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飞出榔头砸伤雇员法律援助帮维权
本报讯(记者周泓伯 通讯员李月) 沈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被从打瓜机里飞出的榔头砸伤肋骨。8月19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帮助下,受援人沈某拿到了赔偿款,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2015年8月1日,受援人沈某受雇于杨某,主要负责站在打瓜机上拔草,在工作过程中,被从打瓜机里飞出的榔头砸伤了后背,经医院诊断为右侧第4根肋骨横突骨折,经查是由于开打瓜机的司机梁某在检修打瓜机时忘记把榔头从机子里取出,就启动了打瓜机,才导致榔头飞出砸伤了沈某。雇主杨某及时将沈某送到了医院并支付了医疗费,但对于沈某的误工费等费用,三方产生了争议。雇主杨某认为应该由司机梁某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沈某受伤是由于司机的疏忽导致的,而司机梁某则认为自己也是杨某雇的工人,也是因为给杨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伤到了别人,责任不应该都由自己承担。
经过调查核实,承办人认为受援人沈某受伤的确是因为梁某的疏忽大意(忘记拿出榔头)导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此处的争议点就在于梁某是否构成重大过失,那么就要看梁某的行为是“不慎”还是“不当行为”。梁某作为具有多年驾驶经验的司机因违反操作规程,应当对潜在的危险有所预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司机梁某具有有重大过失。结合本案考虑到雇主毕竟是受益人,最终经过调解,由司机梁某和雇主杨某按照7/3的比例共同承担沈某的赔偿费用5000元。至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