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频繁维权透露什么?

    继“琼瑶诉于正案”取得阶段性胜利后,闹得沸沸扬扬的“《小麦进城》编剧倪学礼诉《我在北京,挺好的》侵权案”也于4月结束一审,双方各执一词,案件尚难了结。近日,倪学礼又一纸状书将电视剧《满仓进城》相关方告上法庭。随之而来的,还有其对“进城”系列剧的整体质疑。

    为何频繁状告“进城剧”?倪学礼在其博文中表示,其主要理由有两点:“第一,三部电视剧都是同一个导演和同一个制片人或发行人;第二,因为名字里都带着进城,且讲的都是农村人到城里生活的故事。”

    自“两宋之争”到琼瑶、桐桦诉于正侵权,如何解决编剧维权此类层出不穷的事件,已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这几年,编剧维权是热点。虽说,在影视圈里电视剧剧本被抄袭并不多见。像于正抄袭琼瑶的案例属于凤毛麟角,更多的纠纷来源于创意的抄袭或剧本的共同作者间的纠纷,或一个剧本前后几个作者的纠纷。

    曾有业内人士提出可考虑建立“编剧中心制”,提高编剧地位,但在目前国内编剧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它的可行性似乎仍有待商榷。一直以来,有两类电影编剧。一类是雇佣军式电影编剧。他们以完成导演或投资方的要求为己任,缺乏独立成熟的价值观;还有一类是作者型编剧。他们有个人美学愿望及价值观表达诉求。有评论指出,根据一系列的侵权事例可见,国内编剧的维权意识还是很淡薄。要想遏制影视圈的抄袭之风,让编剧们懂得维权,如何维权仍需要从法律层面给力。

    在影视圈,《著作权法》一直被编剧们视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可现在,这道屏障的“安全系数”却让他们担忧。此前,由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主办、中国作家杂志社等单位承办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著作权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研讨会在京举行,王兴东、汪海林、宋方金、余飞等众多编剧出席。他们认为,目前的草案非但没有保护剧本原创者的权益,反而在削弱原创。尤其是,此次的《著作权法修改稿》第三稿第三条指出“文学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剧本并未明确列入其中。而且,“剧本授权许可”被砍掉,只能授予“改编权”,也就是说,制片和导演、演员有权随意修改剧本的结构、主题和人物关系。此外,在第三稿中还突出了导演是影片第一作者,颠倒了现行法和一、二稿中编剧和导演的地位排序。

    《著作权法》修改历经数稿,在此前的第一版和第二版修改稿中曾明确写着:“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为该条款增加了编剧们的权益,一度让他们很兴奋不已。然而,在此次送审的第三稿中,关于剧本许可权和支付报酬权的文字却不翼而飞。现行《著作权法》中列出的著作权人17项权利,被整合成了13项,修改权、放映权、摄制权、汇编权4项权利不再单独列出,而是被并归到其他条款。以修改权为例,现行《著作权法》中的表述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而修改后的新稿则将其归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允许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现行法律的表述原本很严谨,修改剧本的剪刀捏在编剧自己手里,假如“授权”变为“允许”,则会给侵权人以可乘之机。

    剧本乃一剧之本,是编剧的领地,编剧理应对自己的剧本拥有绝对主权。如果编剧无法行使作品的许可使用权,那么这样法律还不如不改,原地踏步也比倒退要强。在国际上,剧本纳入著作权法是有理可循的,剧本也是电影版权经济的核心版权。在美剧制作过程中,编剧的工作不仅仅是编写剧本。

    编剧用故事创意去参与竞标、推销,说服制作方和电视台拍摄,因而一开始就处于核心地位。在拍摄过程中,作为署名制作人之一,编剧掌握很大的话语权。在韩国,编剧们被尊称为“作家”,知名编剧的地位与薪酬甚至超过明星,从角色选择到剧情走向,韩国编剧们在韩剧制作流程中占有七成左右的决定权。

    近年来国内影视圈较为普遍的雷剧、山寨剧依然存在,编剧与演员、导演的话语权之争愈演愈烈,剧本抄袭等现象也一度引发业界争论。而国外同行们在长期发展中提供了很多有益经验,无疑可作为完善法律保护的“他山之石”,以之为借鉴。

(作者系本报热心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