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为有效惩戒安全生产违法失信企业定规

5类情形之一将纳入“黑名单”

本报讯(记者邵春雷) 日前,为有效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规定》着眼于依法依规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从主要依据、实施原则、纳入情形、基本程序和责任划分、管理和惩戒措施等方面,提出12条规定。

根据《规定》,凡企业有下列5类情形之一的,将纳入国家安监总局管理的“黑名单”: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被指出或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等。

《规定》明确,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从第二次起管理期限将变为3年。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可经确认后移出“黑名单”。

同时,《规定》要求,对“黑名单”企业,监管部门将建立常态化明察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1次,每年至少约谈1次主要负责人。此外,国家安监总局将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企业信息,并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对“黑名单”企业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