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李晓玲) 近日,记者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天津市首部关于学校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于9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学校安全工作范围、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及社会各方的责任,突出了“预防”和“保护”的特色,适用范围主要是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中小学、幼儿园,不包括以成年人为主的大学、高等职业学校,将为校园安全教育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据了解,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从2013年以来高度关注学校安全立法工作,深入开展调研论证,组织立法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三次充分审议,全票通过了《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条例分为6章,共50条,规定了学校作为安全管理的主体,在校园安全中起主导作用。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与学校安全最密切相关的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防控工作;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学校周边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摆摊设点、违法占路经营、违法建设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