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卷干预“留痕”
阻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有效举措
在审判卷宗里留下过问案件情况记录,为司法人员秉公执法、自觉抵制内部人员“打探案件”“过问案件”和“说情风”竖起了天然的制度屏障,为法官独立公正地进行审判撑起了“保护伞”。
“过问就记录在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主任曾进日前告诉记者,基层法院已开始实行案卷留痕制度。
“现在有了法官独立审判的‘保护伞’。”某基层法院法官吴劲松(化名)对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办案留痕如此表述。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闻发布会上对记者说:“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内容。”
这个重要的目标直接体现在《意见》的全部内容中,涉及了7大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而其中的“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无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此背景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东城法院)从3月21日起开始实施《关于过问案件卷宗留痕的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制定出了“留痕”的具体办法。事实上,早在去年该院就出台了《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案件的规定》,“卷宗留痕”则进一步加以细化和规范化。
“以前法院纪检内部规定是尚方宝剑,警示作用比较大,而如果制定的留痕办法可操作性强,无疑会更加有效地阻止干预司法审判的活动。”东城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孟德英对记者说。
过问将“留痕”
东城法院纪检监察室主任曾进告诉记者,该院制定的“卷宗留痕工作办法”还是试行。办法中目标十分明确,就是要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有效阻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相比最高法意见中仅规定了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机制,东城法院的办法中重点涉及领导干部的“院、庭长过问案件情况”,还有“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和“承办人员主动汇报情况”。
据介绍,任何插手与过问都作为记录的范围——这样的规定在客观上起到了让一部分人“免开尊口”的效果,同时也为案件承办法官提供了一张“挡箭牌”,即使有人真拉下脸面插手案件或过问说情,办案人员也得依照办法中第五条规定,将本院领导和上级组织、有关单位、领导或其他人员督办过问案件的函件、批示、记录等装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通过记录分清责任主体,这对办案人员无疑是一种保护。
“领导过问案件要书面提出,笔录还要签字。”曾进告诉记者,“办法中对于领导过问案件做出了具体规定。应说明何种关系和事由,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由承办人制做‘院、庭长督办过问案件情况工作笔录’并备入卷宗。”
记者了解到,“留痕”的制作笔录内容较详细,包括过问时间、过问人、因何原因、以何种方式以及过问内容等。
同时,最高法的意见,不仅要有记录机制,还要建立存查机制。
对此,东城法院院长赵军对领导干部干预过问“留痕”机制明确表示:“这既是监督也是保护。通过顶层设计,以制度规范和约束权力,让说情者、过问者无处隐形,从而保障法官独立办案、秉公执法。”
由被动到主动预防腐败
实际上,早在2012年法院系统就出现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案件过问记录的规定,而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全国法院系统对“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进行集中整治的时候,逐步推出领导干部干预办案过问记录登记。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所涉的案件关乎百姓的民生问题较多,为有效预防干涉和司法不公,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需要做得更细致更到位。
实践中,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有多种——可能是工作上的过问、也可能是工作外的“过问”;工作上的过问包括上级法院的指导、同级检察院的监督都会形成过问;而工作外的“过问”很可能是非正式场合或者非上下级之间的非正常的过问。
“有时候很难区分正常还是非正常,那么为了预防非正常的过问,对于所有过问案件的人都要进行记录,并且承办法官认为有必要汇报情况的,也要主动记录。”东城法院法官认为,这样会有效预防“打招呼”,“最起码过问的人要想想有这个笔录的存在,心理上有所顾忌必然会增加过问人的成本。”
赵军认为,“留痕记录”只是一部分,更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通报和查处。“通过无缝隙的强制性记录留痕,让正当管理和监督在阳光下运行,排除不正当行为和干扰。”他说,“要不遗余力地给法官依法公正办案创造条件,不怕得罪人,不给留面子。”在这里,权力的博弈也好,微妙的人情也罢,透过小小的笔录昭然若揭。这背后有智慧,更有勇气和担当。
记者从东城法院了解,该院纪检监察部门从以前“投诉才查”到现在“主动调查”。这个主动调查也被称之为“介入调查”机制。
2014年该院共启动10次,提出警示性建议22项,变被动监督为主动审查,变事后查办为主动介入,未雨绸缪,及时纠偏,推动监督关口前移。有的法官深有感触地说,监督,让我们在思想上从“也不想这样”上升为“人民群众不允许我们这样”,认识的高度提升了,责任意识增强了。
处分公示有助警示教育
监察室曾进主任告诉记者,办法中还规定违反过问案件卷宗留痕制度的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从第六条到第九条,记者看到:“凡没作记录或记录不全、不清、不实的,均视为违纪。案件承办人员遇有法院内部人员插手过问案件或其他干扰办案情形的,应在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室报告,漏报、瞒报的,视为违纪。违反上述规定,应当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严重违纪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监察室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查处。”
据了解,法院系统中有明确的针对法院工作人员违纪的相关处分规定。最高法(2009)61号《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有100多条相关规定。条例中规定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卷宗留痕”办法实行后,关于对违纪人员如何处理规定已经非常明确了。但由于刚刚试行,实践中处分的具体实例还未出现。
但可以预见这绝对不是说说而已的威慑。根据记者了解,去年东城法院开展审务督察、窗口部门司法作风检查、庭审视频抽查228次,曝光不规范行为49次,通报司法作风问题4起。
通报的时候将违纪人员名字录入法院内部网络,这个内部网络法院内部所有人员、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都能看到。“宁可被罚钱也不愿意被通报,向所有人展示自己的错误,好没脸。”一位法官对记者说。
记者通过法院内网的“工作通报”,看到了纪检监察的通报曝光。每个事件的点击次数表明了法院内部人员对通报事件的关注度。
对于各类投诉,院纪检监察室须调查得非常细致和详尽。“最后形成的报告要有理有据,不能冤枉人的同时,还要让人感觉到调查是帮助他尽快完成相关工作,促进他在工作中的成长和进步。”曾进说。
对于违纪行为,监察部门监督的同时更会“介入调查”。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当事人来信来访举报投诉、司法舆情、院长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等多种渠道获取可能涉嫌违纪的公共事件或问题线索,主动介入,深入调查,经核查如果反映的问题情况确实存在,并具有规律性、多发性和警示性,就必须要在全院通报处理结果,警示干警引以为戒,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为提高查办结果的公信力,东城法院在介入调查时会成立“调查小组”,成员包括业务精通、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官或业务骨干与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这样做最大程度地确保了查办涉嫌违纪案件的客观公正性,实现查办案件法纪效果和教育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