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贷生意的利与弊

    在某些地区屡见不鲜的话转贷现象,直指银行贷款管控存在弊端。如果个人转贷合法化,则更可能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和难以解决的问题。

  

  “由于银行贷款审批程序比较多,而且在审批手续上比较严格,一些达不到贷款标准而又急需资金周转的企业为了应急,有时候就只能放弃去银行贷款而另想办法,因此便给做转贷生意的人带来了商机。”

  银行工作人员张爽(化名)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调查发现,国内相关单位虽然对转贷业务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但在市场运作中,仍有不少人铤而走险从事转贷生意,在操作转贷生意的方法上花样繁多,五花八门。

低利率借高利率转贷

  河南的王某一直在银行的信贷部门工作,而前不久被单位开除了,原因就是涉及非法从事转贷业务。其实王某的操作手法很简单,就是利用在银行信贷部门工作的便利,在一些单位急需资金周转时,为企业提供一些资金周转便利,短期过渡,从中收取部分利息。其资金来源多是利用身边人对其身份的信任,从亲戚朋友处或是一些金融公司转借而来,之后,再转借出去,在利息上赚取差价。

  据当地了解借贷行情的人士透露,一般他们从亲戚朋友处借来的钱都是以三分以下的利息借出,而后会以三分以上的利息转贷给用资企业,从中赚取差额。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从事此类生意的不仅仅是银行从业人员,有些普通民众也在参与。

    他们的操作思路也极其简单,首先他们把自己的房产或是可在银行做抵押的资产,在银行做抵押进行贷款,在银行贷出的款项一般利息在八九厘左右,之后,他们再以两到三分或更高的利息转贷给担保公司或非法金融机构,从中赚取利息差额。

    记者在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诸如此类事情,并不罕见,而且屡见报端。

    20149月,河南商丘就发生一起警察借款1000多万元后失联事件。据当地媒体披露,其失联与转贷有关。

    记者检索资料获知, 涉事警察隋强是一位从业20多年的警察,之前在警察系统口碑很好,自入警后,从派出所内勤干起,当过刑警队长、派出所长、区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等职务。在出事前,总是以各种理由找身边的亲戚朋友借钱,之后,用借来的钱转贷给担保公司,而后从中赚取利息差额。然而由于担保公司操作不慎而东窗事发,随后隋强也紧接着失联。

    无独有偶,同是在2014年,浙江一赵姓行长也因非法从事转贷业务而被送进监牢。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3月,赵某在担任支行行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审批小型企业贷款的职务之便,受王某所托为温州玛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玛高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提供帮助,事后收受王某好处费14万元。

    庭审现场赵某承认他确实和王某做过转贷生意,并非法获利。

    随后,当地媒体披露了赵行长在转贷中非法获利的更多细节。

    据媒体报道,玛高公司是做葡萄酒的,当时因贷款的事找王某想办法。于是王某来探赵行长的口风,问玛高公司是不是符合贷款要求,并告诉赵某,玛高公司可以承担高点的利息。

    之后,王某和玛高公司约定,无论银行利息多少,得按月息15结算(月息15,相当于1年要还18%的利息)。

    不久,玛高公司顺利拿到了600万元贷款。当时银行的实际利率为七八厘,也就是说,王某空手套白狼,至少赚了7厘的利息差,总共赚了28.5万元。

    事后,他给了赵行长14万元好处费。

转贷存风险

    从表面上看,转贷的确是一个一本万利的生意,但转贷存在的风险却让人无法预知,甚至是不可控,还会给当事人带来刑事上的惩罚。

  在银行工作多年的张爽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他们的这种操作手法实际上存在很大风险,而他们又不具备把控风险的能力,一旦一方资金链断裂,就会出现巨大亏空,而导致转贷人无处收回债款。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这种案例随处可见。

    河南长葛市的孟某就是一个很好的范本。

    孟某的事情起因发生在20133月,孟某与王某都经营着企业,王某的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用钱,但是自己的企业已经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无奈之下,王某找到孟某商量,以孟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300万元,孟某再将该笔贷款转给王某使用,王某向孟某支付高息。孟某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贷出了300万元,将其中的230万元交给王某使用。20144月底,银行贷款到期,孟某多次向王某催要230万元本金,不料王某因企业经营不善,根本无力归还。

  据民警初步调查,孟某从王某处共获取利息62.1万元,除去其为该笔贷款付银行利息27.9万元外,孟某实际非法所得约34.2万元。孟某的行为涉嫌高利转贷罪,20146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依法刑事拘留。

    与河南孟某有着同样经历的还有温岭人谢某。

    据媒体报道,谢某今年46岁,是温岭市城北街道某村人。由于人比较精明,做起生意来也得心应手,虽企业做得不大,但年收入也能保持在20万元以上。

    有一天,他的亲戚王某跟他说,自己要投资矿产生意,急需一些资金,并给出月息9%的高息。此时谢某心动了,经与老婆商量,决定借给王某,但用自己的资金借出去又怕影响自己的资金周转,夫妻俩决定向银行贷款,再借给王某赚利息差。

  201336日,谢某凭个人信用向当地银行贷款,理由是做生意进货需要资金,银行经过审核,同意借给他100万元。

  谢某领取这笔贷款后,按照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将100万元汇了过去。王某给谢某打了一张欠条。

  然而到20148月底,王某突然没了音信,不仅利息没了着落,而且100万元本金也拿不回来了。

  201412月,消失了4个月后的王某被捕。

  此时谢某方知自己被骗了。

  几天后,谢某接到警方通知,并称让他到公安机关自首,原因是与他放高利贷有关。

    直到今年819日,谢某被警方抓获。日前,他被公安机关刑拘。

转贷的争议

    目前针对转贷社会上存在不同看法,自刑法增设高利转贷罪来,围绕该罪在犯罪构成方面的争议一直不断,有人曾呼吁将高利转贷合法化。

    有业内人士认为,从资金流转的操作流程上看,信贷活动与其他商品交易活动一样,本质上是一种资金买卖的行为,利率就是信贷资金的买卖价格,利率高就意味着买入资金的价格高,利率低就意味着买入资金的价格低。由于信贷市场存在着不同的利率,故“低买高卖”的市场法则同样适用于信贷市场。因此,在信贷领域,所谓高利转贷,说白了就是指以较低利率买入资金,而后又将资金以较高利率出售给第三人,从中获取“利差”的行为。所以,该人士认为,在当下社会中,高利转贷行为已经演变为一种普通的市场行为,不宜继续犯罪化,而应该通过立法予以废除。

    然而也有人认为,当前存在一些企业打“擦边球”的现象,即从银行贷出资金后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这些企业就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虽然这些企业在贷款时并未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是后来其将贷款擅自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已经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即构成了高利转贷罪。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转贷现象在某些地区屡见不鲜,就表明很多银行贷款用途控制情况不理想,一旦个人转贷合法化,以目前银行的贷后管理水平来看,可能会产生很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