)》运用司法实践前,“两高”仍需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诸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曾参与“秦火火案”“立二拆四案”办理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李健彬则表示,这并不完全影响办案。按照正常程序,司法机关在认定“后果严重”时,大多会根据出动警力、警情级别、行政机关给予的处分等综合判定。

  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纳入监管范围,让其承担防范网络谣言扩散的义务,“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他们的人力、物力等经营成本”。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才构成犯罪”。刘东根表示,执法者要把握好这个量刑前提,否则将不利于网络技术发展。

  “许多问题的处理,通常都是先行政,再民事,最后才是刑事。”纪佃澎称,刑法是最后一道坎,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编造虚假信息罪的适用要慎之又慎,对日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财经》记者王晓璐的起诉也一样。

  “新法律或法条的出台,我们应该看到利与弊。”阮齐林表示,刑法第九个修正案的通过,肯定是利大于弊,但在具体执行中要尽量扬长避短,克服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