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价旅行团”的“生意经”
在“低价旅行团”中,旅行社或在机票、酒店价格上做文章,或通过旅游者在目的地购物、加景点、换景点等方式获取利润。其牟利“食物链”参与者包括组团社、地接社、导游、司机、旅游商店、景区等。
“‘低价旅行团’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人喜欢低价产品。”6月8日,湖北海外旅游集团公司电子商务中心总监陈刚一针见血地指出,消费需求使“低价团”成为“打不死的小强”。
“《旅游法》颁布后,‘低价团’在一段时间有所沉寂。”曾参与《旅游法》起草工作的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学系主任申海恩发现,此前“重点针对的‘零负团费’等问题最近明显死灰复燃”。
曾在多家旅游公司担任项目经理、现任炎帝神农故里风景区总经理的余波表示,“不合理低价”旅游多依靠从游客消费中分成获利,市面上常见的“购物游”“恶导游”“强迫购物”多属于此类。
公开的“秘密”
“接地导游花钱把团‘买’下来,然后通过游客购物返点赚取利润。这不是秘密,而是行业普遍规则。”
“这不是哪个地方特有的。”在陈刚眼里,不合理“低价旅游团”通过游客购物返点获利是惯用的伎俩,“在全国很普遍,海南、云南等旅游产业比较成熟的区域相对更突出。”
2015年4月12日,导游陈春艳带团赴西双版纳前,因游客在云南密玉珠宝有限公司购物消费量较少,遂在旅游车上对游客进行语言侮辱,并威胁取消行程安排,中止旅游合同。
事件曝光后,云南旅游执法部门核实情况后,依法吊销了陈春艳导游证,处罚旅行社2万元罚款。“罚旅行社款,吊销导游的导游证,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陈刚看来,《旅游法》颁布实施后,可能“有人故意冲着低价去,他们的目的是要求赔偿”。
但在北京一家公司专做商务旅游项目的徐玉龙则表示,这“主要跟导游等基层工作者有关。”徐玉龙称,在“超低价旅游团”里,导游大多和旅行社是合作关系,“接地导游花钱把团‘买’下来,然后通过游客购物返点赚取利润。这不是秘密,而是行业普遍规则。”
“所谓‘低价旅行团’,即旅行社以成本价或者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旅游团。他们通常依赖游客购物佣金获取利润。”余波称,“低价旅行团”为了保证出团有收益,常迫使导游使出浑身解数向游客开刀,否则导游不但会成为“杨白劳”,而且也会被旅行社解雇。
“有的‘低价旅游团’的收费连交通、住宿费都不够,旅行社只能靠和景点、商场分成赚钱。”这使得不合理“低价旅行团”往往成为“上当游”“受气游”的代名词,“游客权益受到了侵害,也对旅游业声誉和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消费者在和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自己应该有个价格衡量标准。比如可以问旅行社有没有自费项目,有没有购物项目。”徐玉龙表示,他们公司在和客户签约时,通常都会将具体项目清单罗列出来。
“我们公司主要以商业团为主,比如像一些公司内部组织员工的旅游,一些公司借参加国外专业展会组织旅游等。”徐玉龙称,他们公司从来不接不认识的人组成的旅行团。
“在降低成本方面,我们公司常通过提前预定机票、景点门票等来实现,比如根据往年的消费情况,提前半年在航空公司预定40到50个舱位。”因此“压力蛮大,如果不能提前完成销售,可能就会亏损”。
陈刚称,“‘低价旅行团’有两种,一种是旅行社为吸引客户,砍掉部分利润,让利给客户;另一种是组团旅行社将游客卖给地接旅行社,地接旅行社又通过游客购物回补利润。”
“《旅游法》要打击的是那些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他们常通过诱骗旅游者进行购物或付费享受其他旅游项目。”在申海恩看来,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常促销低价旅游活动并不在国家打击之列。
牟利“食物链”
“‘低价团’常在旅游者抵达目的地后通过购物、加景点、换景点等方式获取利润。”
上海到海南双飞5日游1880元,韩国首尔、济州5日游1600元起,暑期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4国13天游8900元……“端午节”小长假、暑期临近,很多旅行社纷纷拿出“超低价”法宝,让有出行计划的人怦然心动。
然而,余波、陈刚等旅游行业知情人士透露,“超低价旅行团”除以降低直观价格手段误导消费者外,其背后还隐藏着一条看不见的“食物链”。余波一针见血指出:“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埋单的,还是消费者自己。”
余波介绍称,旅行社打出超低价,要么在机票和酒店价格上做文章,要么让消费者在旅途中多花钱从而赚取回扣。“‘低价团’常在旅游者抵达目的地后通过购物、加景点、换景点等方式获取利润。只要游客产生消费,他们就可以把低于成本销售的‘团费’赚回来。”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旅游行业资深人士表示,超低价旅行团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包括单程机票和旅行社预留利润部分,剩下部分由导游垫付;另一种是包括双程机票价格,但导游需要出钱从旅行社手中“买”游客,旅行社的利润从导游手上直接拿。
“有的地接旅行社为了争夺组团社的客源,在接待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收客。”余波称,这种旅行团被称为“零负团费”团,地接旅行社收取团费但没有利润,消费者不掏钱或少掏钱就能浏览风景。
“游客到了目的地,就等于开始了自费旅游。因此地接导游开始不停地向每名游客收取费用,几乎是每到一个景点,游客都要自掏腰包。”徐玉龙称,这两种运作模式的前提是,游客在旅游时都要进店,因此“超低价旅游团”主要和导游有关。
“‘超低价旅行团’往往在服务上没有实质性内容。但因违法成本比较低,也常常有人斗胆而为之。”陈刚称,“超低价旅行团”形成原因复杂,导游因处在整个产业链的最下游、最底层,往往成了游客和旅行社冲突的直接受害者,“导游很辛苦,很多人没有工资、社保。”
“不管旅行社采取哪种形式,‘超低价旅行团’都放弃了正常的行业利润。但旅行社不是慈善家,不可能倒贴钱让游客出游,必然会通过其他方式弥补损失。”余波称,“最常见的便是购物和自费活动佣金(回扣)。”
在余波看来,低价旅游团的存在与国内旅游市场发展现状有关。“年轻人工作繁忙,没有充足时间去旅游,目前旅游市场就主要针对中老年人群,但有时间、有空闲的中老年人主要关注的是旅游价格而非质量,所以‘低价旅行团’很合他们口味。”
“这类‘低价团’中,参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组团社、地接社、导游、司机、旅游商店,甚至新开设的景区。”申海恩表示,超低价旅行团不但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强迫购物、任意改变旅游行程,还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立法后的变化
“现在很多旅行社利用法律漏洞,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与旅游者明确约定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等。”
“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不仅大部分中小旅行社无法从中获取合法利润,而且会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影响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申海恩说。
申海恩认为,《旅游法》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低价团”曾一度沉寂,但现在“很多旅行社利用法律漏洞,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与旅游者明确约定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等,这相当于架空了《旅游法》第35条等法律规定。”
“没有什么明显变化。”陈刚称,“有的现象不是法律能解决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有限,云南、海南等地欺客宰客严重,大部分旅游企业大打价格战等。
内地旅游团近日在香港与导游发生的冲突似乎验证了这一点。2015年5月31日,参加天津某旅游团5日4夜香港游的王某,因见导游抱怨团友在被安排的商场购物“未达标”,遂与其发生冲突,并惊动当地10多名警察。
这是2015年5月,导游和内地旅游团“团友”第二次发生争执。5月13日,香港长沙湾大南西街一家珠宝行外,一名女导游与内地团友也因疑似购物问题发生争执。
“要规范旅游从业者的行为,还需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一些行业规定。”陈刚结合自己公司的业务经营状况介绍称,《旅游法》实施后,湖北海外旅游集团公司积极开发差异化新产品,并加大宣传力度,公司国内游业务增幅达到10%至20%,出境游业务增幅达到20%至30%。
“国内游同质化产品严重,难以形成鲜明特色,但随着经济发展、签证手续的简化,出境游市场逐年向好。消费者花费两三千元就可以出国,比如从武汉出发,2800元就可以去越南、泰国。”陈刚表示,规模旅游公司良好的信誉及议价能力,使其采购成本相对低廉,“个人去成本远远高于2800元。”
“《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对中小型旅行社,特别是单纯依靠价格优势的旅行社冲击较大,对依赖品质和服务的大旅行社却是一种机遇。”
余波的观点和陈刚不谋而合。他表示,《旅游法》实施后,团队游团费普遍上涨,但为自由行市场提供了利好机会。“一些旅行社推出搭团自由行产品,通过官方网站上线一系列包括机票、星级酒店在内自由行产品。比如:北京四晚五天游搭团自由行价格仅2499元,远低于传统自由行价格,游客行程更自由、舒适。”
陈刚称,目前湖北旅游海外集团公司积极开发休闲度假产品、海外游轮等产品。在7月至8月旅游旺季,消费者乘轮船从上海出发前往韩国游玩五六天费用在4000元左右,“小费和外宾一样,每天三四十元到六七十元不等。游客只需起床后,将其装入信封放在床上就可以了。”
究竟该如何治理旅游行业“低价团”?陈刚认为应该发挥市场本身的调节作用。余波称,不仅要着力完善旅游市场规则,而且要从强化综合协调和完善支撑体系入手,形成综合协调发展的旅游管理模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旅游生产力。
申海恩认为,首先必须解决何为“不合理的低价”。“这个标准不确定,相关部门就无法执行《旅游法》规定,但要解决旅游活动的合理定价、如何公布、由谁公布等问题,则对旅游管理部门是更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