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愈“路怒症”需一剂法治良药

  前几天,“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引发舆论关注,被打女司机卢某就自己的驾驶陋习已公开道歉。这起事件虽渐渐平息,但对其引出的“路怒症”的思考,并未停止。

  “路怒症”指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的驾驶人员有攻击性或愤怒的行为。在快速进入汽车时代的中国,“路怒症”以同样迅疾的速度变成一种“流行病”,甚至成为一种尴尬的社会形态缩影。治疗“路怒症”,不但事关行车文明,更事关每个人的生命安全。

“路怒症”事件屡禁不止

  据报道,2015426日晚9时许,马某某骑电动三轮车至安徽亳州市区南门口希夷大道与利辛路交叉口附近时,险与左转逆向骑电动车的吕某某相撞并引发口角,马某某遂下车对吕某某实施殴打。511日,马某某自首,目前已被刑拘。

  据株洲晚报报道,58日上午,刘某驾驶一台无牌无证的奥迪A6与一台三轮车发生刮擦,拒不和解,还对三轮车主司机挥舞拳头。交警处理事故时,刘某拒不接受检查,还叫儿子过来“撑腰”。涉事奥迪司机刘某因无证驾驶被交警部门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1000元。刘某的儿子也被警方控制。

  另据楚天都市报报道,36岁的苏女士介绍,516日晚9时左右,她骑电动车经过鲁磨路公交车站附近时,后面一辆越野车开始连续按喇叭。坐在电动车上的儿子才两岁半,当时就被吓哭,于是她下车去抱怨了几句。当她重新骑上车时,越野车司机突然追了过来,将她从电动车上拽下,殴打了近5分钟。目前警方正在调查。

“路怒症”的相关法律法规

  路怒族的暴力行为,易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专家:“路怒症”揭示法治缺失

  上海市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上官酒瑞认为,从“路怒症”频发的社会环境看,制度和法治是最关键的环境要件。如果交通法规意识淡漠,形成规章得不到普遍遵从,随意抢道、超车、闯红灯等现象司空见惯,如果对相关法律制度缺乏敬畏,对公共安全缺乏认知,对是非曲直缺乏基本的判断和甄别,如果各种不文明驾驶行为得不到有效惩罚,那么行车的法治环境将难有保障,良好交通秩序将不复存在。

  比如在路口随意变道“加塞”,“违规”却能获益,规则显然形同虚设。规则一旦被虚置,公正就无从谈起,而在一个缺乏公正秩序的环境里,司机们只能以“怒”相对。

  法治最能代表理性、抑制非理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共识。将现实与这16个字对照一下,不难找到“路怒症”的病根。对于肆意违规获利的行为,用严密的规则和严格的执行完全可以制约。

  察哈尔学会研究员、香港天大研究院特邀研究员张敬伟认为,就我国而言,“路怒症”和法治缺失有着密切的关系。

  交通法制不健全或不能完全转化为法治效力,违反交规者众而又得不到有效监管矫治,交通乱象自然会引发太多的“路怒症”。

  文明行车得不到有效惩治,“冲动的惩罚”不够,其结果必然是“狭路相逢勇者胜”,必然养成暴力逻辑的“坏脾气”。因而,交通法规完善,交通监管严格,是治愈“路怒症”的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