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建明:对待腐败要一视同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大力推进反腐,政府机关高管、国有企业高管不断落马。这种反腐势头已延伸至民营企业乃至个人。
今年以来,特别是7月以来的民企反腐行为受到舆论高度关注。在反腐行动阔步前行之际,民企纷纷展露反腐决心。
民企腐败问题主要有哪些?民企反腐与政府机关、国企反腐有何异同?民企反腐难在哪?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就此专访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
民企是常见腐败的行贿方
记者: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腐败行为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
任建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有可能会遇到腐败问题,企业也一样。一是企业内部管理中可能会有腐败,比如,内部人员聘用、财务、贪污等;二是企业对外过程中也可能会有腐败,比如,采购、销售、投资等。从经济学角度讲,企业存在很多委托代理,多数事情是雇员去做,而不是老板自己去做。比如,淘宝网的“小二”,开网店给好处,就可以把差评改为好评。
民企外部的腐败现象,有可能是跟企业之间,也有可能是跟政府之间。企业有可能是政府供应商,要拿政府的合同、政府的项目,很多项目要到政府去审批。比如,房地产公司,即便是私人的盖房子,也要批地,也有可能出现腐败;如果是药企,就需要到政府注册、审批,就可能向政府行贿。像葛兰素史克这样的跨国公司,要卖药给医院就可能会给回扣。所以,腐败到处都有可能会发生。通常情况下,腐败现象在社会组织中都可能会出现。
记者:民营企业腐败不是近年才有,但以往一般都是内部处理。我们看到,党的十八大以来,民营企业公开反腐越来越多。为什么越来越多民营企业选择公开反腐?
任建明:这和我们国家反腐败立法和执法有关系。我们过去立法上对政府公权力腐败比较重视,执法上也是如此。即使是2006年我们开始有一个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也主要是以政府这一受贿方为重点。像学校教材采购、物资采购,医院的医药购销、回扣这一类的企业方,重视得还不够。
党的十八大以后,我们开始意识到这些问题,中央强调反腐要“零容忍、全覆盖、无禁区”。实际上,民营企业常见的腐败行为是作为行贿方。现在我们意识到,打击腐败行为如果仅仅打击受贿行为,而不打击行贿行为,很难治标,很难产生震慑效应。按照中央精神,司法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行动。
当然,观念、认识、看法转变是一回事情,能不能真正提高打击民企腐败的力度,形成威慑,是另一回事。这还要我们的执法机构做更多功课。
民企腐败相比国企较轻
记者:看到越来越多的大型民营企业公开反腐行为,不禁让人联想到如火如荼的政府机关和国企反腐。能否为我们比较一下民企反腐与政府机关、国企反腐?
任建明:在贿赂这一类腐败里面,民企通常是行贿方,但这类腐败主要是在国企和政府机关。贿赂腐败中,行贿方和受贿方是“供方”和“需方”的关系。通常情况下,政府是“需方”,是受贿方,企业是“供方”,是行贿方。但这也不能绝对,只是多数案例表现出来的情况。
从实际观察到的情况来看,国企腐败、政府腐败可能要严重点。民营企业毕竟是自由产权,内部有管控的动力,如果腐败高发最后损失的是老板自己。所以,像阿里巴巴这一类企业自身就有反腐败的积极性。这只是一个总体看法,很难明确具体程度如何。但是,相比之下,国企腐败更严重、更复杂,类型也更多。所以,民企腐败与政府机关、国企腐败程度会有差异。
民企反腐败更容易一些
记者:民企反腐要面临的一个难题是“官商勾结”,这涉及企业自身利益,反腐是肯定有难度的。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任建明:任何人或机构,只要是干违纪违法的事情,反腐就会对它产生威胁。所以,只要反腐,不管是政府机关的还是国有企业的,他们都会抗拒,民营企业也是一样。但是,只要拿到腐败的证据,企业就会受到惩罚。比如,葛兰素史克,被罚了30亿元,5个高管被判刑。所以,民企反腐的难度其实不大,主要是打击腐败的手段方面,我们对司法机关的授权可能存在不足。
对民营企业来说,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还需要加大监管,使得会计上不能做假账。比如,我们在查官员腐败时,一旦收到收受贿赂的线索就会去查企业账户。其实,很多民企在这上面是很大意的。有时只是老板说了一句话,会计就从账户上拿现金去行贿,根本没有办法把账做平,所以查起来很简单。相比之下,公权力能量更大,国企的背景深厚,反腐败难度更大,民企反腐败更容易一些。
对民营企业来说,以往一般都会认为反腐败与自身无关,最多是查处官员时去交代一下,把官员腐败行为坐实了,司法机关就从宽处理,接下来可以接着去行贿。所以,有的民营企业胆子很大,但这些腐败行为一查账目就很清楚。
如果要想使民企不能腐败,就要完善企业的内控机制及财务、税务方面的监管。这样做,企业的会计做账就会有很大的难度,行贿就会难一些。
反腐的短板是执法
记者:前面我们谈的是民企跟政府发生关系后的行贿,我们可以看到,民营企业还有一种腐败行为是内部性质的,很多企业对此都采取内部处理的方式。您对民企反腐败的处理方式是如何看待的?
任建明:民营企业反腐的短板主要是执法。因为从法律上看,不分内部腐败还是外部腐败,我们应该一视同仁。如果只是机构内部的处理,没有公开而致使民众都不知道,这是另一回事。但是,一旦司法机关拿到企业腐败的线索,就应该一视同仁地去调查,就像香港廉政公署、新加坡廉政调查局一样,不管腐败发生在哪里,只要是贿赂、贪污,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这不仅仅是企业内部的“家法”和“纪律”能够完成的。
从纪律上看,企业对普通员工、中层或高层的腐败行为,可能会采取降级、罚款、解雇等处罚,但这些处罚不能代替法律。法律上并没有讲民营企业的贿赂发生在内部,就可以免去刑事责任。我们的刑法是对所有公民的,没有内部与外部的区分。所以,未来我们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与引导,加大执法力度。当然,如果腐败只是发生于企业内部,且企业内控机制不健全,也没有举报,只是内部私了而已,也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因为企业没有权力去打击腐败行为。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不同条款对腐败行为的主体进行了相应的限制。从法律上看,各类人群、机构都应该是包括在内的,都是反腐败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