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高铭暄

  我就党的刑事政策与国家实体刑法之间的辩证关系发表一点意见。

  党的刑事政策与国家刑法之间的辩证关系,用一句典型的话语来表达,那就是:刑事政策是实体刑法的灵魂和依据,实体刑法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条文化。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中央就明确提出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这个政策在195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和195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都有鲜明的体现。“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由于“镇压”二字在部分干部和群众中简单化地理解为仿佛就是杀头、判死刑,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在1956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改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制定1979年刑法典的重要根据,明文载于该法典的第1条。整部刑法典的各个部分,都是这一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正是依据这一政策,刑法典针对犯罪及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做出了一系列区别对待的规定。例如,从总则的规定看,对主犯、累犯从严处罚,对从犯、胁从犯、自首的、立功的人从宽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严处罚;如此等等。从分则的规定看,分清犯罪的性质、种类和情节轻重、数额大小,设置了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法定刑;对死刑控制很严,只对27个罪名设置有死刑。以上这些规定,就使得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从整体上立法化,有利于这一政策的贯彻执行。

  1979年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时代。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改革开放,犯罪现象也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当时一些大城市,街头犯罪相当猖獗,结伙成帮,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1981年中央召开了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明确提出“要实行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坚决把社会治安整顿好,力争取得明显成效。”从1981年至2002年期间,全国先后开展了3次“严打”斗争,重点打击了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绑架、投毒、拐卖妇女儿童、涉枪犯罪、毒品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经济领域内的一些严重犯罪。鉴于1979年刑法典规定得比较原则,不够具体,不敷应用,为了适应斗争需要,于是从19816月起至199510月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24个单行刑法,并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在实质上作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其中补充规定了133个新罪名,提高了不少罪的法定刑,包括增加了44个死刑罪名,并在量刑制度上增加了不少从重处罚的情节。所有这些趋严的补充修改,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严打”斗争的需要,也可以说是“严打”方针在立法上的一定反映。

  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是在中共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体制转轨,各方面都发生许多深刻变化的情况下颁布施行的。这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完备、最系统、最具有时代气息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法典。这部新刑法典科学地概括了刑法的基本精神,明文规定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部新刑法典将1979年刑法典及其实施以后17年时间内的所有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经过研究、修改、整合后编入刑法典有关部分,同时对于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增加到刑法典分则中去。这就表明,党的一贯刑事政策在这部新刑法典中得到了最系统、最完整、最权威的体现。

  进入21世纪以后,依法治国、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呼声日益高涨,法治文明不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基于新时期新情况,我国刑事政策也有必要作出适当的调整。党中央在200412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们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这一政策更具现实意义。我们要立足于当前社会治安实际,审时度势,用好这一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的提出,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法律界、法学界的共识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它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的基本刑事政策,不仅对于刑事司法,而且对于刑事立法,都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就刑法立法而言,自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通过了8个“刑法修正案”,前面6个修正案,都是对刑法作趋严的修正,比如增加新罪、增设单位犯罪、扩大犯罪主体范围、扩大犯罪对象范围、降低入罪门槛、提高法定刑等等。但从2009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开始,不仅有趋严的修正,也有趋宽的修正,比如,对刑法第201条的修正。特别是201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得淋漓尽致。该修正案一方面作了一系列趋严的修正,如增加7个新罪;扩大10个罪的构成要件范围;提高、增重8个罪的法定刑等。另一方面,也作了不少趋宽的修正,如取消13个罪的死刑;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对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从宽处理等。以上说明该修正案的宽严相济精神跃然纸上。

  继《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从201410月起至今正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审议之中,已经审议过两次,还要进行第三次的审议,才能正式出台。我们深信,该修正案也一定会全面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