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少年司法:帮教预防一体化
编者按:未成年人的发展关系到祖国的未来,而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完善,无疑将为未成年人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自那时起,我国的少年司法工作逐步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少年司法领域中存在的一些新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引起了政界、理论界以及实务界的关注。
未成年人犯罪,到底该如何进行处罚?是该将其当成孩子抑或是罪犯?犯罪的孩子该如何更好地回归社会?在起步较早的一些西方国家,他们的做法是否有值得借鉴之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联合举办了“少年司法与综合保护研讨会”,各界代表齐聚一堂,就少年司法领域的相关议题进行了探讨。本报就此专题报道(详见01、03版)。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承载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责任。新中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有学者认为,受制于成年人刑事司法框架的影响,少年司法往往被认为是在成人刑事司法的法律规范下的从宽处理,因而存在很多问题。
近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联合主办的“少年司法与综合保护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者就相关问题展开了对话与深入研讨。
处罚:重打击还是重教化?
最高检于近日制定印发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中,突出强调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要切实履行好五项职责,建立完善好三项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利用各检察工作环节和诉讼阶段,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对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张寒玉说:“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后,我们应该反思的是谁应该负责?孩子应该负多大责任?家庭应该负多大责任?社会应该负多大责任?而不是要去惩罚孩子,因为家庭和社会没有尽到责任才导致孩子走向犯罪道路。法律要求的是教育为主,少年犯罪,社会有责,社会责任必须落实到位。”
她表示,少年司法的中心理念首先且重要的是孩子,而不是罪犯:第一,特别坏的孩子并不多;第二,特别坏的孩子也比不上成人狡猾;第三,再坏的孩子比成人容易改;第四,我们国家的法律不允许判死刑,孩子必须回归社会。
“这就是必须把未成年人当孩子,而不是罪犯的原因。这种理念决定着我们以什么立场面对办案中的孩子。很多未成年人案子都处理得很重,这是现状。即使犯得很重的也是由于前期家庭和社会没有尽到责任,没有保护好,我几乎没有看到孩子自身的原因。”张寒玉说。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中最大的问题是对未成年受害人保护的问题。未成年人案件要从轻处罚,但是不能一味从轻。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有些孩子会跟别人讲‘我是未成年人,警察拿我没办法’这样的话。如果对这样的人无原则迁就,那么对受害人是不负责任的,不公平的。”陈士渠说。
因此,他认为法律已经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不能再法外施恩,对性质恶劣的行为必须打击,不能让未成年成为他们违法犯罪的保护伞,“比如殴打同学等恶性事件,必须要起诉。”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不单纯是司法问题,应该提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高度来看。在刑事司法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应最大限度贯彻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把对未成年人的逮捕率进一步降下来。
帮教:权益最大化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认为,少年司法的目的是为了让成长中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得到帮助与支持,避免他们失去健康发展的机会,最终帮助他们融入正常社会。
“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他们的权益要得到维护,另一方面是让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最终要回归社会,让受到犯罪侵犯的未成年被害人恢复正常生活,这是最重要的。”宋英辉说。
谈及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张寒玉提出了“未成年人友好司法”这一概念。
她解释:理念上,少年司法的中心理念首先且重要的是孩子,而不是罪犯,尊重儿童权利是第一位的,要把孩子当人,是未成年人,要受特殊保护,而不是玩偶。程序上,恢复性司法这一程序,原来更重视的是结果,应当把教育放在重要的位置,让他们为自己负责,让他们的认知和情感社会化。
“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考虑孩子回归社会的问题。打击是简单粗暴的,而教育是双重的,它包括惩罚,最后让他们能回归社会,我觉得缺乏专业人员、专门的评价体系和制度。”张寒玉说。
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可能出现犯罪人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的情况,这就涉及特殊保护和双重保护的问题。宋英辉认为,被害人要保护,社会也要保护,不能明知把他放到社会会导致再次犯罪而不管。
“保护社会和保护被害人不能以损害被告人的利益为代价,不能为了安抚被害人而加重处罚被告人,更不能剥夺其回归社会的机会。最好办法就是使被告人回归社会。对被害人的保护,要注重心理疏导,对其未来发展规划方面提供支持。特殊保护和双重保护的关系要协调好,两方面都很重要,不能牺牲一方去保护另一方。”宋英辉说。
他说,未成年人办案机构有独特性,其实是做人的工作,处理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叫办案,是要想办法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这是同成年人案件最大的区别。
体制:需多方合力
在最高检出台的八项措施中,就有“推动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以及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跨部门合作机制”一项。
全国人大内司委工青妇室主任秦剑认为,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形成了专业机构人员,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但同时也要看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在法律和实践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需要多部门不懈的努力,从诉讼制度、实施环节、矫治过程等不同方面提升理念、加强研究、强化责任,共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的不断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建议实行办案机构专门化,帮教预防一体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确需要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协调和开展工作,分散无法形成保护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