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正

近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的第36条——针对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犯罪”的修改,引起学界以及实务界的激烈辩论。

 

近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九)》),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其中草案第36条——针对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犯罪”的修改,甚至引起了学界以及实务界的激烈辩论。

一方面学者认为,该项罪名的修改需要谨慎而为之,另一方面律师对此罪名的修改表达出了强烈的不满情绪。然而,作为该罪名的受保护者——法官却深表赞同。

正因为此,一时间,在各大媒体的头条以及互联网等各种传播渠道,针对有关妨害司法罪是否修正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什么是扰乱法庭秩序?

其实,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是否违反我国刑法的问题早在1997年《刑法》首次大修之时就早有定论。

那次大修,我国刑法增加了一项罪名叫妨害司法罪。

当时,在这项罪名下的第309条中包括了两种行为,一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二是“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这项罪名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我国的司法秩序以及司法公正,从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与其他罪名相比这项罪名的应用还并不是很频繁。

但是,去年底以来,这条看似“沉睡”的法条有了重生的转机。

2014113日,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九)》的一审稿中,针对此罪名增加了两项新的内容,包括“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情形;“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情形。

这在当时就引起了法律法学界不少的关注。

而在日前,有关《修正案(九)》的二审中,这两项修订保留了下来,引起了学界、律师界、实务界的巨大争议。

首先,律师界对此罪名的修订反应最大。

北京市朝阳区律协甚至公开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反对修订此罪名。

一些律师认为,此罪名的修订会极大破坏我国的司法公正,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此罪名的修订无疑会给律师又套上了一具枷锁。

而另一方面,作为此罪名修订的受益者法官群体,基本上表示出一片赞同之声。

许多法官表示,妨害司法罪中对扰乱法庭秩序的修订是保障司法环境的重要举措,尤其是目前在许多人以“闹”为解决方式的司法现实下,此罪名的设定对司法环境的公平公正公开起到了有力支撑。

罪名修正为何惹起争议?

其实,律师与法官对于此罪名有着各自的坚持是有原因的。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司法程序的逐步完善,诉讼纠纷也逐步成为我国主要的纠纷争端解决方式。

也正基于此,法庭冲突也随着诉讼的增加逐渐增多。

2014年,在山东烟台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就发生过原被告双方在法庭当场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况。在这场冲突中,审判人员因为劝架被打伤,事后问题却不了了之。

这样的现象并非孤立,近几年来,在一些审判中,法官甚至也成为当事人泄愤的对象。

在民事审判中, 相比于刑事审判,法警维持秩序冲突相对较少,当事人不尊重法官尊严、不遵守法庭秩序、咆哮公堂等情况更显突出。

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调研,近些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法官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现象和过去相比明显增加,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成为遭受侵害的主要对象。

此外,据陈卫东介绍,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加速,一些律师也参与到法庭冲突中,这在之前是很少见的。

一种新型的对抗模式就是以“死磕派”律师为代表的法庭冲突。

陈卫东告诉记者,他曾经了解到,在20134月北京律师王全璋在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出庭辩护时就曾因在庭审中拍照、录音与法官发生冲突,后被法院以“扰乱秩序”拘留。

随后法院认为王全璋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0日。

当时,此事件引发了社会的极大争议,律师界也组织了许多次声援活动。

可是,在陈卫东看来,王全璋的行为的确触犯了法庭审判规则,法院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妥之处。

虽然王全璋事后称,他在庭审中提出法官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申请均被拒绝,当时拍照并非扰乱法庭秩序。

但是,陈卫东表示这些行为真实存在的话,也并不构成王全璋违反法庭秩序的理由,如果法庭违反了审判规则,王全璋应该寻求其他的救济渠道而不是采用这种极端的方式。

陈卫东告诉记者,这样的行为近些年来并不少见,包括近日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曝光的律师维权黑链条都是类似用这种方式干扰司法公正的案例。但是,换个角度来想,也意味着我国司法公正的救济渠道还是太少,很多问题还不能充分合理地得到解决,这也是导致这类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

因此,陈卫东认为,本次妨害司法罪中对扰乱法庭秩序情形的修正初衷并无不妥之处,不过在司法公正与透明的改革路上,我们还有太多的工作要去完善。

法庭秩序该如何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对于陈卫东的看法十分赞同。

阮齐林告诉记者,本次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妨害司法罪的情节的修改本身并没有问题。

“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法庭都是最严肃、最庄严的地方之一,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允许咆哮公堂的现象发生。当事人及辩护人在法庭上辱骂侮辱、污蔑司法工作人员或对方当事人及辩护人,显然是一种不文明的举动,而且也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法庭的藐视。对法律的敬畏、对司法的尊重,就应该从遵守基本的规矩做起。但是,如何做到法律不被曲解甚至滥用才是关键。”阮齐林说。

阮齐林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刑诉法、民诉法、律师法和行政规章,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已有相关罚则。但对于“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等行为,现行刑法中并无相应条款。因此,去年修正案草案一审稿面世时,就有许多业内律师已表露担心:“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入罪”可能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毕竟,司法者是这个罪名的保护对象与裁判者,这样的担忧是有道理的。”阮齐林说。

阮齐林表示,律师在诉讼程序法中,与法庭间发生对抗有深层次原因。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因对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任何制裁措施和救济制度,导致对方如果程序上违法,无法处理。检察机关常常不作为,或者说法律也没有授予他们强制纠正的权力。所以当辩护律师的权利被侵害时,律师无法寻求解决途径的时候,产生一些极端行为也就见怪不怪。”阮齐林说。

因此阮齐林认为,如果法条过于强调处分其中的一些参与者,或者没有提出针对某一方,在具体的应用中很容易被滥用。按照拟增修的法条,法官被赋予了自由裁量,有可能会导致出庭律师的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阮齐林表示,《修正案(九)》中有关“侮辱、诽谤、威胁”的表述主观色彩浓重,随意性较大,很容易使辩护人担心因言获罪而不敢有效行使辩护权,这条也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完全可以通过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达到惩罚的效果,而无需动用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