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政协常委陷“巨额欠款”风波

    福建南平市政协常委李玉春,在借走福州商人近亿元资金后至今没有偿还,债权人多次催讨无果。这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

    

    福州商人陈小华被一笔债务纠纷,搞得满头雾水。从2012年开始,他和朋友王华陆续借给福建南平商人李玉春9100万元,两年时间下来,李不仅没偿还分文,还疑似利用虚增债务担保的方式,稀释了债权,导致陈小华等人借出的巨额资金,至今难以收回。

    据了解,向陈小华借款的李玉春,除了商人身份外,还是南平市政协常委、南平市房地产协会会长,当地多名地产界人士,称其为“行业领军人物”。

    陈小华说,李玉春自称向他借的钱,全部投入到一个名为“东岭春晓商住小区”的项目内,但记者发现,该项目现在处于停工状态,现场除了一些打好的地基和简易建筑外,并无成型的建设主体。

    20146月,王华将李玉春以及他的公司,起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福建高院也做出民事调解,判定李玉春向其支付本、息、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共计1亿多元。

    但李玉春仍没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无奈,王华与陈小华,只能继续等待。

迟迟不还的借款

    陈小华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会被李玉春“坑”了。“我和他是不错的朋友,过去他的名声也很好,说新开发房地产有困难,我才答应借钱的。”陈小华说。

    记者调查发现,从2012612日起,陈小华开始陆续借款给李玉春,到了20133月份时,李向陈的借款频率增加,“每月都在100万左右。”陈小华称。

    记者在李玉春向陈小华出具的多份借款协议中看到:“甲方(李玉春)因投资开发南平水南街道办事处东坑岭李子坪‘东岭春晓商住小区’项目,急需资金,特向乙方(陈小华)借款”。

    而在借款协议中,还出现了丙方“南平市建工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南平建工)”,记者从工商部门查询得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玉春。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些借款协议都注明了还款时间,但每到还款时间,李玉春总会把此前的借款,累计起来,继续借款,直到20143月份,陈小华感觉不对劲儿,发现李一直是只借不还,且约定的利息也迟迟不付,便终止了借款。

    这时,李玉春已向其借款8300万元。另外,和陈小华一同借给李玉春款的还有王华,王华通过陈小华的介绍认识了李玉春。“我借给他有800万元,都是找的亲戚朋友凑的,搞的我现在连家都没法回。”提起此事,王华一脸苦楚。

    201448日,陈小华与王华签署了《债权及权利转让协议书》,将《借款协议》项下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全部转让给王华。

    201493日,福建高院作出“(2014)闽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记者在这份调解书中看到,李玉春确认了对王华的欠款,并承诺自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30日内,向王华偿还人民币2000万元,50日内偿还全部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该调解书内容还显示,被告李玉春、南平建工,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原告王华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份调解书于2014915日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从福建高院获悉,诉讼期间,该院于2014630日作出“(2014)闽民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李玉春、南平建工的资产1亿元。

    同时,记者还从福建高院得知,王华已向该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玉春、南平建工的资产进行保全,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总金额相当于1亿元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为保证原告陈华及第三人陈小华提供担保的财产不被转移,应给予保全。”福建高院消息称。

    王华以为,事情发展至此,会迎来好的转机,但他发现,直至上述《民事调解书》规定的偿还借款本息期限过后,李玉春仍没任何还款之意,最后,他只得向福建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质疑的“排队起诉”

    20141118日,福建高院对此下发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南平建工所有的位于南平市水南街道办事处东坑岭李子坪的133723.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南国用2013000385)及地面建筑物,得款用于清偿债务。

    不久后,该宗地以及地面的建筑物,被评估为3.3亿余元的价值。这时,王华觉得李玉春对自己的债权终于要画上句号了,但很快,事情又发生戏剧性转变。

    “李玉春在福建高院的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准备拍卖查封的资产时,在个别法官授意下开始虚增债务担保。”王华对记者说。

    “此前,李玉春一直不还钱,我们就商量共同管理他公司的保险柜,里面主要是公章,我管钥匙,李玉春管密码,但2014128日时,李玉春在未经我同意下,撬开了保险柜。”王华还透露,“他安排人员撬开保险柜后,取出了房地产公司的印章,在李玉春个人和儿子的借款合同及借款条上加盖了房地产公司公章并提供了担保。”

    “129日,又在200多份的李玉春个人借款合同或借款条上盖了房地产公司公章并提供担保。”王华说,“但没填写盖章担保时间,造成借款合同或借款条上担保时间只有李玉春个人借款时的时间,并将原李玉春个人借款欠付的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增加借款金额。”

    王华还称:“李玉春甚至以他小舅子和众多亲戚的名义虚假借款,虚增了借款本金与虚假担保,稀释了债权,而这些债务担保的金额达到了3亿多元。”据陈小华回忆:“当初李玉春找我借款时,他说外面只有1000多万元的欠款。”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李玉春到底有没有撬开保险柜取出公章?记者向其提出了采访要求,截至发稿,对方也未给予回应。但记者在陈小华提供的李玉春写给他的一封信中,佐证了这一问题。

    该封信的主要意思是,上述资产被评估准备拍卖的消息走漏后,不少其他债权人,开始到市政府上访,要求不让拍卖,并要求市政府解决他们的债权债务问题。

    “上午10点半左右(20141218日)有100多人齐聚到我的办公室,要求公司作为担保方并加盖企业公章。”李玉春在写给陈小华的信中表示,虽然私自开保险柜的行为是不对的,但“避免了因群愤造成不该发生的事情”。

    可王华觉得,李玉春所做的一切,都是有人在背后指使:“本来,查封他的资产够给我们偿还,这一下子又出现那么多债权人,如果都执行的话,到我们手里才多少钱?”

    果然,在几百份担保书出具后,2014129日,大量债权人开始在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平中院)和延平区人民法院(延平区法院)提起诉讼,并出现了排队起诉的现象。

    王华告诉记者:“这些人在诉讼过程中,南平中院和延平区法院对债权人提交的证据不认真审查,不核对相关的收付款凭证,连借款人的付款凭证金额与借款本金是否相符也不看,导致《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借款本金虚增。”

    “让人不理解的是,上述所有借贷诉讼案件都是在未开庭情况下,当事人主动到法庭要求尽快调解结案,以最短时间参与债权分配,400多个案件,南平中院和延平法院在两个月的时间就审理完毕,均以出具《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王华告诉记者。

    陈小华也表示:“200多人的诉讼,总标的额约3.4亿元,正好和前面的评估价吻合,这些资产分配给债权人后,我们什么也得不到。”

“三缄其口”

    但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对此又是另一种说法。该院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解释:“延平区法院审理的408件起诉李玉春、南平建工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存在有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 

    “该系列案件延平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严格实质审查,均要求债权人除提供借据外,还要提供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明资金流向的证据,或提交建工公司按月支付利息的银行凭证,这些证据均能与借据印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延平区法院说。

    对方并称:“王华同志没有确凿证据,不宜凭空猜测法官有不廉洁行为,如其掌握相关证据材料,欢迎积极向相关部门检举揭发。” 

    面对上述排队起诉的质疑,延平区法院回应说:“借款给李玉春及建工房地产公司的本地群众,维护自身权益,集体向法院起诉,我院依法受理,这在系列案件中是正常现象。”

    “该系列案件中建工房地产公司均有盖章确认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建工房地产公司为担保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没有理由不予受理。”延平区法院声称。

    据记者调查核实,408件起诉李玉春借款纠纷案,南平中院只审理了9起,而延平区法院不到两个月审理了399起。由此计算,两个月时间,除双休日外,延平区法院平均每天(8小时工作制)要审理9.06起案件,几乎每小时要审理1起案件。

    另外,南平中院未就此事向记者进行答复。而李玉春对记者提出的其他采访要求,也一直未回应。

    奇怪的是,记者到“东岭春晓商住小区”暗访时,该处工作人员异常警觉,在经历了多番询问后,一自称是李玉春的男子说:“公司目前对外的欠债只有两三个亿,希望寻求合作伙伴。”但事后,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这名男子系李玉春的弟弟。

    巧合的还有,一个来自湖北的商人,也反映了同样的问题:“李玉春的弟弟李兰生接待了我,他说工程款投资总额3.7亿元,并给我出示了电话号码和工作地址,声称他哥是政协常委,不会骗人的。政府最近出台了文件,按每平方米7000元收购他们所建房屋,前景看好,堂堂政协常委,怎么叫他弟弟骗我们外乡人?”

    该案频频提及的一个术语“债务担保”,什么是“债务担保”呢?日前,与该案双方均无代理关系的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王峻岩律师称:“债务担保制度的产生是经济和法律互动的一种方式。强化债的信用、便于资金融通、发挥物的效用,是债务担保制度得以产生、发展的直接动因”。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担保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追偿,并有权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王峻岩说。

    王峻岩还说:“本案中,李玉春虚增债务担保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逃避了应尽的还款义务,导致李玉春的债务增多,从而稀释权利人的债权,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