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单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构成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正确处理十大关系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付子堂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里面提出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我认为这里面提出了两个层面的课题,一个是理论指导,一个是学理支撑。
首先从理论指导上来看,有不同的概括,乐泉会长的讲话当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概括为原创性的重大理论,有14个方面,这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意义。另外在6月21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组织了一次重要的会议,在那次会议上,最后我做了一个小结,总结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正确处理好的十大关系。
一是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的关系,二是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三是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四是中国特色和国外经验的关系,五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六是关键少数与最大多数的关系,七是司法独立和司法责任的关系,八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关系,九是良法和善治的关系,十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我认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构成的时候,首先要解决3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或者说内涵是什么?我认为所谓中国特色法治理论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的结晶,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出发,总结中国法治实践经验,汲取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合理因素,围绕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核心问题而形成的知识系统,这是从法理学的角度,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不仅要研究作为理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而且还要研究作为学理支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因此我们需要从法理学上来凝练一下它的基本内涵。
第二个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础是什么?我认为要坚持3个必须,一是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马克思经典法学著作,二是必须深入论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当代中国建设的内在逻辑关系,三是必须注重总结和提炼中国法治实践经验,这是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今天会议的主题就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和发展”,首先要按照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五个原则。作为理论创新本身,我认为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二是必须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相适应,三是必须总结和运用成功经验,四是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导向。解决了这几个问题,就可以从学理上、从法理上来认真的、合理的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二单元标题的“基本构成”应该有4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哲学。法治哲学这个词在法理学界还没有看到,我认为法治哲学着眼于法治观念层面,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治价值理论,二是法治话语体系,因此我们需要从法理学的角度,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构建法治价值体系和法治话语体系,具体的就不展开了。
第二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论。法治实践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法治过程理论,二是法治方式理论。法治过程理论又包括立法理论、执法理论、司法理论和守法理论,特别是我们现在对守法理论研究的比较少,对立法理论研究的比较完善。另外是法治方式理论,就是法治如何具体的实践的方法论基础,要从法治方法论上研究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三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论。法治文化论一要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二要借鉴国外优秀的法治文化,不能拒绝,不能排斥国外优秀的法律文化对我们的启发意义,借鉴意义。
第四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理论。法治保障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法治职业理论和法治教育理论。从宽泛的角度来讲,法治职业包括一切从事法治工作的人,严格意义上的法治职业仅仅包括以法治事务为专业和职业的体系,法官、律师为典型,因此这一块就包括律师学理论、审判学理论、检察学理论等等。四中全会里面有一句话叫“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决定里面提到的“法学基础理论”不能狭义的仅仅理解为80年代我们上大学那个时候的“法学基础理论”,而应该包括审判基础理论、检察基础理论、律师学基础理论等等,我们应该从广义上来理解这个问题。也就是在法治职业保障方面,要尊重司法规律、维护法律职业的严肃性,需要从学理上进行深入的研究。
除了法治职业理论之外,还有法治教育理论。法治教育理论的核心内容就是如何围绕法治人才培养,创新法治教育机制。
这四大部分构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从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利的学理支撑。
论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刘作翔
我的发言题目是“论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这个观点不是我提出来的,是王岐山同志提出来的,我今天主要想做一个论证。
2015年5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2015年5月8日至10日到浙江省调研。他强调,要唤醒党章党规意识、推进制度创新,修改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王岐山强调,“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
王岐山书记的这段讲话,鲜明地提出并厘清了党规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打消了一段时间人们在这个问题上所产生的种种疑虑,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党规党纪与国法的关系。
1.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体系的构造上看,党规党纪是与国法分别表述的,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体系的表述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关于法治体系到底是四大构成还是五大构成,暂且不争论,至少是有区别。其中“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指的就是国法;“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就是指的党规党纪。如果按照一些人所理解甚至是误解的,党规党纪就是法律规范的构成,那就没有必要将它们分别表述和排列。他们之间的界限还是有的且分明的。
2.王岐山强调,“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底线。这样的界定是有其政治学和法理上的根据的。政党规范属于政治规范,它是政党对其党员制定的行为规范和依据,约束其党员的行为;而法律规范属于国家规范,它是对其全体公民制定的行为规范和依据,约束其全体公民的行为。法律规范对全体公民有效,效力及于全体公民;而政党规范只对本党党员有效,效力只限于本党党员。国家可以要求包括党员在内的全体公民遵守法律,但政党不能要求公民去遵守政党规范。这就是关键区别。王岐山还专门提出,在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要突出两个重点之一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应把条例中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去除,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
3.正是在以上意义上,王岐山提出,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四中全会提出的“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都是表达了一个意思,即党规党纪在内容方面可以提出比国家法律更高的要求。这在政治学上和法理上也可以得到说明。法律是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公民提出的一个行为规范和要求,它的制定标准就应该以这个国家和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的道德准则为标准;而政党属于政治集团和政治组织,它可以根据自己的奋斗目标,对其党员提出高于法律标准的要求。尤其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由其先锋队性质所决定,只有以更严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来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才能永葆其先进性和纯洁性。所以,王岐山提出,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前沿。也就是说,在制定党规党纪时,要提出比法律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这样才能“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并不是降低和否定法律的作用。王岐山提出,在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要突出的第二个重点就是要把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出来、具体化,使党纪特色更加鲜明。制度创新只有进行时,这次修订条例重在唤醒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组织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4.从法律惩罚和党纪惩罚的角度,也可以显现出两者的重要区别。政党是以共同政治理想、信念、信仰为纽带而组成的政治集合体,由信仰而结合,因信仰而分离。因此,政党对于一个已失去本党信仰的人,最大的惩罚就是开除出党,但不能对其人身施以任何有形的惩罚;而法律是一个国家全体公民遵循的行为规范体系,对于犯罪、违法、侵权等行为,法律会施以不同的惩罚方式,以恢复社会秩序。法律的惩罚是有形的,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剥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甚至最严重的死刑。由此来看,在物理形态上,法律的惩罚要比党纪的惩罚严厉的多,这是由于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规范体系。但对于一些视政治生命为最高追求的人来讲,可能会认为开除出党就是最大的和最严厉的惩罚。
5.回到一个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上,即对“党内法规”提法的反思。之所以在党规党纪与国法的关系问题上会产生那么多的疑虑,主要原因是“党内法规”这样一个提法所产生的困惑。党不能制定法律,这应该是一个常识。虽然用了一个“党内法规”的限定,但还是容易在人们的认识上产生混淆。它不但无助于提高党规党纪的地位和作用,反而不利于法治意识的培养。最近我看到一些领导同志开始用“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提法,这就回到了它应有的理路上和轨道上。四中全会的全报告对于依法执政的含义以及党规党纪的作用讲的都是很明确的,“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规党纪的作用就是管党治党的。因此,我建议,用“党内规范”的提法替代“党内法规”的提法,更有利于法治理念的确立,也有利于发挥党规党纪的作用。凡属于政党制定的所有规范,诸如党章、党规、党纪等等,都属于党内规范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