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环保新规9月1日施行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这是自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首个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做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将于201591日起正式施行。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依次为: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参与原则,参与方式,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配套措施。

  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负责人表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具有以下亮点:

  一是原则依据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立法依据,吸收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是参与方式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在组织公众参与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三是监督举报实。支持和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规定了公众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举报途径,以及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并鼓励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四是保障措施多。环保部门可以对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予以支持,可以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广泛凝聚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形成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