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还蒙冤者清白

    曾被定为命案罪犯的杨明在走出监狱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给20年来一直为他申冤的八旬老母磕了三个响头,令人唏嘘的同时,也引发公众对“疑罪从无”落地及司法进步的无限欣喜。

 

  20年喊冤不止的贵州天柱县人杨明重获自由后,在众人面前给母亲下跪的镜头,与此前吴昌龙出狱后回家与父亲抱头痛哭一样令无数人动容。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服刑期间杨明一直与家人申诉,以及辩护律师的努力,最终证明是冤假错案的杨明故意杀人案,得以昭雪的缘由不是被害者突然“复活”,也不是真凶意外现身,而是由于“疑罪从无”。

  20158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明故意杀人案再审作出宣判:杨明无罪。贵州高院认为,原判认定杨明故意杀人案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被害人被害的时间、地点及认定系杨明杀害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至此,曾拒绝认罪减刑,服刑期间一直与家人坚持申诉的杨明喊冤20年后终判无罪。

  “过程很艰难,结局很凄美。”参与平反多起冤假错案的山东律师李金星表示。

  无独有偶,根据“疑罪从无”宣判的还有湖南湘潭曾爱云故意杀人案。20157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第四次审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

  尽管,曾爱云不大认可法院作出的“疑罪从无”之判,他说,自己根本没有杀人,何谈疑罪?但这个无罪判决,已经38岁的曾爱云还是等了十年,洗冤路上,曾经是研究生的他韶华早已不再。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近一段时期,“疑罪从无”原则被屡次使用在冤案平反的过程中,无疑是司法进步的标志,而“疑罪从无”或将成为未来冤案平反的重要原则。

“疑罪从无”终落地

  

  即使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冤案也可以通过申诉进入再审程序并被纠正。这是司法理念中的“疑罪从无”。

  然而这又是一个最简单的,早已写进法律但往往被忽视的原则。

  李怀亮案的辩护律师王永杰的观点或许代表了业界的基本看法,在他看来,此前,“疑罪从无”的案例并不多见,原来案子更多是“疑罪从有”“疑罪从轻”。

  一个例子是,在著名的杭州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中,原萧山案二审审判长张德宝就曾表示,当年此案没人敢提出“疑罪从无”,敢表态无罪。前后经历两任院长,第一任院长没定,第二任院长拍板,才按“疑罪从轻”改判。而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张高平叔侄案,三件案子的判决也都有意无意地使用“疑罪从轻”原则。

  不过,这样的现象在十八大以后有了明显的改变。“疑罪从无”原则,在十八大尤其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明显落地。

  去年年底,有媒体统计十八大以来依法纠正的20起冤假错案中,属于证据不足的“疑罪从无”案有17件,真凶归来案有3件。

  曾经为多起冤案涉案者辩护的朱明勇律师认为,越来越多得到平反的冤案贯彻了“疑罪从无”的理念,这跟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推动冤假错案责任倒追等大背景都密不可分,而新刑诉法中对证据规则的修订也将进一步推动“疑罪从无”冤案的平反。

  事实上,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河南李怀亮案、福建念斌案、湘潭曾爱云故意杀人案、贵州杨明案等越来越多的冤案仅仅是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平反。

  “总结一些冤假错案,比较明显的共同点是,都是涉及命案的重大刑事案件,比如强奸杀人案,所以量刑会比较重。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司法机关对于这些命案的证据要求都会比较严格,这有可能使得以前审判的冤假错案站不住脚。”朱明勇表示。

  这一观点也得到李金星的认同,他在进一步研究总结国内一些冤案的成因,包括刚刚宣告无罪的贵州杨明案后得出这样的事实:一些冤案是人为制造的,即当时办案机关就已经知道是冤案,却刑讯逼供,侦查、审查起诉、判决一条龙,没有坚持证据标准,没有坚持刑事诉讼法,最终酿成大错。

    

守住防冤案底线

  

  不可否认,贵州杨明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平反向社会传递出积极的信号。

  “总体来讲,国家层面对冤案平反的积极态度给很多冤案申诉带来了巨大希望,各地平反的一批典型冤案可以视为地方司法机构在巨大民意关注下的努力结果。”而对于冤案平反的价值,李金星认为,“就是能够使民众知道司法的现状,也使司法本身的一些问题得以暴露,从而推动司法的进步。”

  不过,李金星更为关注的是,冤案的成因。在他看来,冤案成因较复杂,包括刑事诉讼理念落后、司法权力不被尊重、合议庭独立性不强容易受外界干涉、命案必破因素等,以及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严重,疑罪从轻不敢宣告无罪等。

    事实上,在绝大多数冤假错案中,都能够看到刑讯逼供的身影。被湖南省政法机关列为“2014年湖南省一号案”的湖南湘潭曾爱云故意杀人案,由于牵涉两个学生争夺女友和争夺导师的宠爱等各种纠葛,在湖南省湘潭市坊间曾传出多个版本。

    2004714日,湘潭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曾爱云曾当庭翻供,称遭受刑讯逼供才作了有罪供述。此后历次庭审,他都否认杀人。

    曾爱云曾告诉其辩护律师钟致远说,之所以承认杀人,是受到警方刑讯逼供。“审讯时,警方逼迫我跨‘一字马’,长时间坚持,且上身必须挺直,否则挨打。没多久,我的胯部和裆部就痛得难以忍受。”

  由于证据不足,10年后,曾爱云也得到了无罪判决。

  对于口供定案的审判方式,甘肃省法院刑一庭庭长姚胜利表达了他的观点,“在证据方面绝不迁就落后意识,要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注重反向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让留有余地的判决退出历史舞台。”

  可喜的是,近几年中国的司法进步有目共睹。为了防止冤案的发生,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其中很大部分涉及证据规则的修改,并对刑事审判证据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举证责任、证据条件、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合法性证明等。此外,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庭前会议制度,明确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范围,细化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及处罚措施。

  在司法操作层面,新刑诉法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进一步明确为“排除合理怀疑”,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一修改非常关键,对于引导司法人员由“有罪推定”的正向思维模式向“疑罪从无”的逆向思维模式转变,进而防范冤错案件有重要意义。

启动冤案追责刻不容缓

    无一例外,司法机关的每一次对冤案平反都获得了全社会几乎一致的点赞。

  但一大批冤假错案的平反,也让很多人质疑,此前,裁判者在明知证据存有瑕疵甚至违法,或者在知道事实存疑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坚持做有罪判决?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曾解释道,在过去的中国司法体制中,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往往表现为“一条龙”的线性合作关系,即相互配合,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会以前期侦查为中心。只要公安机关破了案、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一般都会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原本应该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的关系被牵连在一起,且常常受到党政长官意志的干涉。

  阮齐林认为中央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后,现在整个法院系统都强调,以审判程序为中心,审判里面又以庭审为中心,让庭审实质化而不是走过场,且严格把关,使一些证据规则落到实处。而为了从体制、机制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推行错案追究、完善办案责任制,使承办人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已刻不容缓。

  一份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2014年共有778名被告人被宣判无罪。

  “必须严惩办案者和刑讯逼供者!这么多错案,怎么没听说哪个负责人受处分,白白耽误别人这么多年。”一位网友在得知杨明无罪后的留言得到众多网友的点赞。

  值得一提的是,直到今天,尽管一些冤案当事人早已获得了国家赔偿,但始终没有等到有关部门对冤案造成原因的说明。更很少听到谁因为刑讯逼供或其他原因制造了冤案而受到处罚和追责的新闻。

  显然,这对于冤案的平反,只是冤案纠错的前半程,对受害人来说还他们一个迟到的正义。后半程,更应当追究那些制造了冤案的人和机关的责任,把迟到的正义说清楚。

  人们期盼“疑罪从无”全面落地的同时,还要真正启动冤案追责制。唯有此,才能真正防微杜渐,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继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