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
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上海作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一年时间取得阶段性成效。
2014年6月6日,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上海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这次司法体制改革许多是破冰之举,涉及利益格局的调整,不仅难度大,而且没有先例,上海的司法体制改革担负着为全国先行探路的重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宝山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民法院4家法院为先行试点法院,为全市法院全面推开司法改革先行探路。
上海高院以审判权为核心,建立完善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制定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的规定(试行)》,规范案件分案制度,合议庭的组成,独任制、合议制的审判规则;规范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明确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制定《主审法官联席会议的规定(试行)》,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主审法官联席会议讨论制度。制定《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三级法院审委会职能定位,强化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实施类案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等职能,依法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
以权责统一为原则,建立完善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将主审法官、合议庭的办案责任分为案件差错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明确审判人员在职责范围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着力解决权责不明、责任追究难落实及合议庭“合而不议”“参而不审”等问题。
以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为保障,健全完善了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制定了《审判人员职责的规定(试行)》,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加强和规范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建立《案件廉政回访》制度,2014年全市法院发放廉政监督卡22.75万件,案件廉政回访6966次;建立涉廉事项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实行“全程留痕”;建立“上海法院廉政风险环节监督提示系统”,系统运行以来共发现处置和反馈问题1258个;健全完善《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和“一方退出”机制,对配偶和子女是律师的法官实行“一方退出”。
紧紧抓住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这个“牛鼻子”,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定《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并确立了33%、52%、15%的员额比例,实行员额制管理。
严格控制员额使用。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严格控制员额使用,不一次性用完的要求,于4月10日完成了先行试点法院分类定岗,首批入额法官为531人(其中审判员404名,助审员127名),员额比例控制在27.6%,预计先行试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全部完成后,法官员额将控制在32%以内,留有余额补充新法官。同时,严格领导干部入额标准,明确领导干部入额必须履行审判职责,承担司法责任,综合部门领导干部不得入额。
改革后,4家先行试点法院长期以来存在的人员混岗、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审判效率不高、审判人员职务晋升不畅等问题正在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