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的门前”的思考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每当路过法院门口,看到众多为追求自己心中的公正而不断信访的群众,内心总有一种复杂而困惑的感受,人们所追求的公正究竟是什么,到底是什么因素左右着人们对正义的获取,以及法律对正义的运送。
客观地说,利益牵涉于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本身就处于争议冲突的两端,各行其是,各执一词,很难期望他们在获得法院判决时都平心静气地接受司法过程带来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即便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严格依法办事,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更不涉及任何道德风险,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甚至要让胜败双方皆服判息诉,确非易事。
那么,如何解决当事人对正义的需求与司法过程作出的回应之间的差距?毫无疑问,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树立司法的权威非常重要。面对同样的问题,持信任态度的人与怀质疑之心的人会走向截然不同的两端。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戈尔与小布什之争,最终戈尔选择服从最高法院的裁决承认败选,与最高法院在历史上形成的司法公信,以及戈尔对最高法院权威的遵从密切相关,此情形发生在军政府国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正如作者所言,当整个社会被法律浸润之后,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都会诉诸司法解决,而不是相反。
问题在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树立司法的权威不是一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有效手段,它仍然是需要努力的一个目标。读完美国学者彼得·德恩里科教授和我国学者邓子滨先生共同编著的《法的门前》,笔者以为,至少可以作以下几个方面的探讨。
首先,对于法治以及构成法治的若干制度,应当澄清其应有的含义,还以本来的面目。本书第十二章《对抗制》给笔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作者认为,美国法律体系的面貌,最本乎其定义、运作和特征者,在于其核心原则:通过一个对抗制过程,可以最好地解决冲突。对抗制假定:(1)在讼争中陈明双方各自立场的主要责任最好留给那些最受该讼争影响者;(2)讼争者的对话必然产生自利偏见,而通过将对话置于不偏不倚的中立法庭面前,能够最大限度地抵消这一自利偏见;(3)冲突和对话能够受普适的程序和实体规则体系的制约,这一规则体系阐明了讼争结果中的国家利益。对抗制过程的终极目的不是胜诉,而是克制国家加入一方、反对另一方的冲动。
其次,应当在宪法的高度尊重个人,尊重理性。不同于其他各个相对独立的章节,本书连续四章体系化地探讨了陪审团的历史沿革、运作方式和精神价值。为什么人们愿意接受陪审团的审判并且认为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也是宪法修正案所保障的内容?从陪审团的产生来看,作者认为,赋予刑事被告人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是为了防止政府的压迫,其宁愿以陪审团的普通理智判断,以防止腐败的或者过分热忱的检察官的侵害,防止屈从、偏袒或怪癖的法官的侵害。
笔者在此大量引述作者的原文,并不在探讨我国是否借鉴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而重在探讨该制度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即对个人和理性的尊重,试图阐发的是,在当代中国社会如何理解尊重个人、尊重理性?笔者以为可分为“减法”和“加法”两个方面。在“减法”方面,应当逐步有计划地减少和消除对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某些限制,解除影响个人发挥其理性精神的种种束缚。10年前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以及当下正在酝酿的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都属于“减法”的范畴,这些举措的意义不仅在于将宪法的规定落到实处,更有助于强化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在“加法”方面,不仅要倡导和鼓励发挥个人的理性精神、创造精神,而且还应允许和包容个人的某些怀疑精神甚至反对态度。
此外,本书还涉及了法官、警察、律师等美国司法的部分主体,以及利益、公意、女权等价值观的探讨,全书始终保持了开放性的思辨精神。仅仅是这种精神本身,也不失笔者为之推荐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