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中院被指超标的执行
吉林省吉林市一房企因法院裁定的1100多万元债务,其所属的市值1.2亿元的房产遭到当地法院的两次查封,导致该房企面临破产。期间,该房企多次向法院提出执行超标的异议,但未被采纳。
房产两次查封致企业面临破产
“二审法院终审裁定是1100多万元的债务,为何要查封我们1.2亿元的资产?我们多次提出异议,但法院至今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很明显,有些法官就袒护对方,妄想达到侵吞我们全部资产的目的。”吉林省吉林市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泰公司)董事长周庆春气愤地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说。
合作协议签订始末
上个世纪90年代,从当地化工企业下海经商的周庆春,经过几年的发展,在当地已小有名气。
周庆春的表弟周玉忠告诉记者:“这些年,他做事老是替别人着想,现在,得到他好处的人都走了,有的借八九十万走了,有的借三四十万走了,但他有难,这些人没一个出来帮他。”
在周玉忠看来,也正是这种性格给周庆春及其所属企业带来灾难。
2011年初,周庆春的北泰公司准备开发“汉阳新居”地产项目,该项目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后因开发资金紧张,在寻求合作伙伴时,通过朋友结识了吉林省国鑫典当行老板都某。
最初,都某答应放给周庆春500万元贷款,但要求周庆春以股权作抵押,半年之后连本带利收回1000万元。
周庆春称:“这是一笔名副其实的高利贷,都某深知不受法律保护,便提出与我另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因周庆春着急筹钱,经过几次磋商,双方于2015年5月22日签署了《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该协议约定,都某出资1000万元与北泰公司合作开发“汉阳新居”项目,北泰公司在规定的5个月内,返还本金1000万元和100万元利润。如北泰公司违约,则北泰公司的股权归都某所有。
合作纠纷闹上法庭
周庆春告诉记者,协议签订后,都某给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土地收储中心付款300万元,作为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所欠费用。“后来又分两次,给我支付90多万。前后实际只投了399万元就不再投入,并以北泰公司没能按时开工建设为由要求我马上还款。”
彼时,周庆春没钱还债,经与都某协商,最终周庆春同意这399万元借款的偿还利息为400万元。“在都某的要求下,我干脆出了一个总额为800万元的收据。后来又按照都某的要求,我陆续给其出具收据及还款协议。”
在都某的催要下,周庆春四处筹钱,先后归还了280万元,本以为再还120万就可全部归还本金。
“没想到这800万元收据,事后却变成了都某实际出资的法律依据。”周庆春说。2012年8月,都某一纸诉状把周庆春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周庆春偿还本金1175万元及利息。
都某在起诉状中称,其分别于2011年5月24日付款800万元,2011年6月1日付款100万元,2011年9月30日付款150万元,2011年10月12日付款125万元,合计共付款1175万元。到起诉前,被告仅支付了利息款80万元,尚欠本金1175万元,截至2012年2月27日的利息还剩95万元。
法庭上,那张800万收据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周庆春表示,“由于我当时并没有偿还能力,只好按着都某的要求,于2011年5月24日出具的收据。但实际我根本没有收到800万元,前后总共只收到399万元。我也只有这399万元的银行支付凭证,其余的根本没有凭证。庭审时,都某为证实这笔钱的存在,请他的同学王某出庭作证。”
在庭审笔录中,王某称:“有600多万是原告(都某)通过我给被告(周庆春)提供的。”当法官问及这笔钱是否一次性给付时,王某表示:“不是,是一直到6月份才付清这800万。之前原告给被告出具欠条,直到这800万都提供给对方之后,再把欠条收回来。”
同时王某还作证说,原告给被告付款基本是现金,通过他的手就达600万,其中有290多万是转账,另300多万是现金,分十多次送去的,而且没有借据。
而都某在起诉状中载明,这笔钱是2011年5月22日付给周庆春的。
2012年11月20日,吉林市中院作出判决,判令北泰公司给付原告本金109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原、被告均不服,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但认定还款数额有误,北泰公司尚欠都某借款本金1170万元。
二次查封裁定引发争议
输了官司的周庆春觉得自己有理难辩,而更让他感到窝囊的是,一个债务执行居然先后下了两份执行裁定。
北泰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和4月21日先后收到(2013)吉中民执字第26-1号和26一2号两份执行裁定书。
根据两份裁定书显示,第26-1号裁定将北泰公司开发建设的汉阳新居项目的10套门市房和55套住宅房予以查封,期限两年;第26-2号裁定将该楼盘项目的249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周庆春告诉记者,两个裁定书均是依据省高院裁定作出的,第一次裁定查封的房屋,当时市场总价值约为3400万元,已经超过了诉讼标的一倍以上。而第二次查封是在第一次查封以外,又将其余249套房屋也全部查封,这部分房屋的市场总价值超过1.2亿。
为此,北泰公司于2015年5月底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认为吉林中院的查封属于超标的查封行为,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针对北泰公司书面异议的相关问题,记者于2015年7月28日前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宣教处工作人员于利涛记录了记者需要采访的相关问题并表示,要请示相关领导后给答复。但截至发稿,本报未收到该院的任何书面答复。
根据一份由周庆春提供的(2015)吉中执异字第50号裁定书显示:判决生效后,因北泰公司未能自动履行,都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吉林中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了(2013)吉中民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预查封了汉阳新居的在建工程。2015年1月4日作出了(2013)吉中民执字第26-1号执行裁定书;2015年4月21日作出了(2013)吉中民执字第26一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11套门市房现有案外人提出异议,房屋权属不明,同时剩余的55套商品房初步评估的价值为1400万元左右,本院再次查封并无不当。依据法律规定,驳回北泰公司的异议。
据一份由吉林市东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载明:受贵方(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的委托,我公司对坐落于龙潭区汉阳街113号汉阳新居1号楼55套住宅的公开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3943.43㎡。经实地查勘和市场调查,确定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2015年5月6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455.6686万元。
查阅《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得知,55套房屋的最低评估单价为3770元/㎡,最高评估单价为4670元/㎡。
周庆春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平均数计算,249套住宅房总建筑面积为18000㎡左右,房屋单价为4338元/㎡,再加上1000元/㎡的精装修价格,那么这249套住宅房总价值在9600万元左右。
周庆春称,再加上11套门市房(市值在3000万元左右),“我们粗略估计,法院两次查封的房产总价值为1.2亿元。而我们公司实际拖欠都某本金及利息满打满算也不超过3000万元债务(利息计算从判决生效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可是法院至今不能给出合适的解释理由,执意强行查封,导致我们五证齐全、可以对外销售的楼盘不能正常销售,拖欠的债务也只能因此一拖再拖,而利息也越滚越大,形成恶性循环。”
对此,北京家佑律师事务所杨鹏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目前,周庆春再次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异议申请,希望省高院能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