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检:抗拒拘传法警可使用警械具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警械具,强制到案。”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24条,以保障和规范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新“24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规则》规定,司法警察执行保护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任务时,要对犯罪现场进行警戒,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转移物品、隐匿或者销毁证据;在执行传唤任务时,要向被传唤人出示传唤证,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告知其家属;在执行拘传任务时,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等。
《规则》强调,司法警察在执行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任务时,要凭提讯、提解证执行,遵守看守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的有关规定,核实被提押人身份,防止错提、错押;对以暴力手段胁迫、殴打接访人员的,要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并保存相关证据,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另外,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