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浦东法院发布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
新常态下的金融法律风险防范
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通讯员黄丹) 6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召开金融商事审判系列白皮书发布会暨新常态下金融法律风险防范研讨会,分别发布2010-2014年银行被诉案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借款案件三类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并对此类案件的风险防范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银行被诉案件
原告以个人消费者为主
据白皮书显示,2010至2014年,浦东法院共受理银行被诉案件244件,涉及当前商业银行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其中,存款、银行卡类纠纷占比最大,共受理131件,占53.69%;贷款类纠纷48件,占19.67%。在244件银行被诉案件中,原告为自然人的192件,占78.69%;原告为法人的52件,占21.31%。从被诉银行的性质来看,内资银行222件,占90.98%;外资银行22件,占9.02%。内资银行中,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比较大,分别为40.16%和36.48%。
据浦东法院金融庭长王鑫介绍,随着多数银行在法院典型案例宣传的示范效应下,逐渐规范合同、明悉类似案件的责任承担方式,并考虑到该类案件的影响,近年来银行的调解意愿也越来越高,2010-2014年银行被诉案件整体调撤率为59.74%,审判效果良好。
白皮书上指出,由于商业银行业务模式日益多元化、银行服务水平质量不到位、履约过程信息披露不充分、业务合同条款设计不严谨、银行交易系统安全存在漏洞等现象依然存在致使纠纷不断。另一方面,金融交易中金融消费者的知识结构存有盲区,如对业务流程不熟悉、未恪守契约精神、金融风险意识薄弱等问题也是暗藏纠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
诉请支持率低
白皮书显示,2010年至2014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181件,约占全部保险类案件的6.29%,收案标的为1.72亿元。其中,在第三者违约引发的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中,引发代位求偿的保险事故具有相对集中的特点,违反国内公路运输合同的约占64.40%,违反航空运输合同的约占17.80%。
据了解,2014年,该类案件的诉请支持率仅为33.83%,这反映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导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实现比例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前期赔付与后续追偿之间衔接不到位,具体包括公估定损不当、赔偿对象错误、证据提交不足等,也包括相关法律理解适用上存有争议。
小额贷款公司
债权回收风险较高
白皮书显示,2010至2014年,浦东法院共审结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借款案件148件。其中,判决97件,占比65.54%;调解31件,占比20.95%;撤诉14件,占比9.46%;从结案方式看,判决仍占较大比例,这与大部分案件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有关,同时也与被告大多欠缺偿还能力、调解难度较大相关。
根据上海市金融办发布的相关数据,截止到2014年6月,共有19家小额贷款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设立,其中2008年新设1家,2009年至2011年间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均为2家,2012年新设6家,2013年新设5家,2014年新设1家。总体上看,近年来浦东新区辖区内每年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较为稳定,未出现大规模新设或停滞设立情况,小额信贷行业处于稳步扩容阶段。这一行业发展情况也与浦东法院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借款案件的收案情况基本一致,虽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增幅逐渐放缓,未出现大规模爆发态势。
浦东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该类案件公告送达使用率较高,诉讼周期呈现冗长化,主要原因是大量案件涉诉时当事人已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材料,需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5年来,在该院判决结案的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中,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借款案件平均审理期限高达139天。
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在浦东法院判决的案件中,无任何财产抵押形式的贷款案件数量为32件,占32.99%。由于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借款案件对借款人的整体担保要求较为宽松,担保往往流于形式,无任何财产作为抵押的形式比例较高,担保人的偿债能力欠缺,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债权回收的风险。
此次发布会上,为了共同营造浦东新区金融市场的法制环境,浦东法院还与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合作备忘录》,三方将在信息沟通、会商研究、纠纷化解、人才共享机制上开展进一步的合作,共同致力于推动浦东新区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发展工作。
据了解,信息沟通机制指的是三方相互通报新区金融发展情况、政策法规制定完善情况、行政管理及执法情况、各类金融案件审理执行情况及动态趋势,便于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共建会商研究机制将有助于三方充分运用会议、互联网、新媒体等平台,协同加强金融市场主体、各类投资者对立法、执法及司法需求的调研;共建纠纷化解机制将协同推进公正、透明、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健全,进一步推动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完善;共建人才共享机制将便于三方通过座谈、讲座、培训、专家陪审的形式不定期安排人才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