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以案释法”制度规定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实习生申晓彬)“检察官以案释法,包括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原则、方式、内容、责任等进行明确规范。

  《规定》指出,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在三种情形下,检察官应向诉讼参与人开展以案释法,即:法律文书说理;应诉讼参与人请求释法说理和特定情况下的主动释法说理;检察官对其正在办理的案件,如果符合规定情形,应当及时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规定》提出,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上访或社会群体事件等六类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即: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案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促进单位、部门健全制度、改进管理和国家工作人员自我警醒、廉洁自律的案件等。

  《规定》要求,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充分阐明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重大案件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同意。

  《规定》还明确了以案释法的方式。其中,向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的,需以书面、口头两种方式进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通过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多种方式灵活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