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文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日前联合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1510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排污权。

《办法》明确,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办法》规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办法还规定了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所应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