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检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核准追诉案件作出具体规范指导。
此次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4个,既有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核准追诉的案例,也有对真诚悔罪、积极消除犯罪影响、获得被害方谅解的犯罪分子不再追诉的案例。其中马世龙抢劫案、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案为核准追诉案例,杨菊云故意杀人案、蔡金星等抢劫案为不核准追诉案例。
最高检实行的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旨在通过选编检察机关办理的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规范裁量权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各级检察院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它既有助于各级司法机关正确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核准追诉条件的有关规定,又能使其准确把握办理核准追诉案件的具体要求,提高办案效率。
慎重追诉过时效犯罪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我国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和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都规定了核准追诉制度,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超过20年追诉期限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是各国刑法普遍规定的一项制度。我国刑法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了5年、10年、15年、20年四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期限,原则上只要经过上述期限,对相应犯罪就不再追诉。
同时,刑法考虑到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往往是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重大犯罪,经过20年后可能仍对社会安全有一定现实影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可能仍没有恢复,如果一律不予追诉,可能不利于追诉时效制度目的的实现和社会公众对刑罚正义的期待。因此,法律特别规定:如果20年后认为仍然必须追诉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核准追诉或不核准追诉的决定。
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称,近年来,随着司法机关不断加大追逃和清理积案的力度,一些当年没有被发现或者发现但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被陆续抓获归案。因此,各地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明显增多,最高检也加大了对其研究和办理力度,并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不再追诉并不违背法理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刑法规定追诉时效,并不是为了放纵犯罪,而是要正确实现刑罚目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的根本任务,一般情况下,犯罪人实施犯罪后较长时间内没有再犯罪,说明其已经得到一定程度改造,犯罪危险性已减弱,随着犯罪影响逐渐消失,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实际上已达到了适用刑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效果,再对其追诉,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会使已趋于稳定的社会关系重新变得不稳定,甚至引发激化新的社会矛盾。
另外,我国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已充分考虑了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因此,对于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分别规定了比较长的追诉期限,同时还规定了时效中断和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
如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说明其仍然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依照现行刑法规定,对其追究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即司法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对其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即使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如果从性质、情节、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认为仍有追诉必要的,还可以通过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继续对其追诉。
一些情节和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犯罪,即使已过了追诉期限,但如果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也会对其核准追诉,比如:此次公布的马世龙抢劫案、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案等,就是依法核准追诉的典型案例。因此,公众所担心的放纵犯罪问题并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