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白领构成旷工被解聘
某外资公司财务经理杨女士向公司提出要求去美国看病,获准后滞留美国长达4个月,向公司递交的却是国内医院出具的病假单。公司认定杨女士赴美不存在治疗事实,属严重违纪行为,构成旷工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出国看病递交国内病假单
身为某外资公司财务经理的杨女士,以髋关节处间断性疼痛国内治疗无效为由,向公司提出要求去美国看病。获准后,杨女士滞留美国长达4个月,向公司递交的却是国内医院出具的病假单。公司认定杨女士赴美不存在治疗事实,属严重违纪行为,构成旷工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杨女士不服,在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支付加班工资共计30余万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对杨女士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申请赴美治疗
2006年2月,28岁的杨女士应聘该公司,双方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属自2012年2月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1月23日至2014年2月25日期间,杨女士向公司申请病假,赴美国治疗疾病。公司同意并在该段时间内支付给杨女士病假工资。2014年6月30日,公司向杨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杨女士自称于2014年7月2日收悉。
2015年12月中旬,杨女士以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合同纠纷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赔偿。杨女士称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提出,给予她每年补偿1个月工资及多支付1个月工资,合计共补偿15.3万余元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同日,公司还口头通知她已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从次月起不用再上班了。因自己未收到书面通知,杨女士7月1日依然去公司上班,公司方面则告知可以在原方案基础上再多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遭到她本人的拒绝。7月2日,杨女士收到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
杨女士还称,自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人事部门雇员曾多次提出以20万元的补偿金与自己签署协议书作了断,遭到了再次拒绝。杨女士于2014年7月下旬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委却认为,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在美国进行了治疗,却连续向公司提交家人在国内医院代开的病假单,但未向仲裁委证明这些代开的病假单已被公司所确认,可以作为自己的病假证明。仲裁委无法确信杨女士在美国进行的所谓“保守治疗”,并认定杨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应具备的诚实信用义务,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为了辩驳上述仲裁委不当表述意见,杨女士向法院再次叙述事情经过的原委:从2012年5月起,杨女士就感觉到自己的髋关节处不断呈现间隙性疼痛,她曾先后在本市3家医院就诊,但疼痛症状无明显好转,于是萌发了请假去美国看病的想法,并获得了公司主管领导的批准。考虑到在美国期间无法提供公司病假要求的医院病假证明及医疗记录,杨女士提出了在国内医院开具病假单作为证明的提议,该提议经与公司主管领导商量后,获得公司主管领导及人事部门的准许。
公司认可后为何又遭解雇
2013年10月,杨女士办妥请假手续去美国,每隔一、二周就有家人向公司递交国内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2014年1月,杨女士在美国时,又向公司申请延假1个月并得到准许。岂料,公司却在2014年7月1日突然向杨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杨女士强调,此前公司一直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还按月发放病假工资,且跨年度给其增加了2014年度的月工资。
杨女士认为请病假赴美治疗是经公司同意的,并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涉及公司述称她还有1万元的应收款未收回,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时,杨女士则说该应收款项未超过1年,又发生在自己病假期间,按照国家《会计准则》,一般3年未能收回的款项方可认定为坏账。
法庭上,公司方面辩称,不认可杨女士的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认为杨女士以患病为由骗取病假、虚开病假单,实为去美国游山玩水,不存在所谓的就诊事实,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强调公司任何申请病假的员工,都应明确知晓劳动者享受病假需以真正患病为前提;劳动者请病假后需从事与治疗相关的事宜,不能从事与此无关的活动。公司基于对员工的信任批准了病假,如果发现员工存在未患病,甚至从事与治疗无关的活动,均应认定该员工的行为属违纪,且构成旷工。
治疗疾病还是游山玩水
公司还声称,杨女士的病假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而公司因信任了杨女士患病需治疗的申请,批准她去美国看病,但实质上杨女士是去美国游玩,长时间从事与患病不符的活动。杨女士确认自己在美国滞留时间长达4个月,按照杨女士所提供的证据,期间仅有一次就诊事实,且发生在2014年1月,没有提交过病假单。亦没有任何病历记录,也没有美国医生开具的她在美国接受保守治疗的证明。
该公司认为,杨女士骗取病假去美国游山玩水,虚开国内病假单来应付公司的考勤,享受病假工资,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及重大诚信义务。而杨女士所出具国内病假单,说与公司主管领导沟通过,并经主管、人事部门的认可主张,公司均不予认同。表示公司从未要求或同意杨女士出具国内医院病假单充抵,公司人事部门属被动收到杨女士提交的病假单,不存在“收下病假单就是认可”之说。涉及杨女士在工作中未及时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公司应收账款损失1万余元,公司认为这属于严重失职。
为佐证上述辩称,公司还向法院出具杨女士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2月25日的病假单,病情为上感、发热、心悸、心肌炎等。而杨女士的微信截图及公证书,证明杨女士以请病假为名,实为去美国游玩等7份证据材料。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14年6月30日,公司作出的一份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因你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渎职,营私舞弊等,公司决定依法从2014年6月30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该日期为你的最后雇佣日。”但杨女士辩称,她是在2014年7月2日才收到该通知。
法院:赴美不具备治疗的事实
法院认为,虽然杨女士诉称去美国治疗,所提交国内医院的病假单,是经过公司的允许,但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公司同意该行为。公司表示是同意杨女士去美国看病的,但杨女士在美国却没有看过病,缺乏应有的证据予以佐证。而杨女士为证明自己在美国进行保守治疗,却仅仅提供了预约美国诊所填写的表格、美国诊所护士的书面证言。从形式上看,这2份证据无法证明杨女士在美国进行了所谓的保守治疗。对于杨女士辩称1万余元应收账款,未满3年会计准则不构成坏账之说,法院则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分析法院认为,杨女士赴美治疗期间,存在有虚假病假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更违反了劳动者的基本诚信原则,遂判决公司解除杨女士的劳动合同依法有据。同时还驳回了杨女士索讨加班费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