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印发通知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510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此次调整费率将进一步深化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强化基金科学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初步测算,通过调整费率,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

  《通知》提出,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各地要争取在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或工作方案,确保10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