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单元: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总结和理论特色

编者按

  73日,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在北京举行。

  “中国法学家论坛”是中国法学会主办的最高学术论坛,自2006年启动以来,已经成功举办了九届。本届论坛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和发展”为主题,25位著名法学家发表主题演讲,为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凝聚智慧、贡献力量。

  论坛上,李步云、葛洪义、顾培东、付子堂、刘作翔、张文显、沈国明、江必新、强世功、蒋立山、何勤华、马小红、高铭暄、陈光中、应松年、吕忠梅、陈甦、王轶、朱孝清、李浩、顾永忠、徐汉明、姜明安、韩大元、周叶中等著名专家学者,分别围绕“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总结和理论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构成”“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模式和法治话语权”“中国法治建设的传承和借鉴”“部门法理论和制度的中国特色”“中国司法改革的理论和制度创新”“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等八个专题,作了精彩的主题演讲。

  本报以专题形式将演讲中精彩内容节选刊载,以飨读者。

法治中国的十条标准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荣誉委员 李步云

    很荣幸能参加今天这个会,今天我从学术上对什么是法治中国谈一点个人的看法。199628日,社科院法学所课题组在中南海为江泽民等中央领导讲依法治国的时候,李瑞环同志提出你们不是要讲建设法治国家吗?那什么是法治国家,它有什么标准,我们存在什么问题,我们该怎么办?这是首先应该说清楚的。

    1999年依法治国被庄严地载入宪法后,人民日报约我写一篇总结这一重大历史事件的文章。这篇文章后来发表在这一年的46日,题目叫《依法治国的里程碑》,人民日报还专门为这篇文章发表了编者按。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当时想应该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归纳的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条理清晰,以便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因此我就提出了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一共40个字,前五条是:法制完备,主要是建立一个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主权在民,明确民主法制化;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法律平等,这五条是要求必须有一个良法。后五条是: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公正、党要守法。这后五条是要求这些良法应得到最严格的遵守。

    最近几年,我参加了法治湖南、法治广东、法治浙江等地方省份的法治规划制定活动,我发现这十条标准不太好落实到具体单位,难以监督执行。所以这次四中全会起草过程中,我通过各个媒体又提出了法治中国的八条标准,它们是人大民主科学立法、执政党依宪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依法自治、法院独立公正司法、法治监督体系完善、法治保障体系健全、法治文化繁荣昌盛。这八条已反映到中央。但后来,我在承担中国法学会和国家社科基金的有关课题时,又反复考虑,进一步学习了四中全会的决议,认为在这八条之外,还要再加两条:第九条,法律必须保障公民人权,制约国家权力;第十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从学术角度对法治中国的标准做出的我个人的理解。其实这十条标准,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中全部提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其中法治社会、法治文化、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是新的理念。同时,要重视立法的作用,我同意刚才乐泉同志讲的,过去有一种偏向,以为立法很重要,忽视了执法,但是我认为在2011年宣布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律体系建成以后,是另外一种思考,中国的立法问题解决了,现在主要是执法问题了,这种看法也是片面的。所以,我很高兴看到四中全会里面对立法的问题和改革联系在一起了,观念有很大的进步。

    由于时间的关系,它们的基本含义、基本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该怎么办,我就不详细谈了。这个月底人民日报社会出版我的一本书,叫《法治新理念》,一些具体的问题这里都包含了。这个题目本来还有副标题,叫“难忘2014”,总编看了稿子以后,把这个副标题删掉了,理由是感动的不止这一年,今后还会更多。我为什么要讲这个副标题呢?作为一个法律人,认真读了党的四中全会这个决议以后,深受教育、深受鼓舞,看到了法治中国,一些目标正在朝我们走来,就像一轮红日,我们已经感觉到了,我个人对法治中国的理解就这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与改革开放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副会长 葛洪义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学界的同仁,对30多年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恰当的总结、评价和说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不能认真地对待过去,就无法认真地对待未来。

    全面回顾30多年来的法治建设情况,我们需要立足于一个基本事实,即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与我国改革开放这一政治背景是分不开的,换句话说,法治建设之所以能够取得一定的成绩,是因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在持续深入的进行。改革开放兴,则法治兴;改革开放遇到阻力、停滞徘徊乃至倒退,法治则也会呈现相应变化。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言,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因此,推动改革开放的力量,也是推动法治的力量;改革开放的方向,也是法治发展的方向。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本来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毋庸讳言,在党的领导下推动法治建设,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创举。许多人对此怀有疑虑。毕竟,法治注定意味着宪法法律的至上权威,任何人和组织都必须服从宪法法律,不能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背离了这一点,就无所谓法治了。但是,如果我们由此出发,坚持以执政党是否依法办事来作为衡量中国的法治建设状况与进程的主要标准,就会严重低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进展。这不是说执政党依法办事之于法治建设不是关键的重要问题,而是说,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从解决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问题出发的,执政党必须依法办事也是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的过程中,才在全党逐步形成的共识。20141023日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必须统一,正是这一共识开始形成的重要标志。这本身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新的重要内容。

    客观地说,30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尽管存在种种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成绩也是十分令人瞩目的。我们有了200多件法律为主体构成的法律体系,建立了系统的照章办事的国家体制(包括司法组织体制),法律职业者群体专业化水平有了明显提升,群众办事方便程度有了根本改进,人身自由安全与私有财产保护水平较之文革时期有了明显提升,平等权利范围也显著扩大,特别是中共中央举行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的中央全会,等等。对此,我们法学理论界需要给予一个有力的解释和说明,说明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尤其要说明,在执政党必须依法办事这个根本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情况下,法治建设是如何被推动的?毕竟,十八届四中全会才突出强调依法执政问题,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执政能力提高。所以,我们必须另辟蹊径,努力寻找观察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恰当的切入点。我个人认为,这只能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始终坚持的中心工作,正是因为改革开放的需要,法治建设才能够得以深入进行。

    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至少在3个方面触及到了法治建设的根本问题,大力推进了法治建设并且夯实了中国法治建设进一步发展的基础,这3个方面是:

    首先,改革开放必须培育市场主体,相应的赋予了企业与公民、自然人广泛的权利与自由。自由是责任的前提,企业没有自主权,就没有责任心与竞争力;个人没有行为选择的自由,也就无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使市场主体,包括企业,甚至其他个人享有广泛的权利,享有广泛的行为选择的自由,这是中国法治最基础的东西,如果没有这个,什么法治都谈不上。

    第二,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过程中,划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就相应的需要解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导致国家启动逐步退出市场的工作,进而推进社会组织的重建,使社会在中国发展的过程中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虽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国家、社会一直没有很好的分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开始区分国家与社会,政府职能转变。这是一个重要的基础,同样与改革开放是分不开的。

    第三,要发挥市场作用,要发挥底层的作用,就必须强化基层国家机关的作用,因此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配置,按照三中全会的要求开始逐步的法律化,也就是中央与地方之间、各级地方之间开始分权,我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法治建设的基础和重心都是在基层,这是中央对法治建设问题的重心、重点问题的一次重要突破。

    以上3个问题,涉及国家、社会、社会成员的关系这一法治建设的根本问题,虽然法治建设在理论中涉及到许多的问题,中国面临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国家、社会、社会成员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在中国推进法治建设走不通。进而促使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的适度分割,提升了全社会依法办事的需要和水平。

    我认为,事物的发展有自己的逻辑,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就是和中国改革开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中国法治建设的未来依然取决于中国改革开放的未来,改革开放兴,则法治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