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取消死刑可谓是贯彻这次会议精神的真实反映,也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又迈出了坚实一步。
日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将取消死刑。
此前,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目前,中国的死刑罪名已降至46个。
尽管对于死刑的存废社会各界一直争论不休,但对罪犯处以死刑的审慎、执行死刑时对人权的尊重等各方面的考量,正在逐渐达成共识。
宽严相济之策
对于死刑存在的意义,法学界普遍认为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震慑犯罪,另一个是满足百姓公平正义的心理需要,即“杀人偿命”的朴素思想。
中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认为,死刑制度的存在使那些试图铤而走险实施严重犯罪的人有所畏惧,有所收敛,不敢以身试法,从而达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
不过,人命关天,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更符合国际社会限制和逐步废除死刑的刑罚发展趋势。
据统计,1979年刑法规定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27个,经过1982年至1995年多个单行刑法的修改补充,又增加了33种死刑罪名,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我国刑法中涉及可判处死刑的罪名共有71个。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适用死刑的罪名略有减少,有68个。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又取消了13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
死刑罪名“少——多——少”的过程,体现了我国刑法制度的变化。由最初的法制不健全,到严惩当时猖獗的犯罪活动,再到尊重人权的过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指出,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减少死刑要根据社会发展、犯罪情况的变化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来决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是中国刑法的方向。
对于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削减的9个死刑罪名,郎胜表示,对每一个罪名都做过研究,目前减少的这些死刑罪名都是近些年来比较少发生,有些甚至在近年来很少适用,或者有些甚至没有适用过死刑的一些罪名。
郎胜认为,尽管在减少死刑的过程中,有些人会有担忧和顾虑,但通过研究和大量的调查,减少死刑的方案也是非常审慎地提出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取消死刑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对记者说,减少和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是我国未来刑事政策的发展方向之一,“我的观点是,对暴力犯罪,如果不夺命的,未来也有可能被废止适用死刑罪名。可以预期,最后中国将会只剩下谋杀以及包含谋杀行为的一些犯罪适用死刑罪名。”
取消死罪之争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如走私文物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是非常明显的非暴力型犯罪。同样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的9个罪名,也大部分是非暴力性犯罪和涉及经济的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修正案中对于集资诈骗罪和和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取消引起广泛的关注。
曾经轰动一时的吴英集资诈骗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于2012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当时,对于吴英是否适用死刑的确有过很多争议。
三年过去了,集资诈骗罪作为一项经济犯罪,终于被取消了死刑。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看来,取消这一罪名,理顺了金融诈骗类犯罪的量刑关系,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从目前的情况看,继续对这种经济类犯罪诈骗保留死刑,不太符合当前的形势以及国际上立法的形势,与我国目前提倡的少杀慎杀的政策也不相符。而且在实践过程中,集资诈骗判处死刑的案例确实也很少应用,所以取消死刑对经济类犯罪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岳屾山对记者说,集资诈骗不是危害比较大的暴力性犯罪,而是经济类犯罪,而且在犯罪过程当中,很多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很多人有这种投机的心理。集资诈骗罪的罪名如果能够取消,对金融制度的改革,改善民间资本融资的环境都会有一定的好处。
阮齐林认为,对于非暴力犯罪本身,要考虑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和社会各界对此的反应。2011年之前我国仅保留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但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把前两者废除了死刑,集资诈骗罪早应废止适用死刑。
“从犯罪性质上说,诈骗是因欺骗使对方交出财物,并非完全违背他人意志取得财物,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和财产的侵害程度远无盗窃罪严重。我国盗窃罪都已废除死刑,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对诈骗罪适用死刑显然很难让公众信服,吴英案就是典型的例子。不再适用死刑,集资诈骗罪最严重的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这个就足够了。”阮齐林说。
不过,在此次拟取消的死刑罪名中,强迫卖淫罪是不是到了非要取消的地步,曾遇到不少异议。因为强迫卖淫往往带有暴力,青年妇女甚至幼女身受其害,现实当中还会出现过因被强迫卖淫而重伤、死亡的极端情形,面对这些严重后果,一旦取消死刑,有宽纵犯罪分子的疑虑。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明教授承认,强迫卖淫罪取消死刑后,存在纵容作恶者的可能。但他又指出,强迫卖淫主要通过一定程度的暴力手段,限制人身自由,这种暴力手段及其后果会伤害身体,但通常不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取消死刑说得通。
“如果在强迫卖淫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就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完全可以通过采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或数罪并罚,对犯罪分子判处更重的刑罚。”李建明强调。
阮齐林对此明确说:“虽然强迫卖淫罪有一定的暴力性,但在具体案件中完全可以通过强奸罪定罪。而组织卖淫罪,都过分强调行为人的道德色彩,如果真判死刑,难免被人诟病。”
死刑改革之路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曾明确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2014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最高法报告中也提到应“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刑法修正案(九)的死刑罪名的减少,正是三中全会精神的落实,法治精神的进步。
从世界范围看,那些保留死刑的国家,大多只是将死刑适用于极其严重的少数犯罪,限制乃至废除死刑是一种总体的趋势。
阮齐林认为未来我国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都会陆续消失。他说,目前国际上很多国家都认为死刑是不能接受的刑罚方法。我国无论是立法人员、执法人员还是社会大众在未来都会陆续认可这一观点。杀人不一定偿命的观点被大多数人接受后,我国也许会全面废止适用死刑的罪名。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取消死刑罪名仍有很大空间。他分析,近年来司法实务中对死刑适用控制非常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是用最严格的判案标准、最高的证明要求来核准死刑。总体而言,没有人命的案子,一般不适用死刑,所以,实务中的死刑只适用于故意杀人、抢劫(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等少数罪名,换句话说,就是犯罪人手上沾满被害人鲜血的案件,有可能适用死刑。
周光权解释,现在国外保留死刑的国家,基本的原则就是暴力侵害人身致人死亡的情况适用死刑,如果一个犯罪不涉及生命,不涉及妇女的重大权利,死刑的正当性就有疑问。因为侵犯了财产或者财产的数量很大就适用了死刑,等于在金钱和生命之间画了等号,但其实这样的等号是不成立的。
周光权认为减少死刑的步子还迈得比较保守,死刑罪名还有很大的消减空间。他建议,“死刑罪名保持在10个以下其实也是可以的”。
阮齐林也坚持认为,大方向是先逐步废除非暴力犯罪的适用死刑罪名,对于暴力犯罪,应从社会需不需要死刑来显示司法机构对某一种具体犯罪行为谴责的态度,以及某些适用死刑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上是否处于闲置状态这两个维度来考虑是否废止。“可以预期,最后中国将会只剩下谋杀以及包含谋杀行为的一些犯罪适用死刑罪名。”阮齐林说。
■链接
各国死刑数量逐步减少
近年来在国际上废除死刑这一大趋势趋势的影响下,中国也开始逐渐减少了死刑罪名。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死刑废除的热潮席卷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据康奈尔大学世界死刑数据库(Death Penalty Worldwide)的调查,截止到现在,仍在事实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仅剩41个。即便是这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许多也正走在减少死刑罪名,甚至是废除死刑的路上。
在传统发达国家中仅剩美国和日本坚持保留死刑。美国由于其民意长期以来支持死刑多过反对死刑,因此死刑废除之路在美国走得十分艰难。2014年盖洛普民调显示,保留死刑的支持率为63%,反对率仅为33%。不过美国各界仍在限制死刑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目前在美国基本上只有犯下命案才有可能被判死刑。在联邦法律规定的41种可判死刑的罪名中,39种涉及谋杀以及其他方式致人死亡,剩下两项罪名则为叛国罪和间谍罪,不过两项罪名均有数十年未有人因此被处死。可以说叛国罪和间谍罪在美国已经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而同时死刑已经仅限于杀人案件了。
类似的事情日本也在发生。在法官和律师们的努力下,1989年11月至1993年3月间,死刑曾经被中止。1993年之后年均执行数量基本控制在个位数,同时死刑罪名仅限定在少数几个严重暴力犯罪,例如谋杀、爆炸、投毒等。目前日本仅剩18项可判死刑的罪名,其中一半牵涉命案。
此外,蒙古、马来西亚、白俄罗斯等国也都努力朝着限制死刑或者实际上废除死刑的方向前进。例如蒙古在1993年修正刑法时大幅度缩减了死刑罪名。2010年时任蒙古总统使用特赦权赦免了所有死刑犯。
(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