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经纪公司起诉鹿晗侵权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韩国著名演艺经纪公司株式会社S.M.Entertainment(以下简称S.M.)分别起诉中国籍艺人鹿晗及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普缇客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二案。

    S.M.公司诉称,20105月其公司与鹿晗签署了《专属协议》,鹿晗成为其公司旗下EXO组合的一名成员,是公司的专属艺人。根据《专属协议》约定,S.M.公司享有鹿晗的排他性经纪权。在协议期限内,未经S.M.公司事先书面同意,鹿晗不得擅自或通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演出交涉或开展演艺活动。S.M.公司投入巨额资金用于对鹿晗的培养、支持。在4年多权利持续不断地投资、包装等工作下,鹿晗成为人气偶像。鹿晗走红后,单方无故宣布退出EXO组合,毁弃与S.M.公司的专属关系,严重损害了S.M.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及EXO组合造成重大影响。

    韩束公司及普缇客公司均与演艺行业合作密切,明知S.M.公司与鹿晗的专属经纪关系,仍与鹿晗故意绕开S.M.公司,擅自直接展开合作,侵害了S.M.公司在《专属协议》下的经纪权益,使S.M.公司丧失了全部经纪合作机会,导致S.M.公司可得利益严重损害,无法取得正常经纪收益。

    鹿晗与韩束公司、普缇客公司擅自展开合作的违法行为给S.M.公司造成了严重后果和巨额损失,应当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现要求法院分别判令鹿晗与韩束公司、鹿晗与普缇客公司停止广告代言活动,并不得在S.M.公司专属经纪期间内再以任何类似方式合作;判令上述三被告在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等多家媒体显著位置上向S.M.公司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目前,上述二案均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就职于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