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生态环境将终身追责

    中纪委18日宣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杨栋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而此前一天,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规定刚刚印发。

 

    今后,官员“乌纱帽”将与生态环保直接挂钩。

    817日,中办国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作出具体规定。

    当天,央视《新闻联播》率先披露这一新规。之后不到20小时的时间里,新规迅速发酵。发酵的原因是由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挂出的一条38字的新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杨栋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虽然中纪委网站并没有明确杨栋梁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缘由,但他曾在天津任职19年的经历,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一把手的身份,还是让人将他与天津“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联系在一起。

    而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如果不出意外,杨栋梁或许将成为中办国办颁布这一新规后党政领导干部中因损害生态环境被追责的第一人,也极有可能成为因此最快落马的高官。

终身追究制

    近年来,面对大气、水、土壤污染程度加剧及各类环境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中央高度重视环境问题,并多次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探索实行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度,把生态环境效益和损害程度纳入政绩考核。这样的想法最早在2014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中就曾提出过。

    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也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但此次由中办国办联合发文,专门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尚属首次。

    新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共计19条。其中第12条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被认为是《办法》中的一大亮点。

    不可否认,过去发生环境问题,一旦时过境迁、痕迹全无,即便找到了当年主导决策、履行职务的领导干部,要追究他的责任也无从下手。在实际操作和执行中,要实现终身追究既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和阻力,也存在技术障碍。

    新颁布的《办法》针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领导干部,确定了25种追责情形,以便保证每个层级和每种类型的领导干部做出的行为,绝大多数都能在“责任清单”中找到相应条款。

    25种追责情形包括:“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等8种追责情形;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确定了“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等5种追责情形;针对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确定了“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等7种追责情形;针对利用职务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确定了“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等5种追责情形。

    不仅如此,为了使党政部门作出的每一项生态环境决策、监管执法都有迹可查,在确定“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办法》还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记录制度,作为将来倒查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证据。

    业界分析,这项制度一个最突出的作用在于,将党政领导干部对保护生态环境承担的责任,从这一个职位延续到下一个职位,从在职之时延伸到卸任之后,从“现在时”延长到“将来时”。领导干部如果因主导决策、履行职务或个人行为损害了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无论时间过去多久,无论其职务发生多大变化,都逃脱不了组织、纪律和法律对他的严格追责。

党政要同责

    多年以来,对地方领导干部来说,地方出了问题,都是问责行政领导,而不是党委书记。但实际情况是很多重大的决策都是党委决定的。

    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因为新环保法规定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环境责任,党委领导的责任却是空白。而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却没有受到应有的追究,重要原因就是制度缺失,缺乏制度约束。

    今后随着《办法》的出台,党委书记藏在后面,拍板但不负责的现象将会改变。《办法》强调“党政同责”,规定凡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负有职责、行使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均纳入追责范围并将终身追责。

    值得一提的是,生态GDP将作为干部升迁重要指标。《办法》规定,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还会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此外,过去由于环保部门追责有限造成的问题是,对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插手的项目不敢管。《办法》对此也有质的改变。这份涉及环境领域追责的文件,不再由环保部牵头制定,而是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参加,共同研究制定。这意味着今后环保部门不能查的,纪检监察可以去查。

追责零容忍

    《办法》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有关领导、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三类人分别列举了相应的问责情形。

    另外凡是党政领导利用职务影响干扰、干预环境领域行为的,上至中央下至乡镇,所有党政干部均在追责之列。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政主要官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官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并规定了各种责任追究适用的具体情形。轻者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重者则要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同时使用,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司法,甚至该追责不追责部门也要被问责。

    《办法》一经发布即引发热议,不过让公众始料不及的是,仅仅20小时后,即818日下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落马。由于事发突然,当天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上,杨栋梁率工作组立即赴天津爆炸事故现场的新闻还未来得及撤下。而这一新闻也上了当天天津日报的头版。

    根据媒体公开资料显示,杨栋梁是此次国务院事故处理小组组长,事发后,作为安监局长的杨栋梁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地方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杨栋梁和天津的联系不可谓不密切。

    中纪委网站显示,杨栋梁在19942012年曾在天津工作,历任天津市联合化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天津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市国资委主任等职务。

    有媒体报道,20125月,杨栋梁出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随即签署《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天津“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后,针对当地发生严重的人员伤亡、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表示将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一查到底,严肃追责,给党和人民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追责仍在进行中,而在公众眼中,或许,杨栋梁的落马亦是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对这一事故给出负责任交代的伊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