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视剧《你是我的姐妹》有法律错误
正在热播的都市情感励志剧《你是我的姐妹》,由汪群雅执导,刘恺威、娄艺潇、白冰、刘雅瑟等主演。该剧以安静、安宁、安乐姐妹三人命运为主线,在亲情、友情与爱情的交织中,折射出青年人艰辛奋斗的历程。剧中人物与法律亲密接触,剧情涉及的法律概念、用语方面的瑕疵成为不容回避的硬伤。本文仅以围绕杨佳受伤成植物人的那场公诉案件的庭审为例,择其要者进行说明。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不一样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说道:“带犯罪嫌疑人”。规范的说法应该是,“传被告人到庭”。犯罪嫌疑人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此时,对其称谓就由犯罪嫌疑人变为被告人。法院通知被告人等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行为称为“传唤”,即告知其开庭时间、地点并要求其届时出庭,所用文书称为“传票”。
庭审中,辩护律师说道:“被告在正当防卫的时候,也有可能在原告身上留下伤痕”。其中的“被告”“原告”的用法,混淆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不同称谓。规范的说法应该是,“被告人”“被害人”。刑事诉讼是围绕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展开的。依法被控诉犯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称为被告人;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称为被害人。
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
证言证物不可混同
安静作证称安宁无辜而自己才是真凶时,辩护律师说道:“本辩护律师请求暂停审理,把案子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规范的说法应该是,“本辩护人申请法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有权申请证据的重新调取;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合议庭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只要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未提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建议,依法应对审理的案件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而不能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审判长见安静不再坚持推翻庭前的证言,合议后说道:“相关证词仍以公诉人和律师所提供的书证为准。”规范的说法应该是,“相关证据仍以公诉人和律师所提供的证言笔录为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为七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不可混同。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质材料。其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也可以是图标和其他可识别的符号。证人证言一般是证人口头陈述,以证人证言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询问证人的规定,均适用于询问被害人。
宣判时,审判长念道:“因被告有自首情节,故酌情减刑……如对本庭的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处,混淆了已决犯与未决犯、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不同。规范的说法应该是,“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故酌情减轻处罚……如对本庭的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这是对已决的服刑犯的一种刑事奖励措施,是在判决已经确定、刑罚执行的过程中适用的,减轻处罚是在对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适用的,判决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可视为未决犯。
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上诉时限、上诉的法院等程序性规定,也有区别,不可张冠李戴。
(作者就职于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