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假合同欲“追债” 法院判定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本报讯(记者李锐忠 □牟桂萍 黄彩华) 广东东莞一家药业公司被起诉“追债”货款及利息15万多元,对方声称曾供货家具而没收到货款,还提供了买卖合同。药业公司认为,是前股东此前为了平衡财务账目向家具商购买发票而签订的虚假合同,被对方恶意利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卖家”家具商李老板提供的证据存在多处矛盾有悖常理之处,不足以认定这笔交易确有发生,遂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家具商不服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为买发票签假合同

飞来官司索债15

    20131月,东莞市某药业公司突然收到了一份法院传票。在东莞市厚街镇开家具经营店的老板李某某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公司,索要货款12万多元及利息2万多元,合计15万多元。

    李某某在诉状中称,20081115日,他与东莞市某中医药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购销合同,约定该公司向他购买办公家具25(),共计12万多元,同年12月已依约供货。200967月,李某某向该公司开具货款金额为12万多元的税务发票14份,但对方一直拒付货款。这家中医药公司,于2009年初已经被药业公司收购。

    药业公司则称冤枉。药业公司称,收购中医药公司的股权后,因被收购前中医药公司的财务管理不规范,资产缺少相应会计凭证,需要由原股东陈某以提供发票的形式来平衡财务账目。陈某为此花了1万元向李某某购买上述发票,并签了这份虚假合同,但实际上双方不存在任何买卖,也没有争议。股权转让后,陈某与药业公司因大量遗留问题产生纠纷。药业公司认为,本案是陈某串通李某某制造的虚假诉讼。

    对李某某所说的这笔“买卖”,药业公司提出了多处质疑。药业公司认为,所谓签订合同的200811月,陈某正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公司准备卖掉还买办公家具,而且李某某没收一分钱预付款就全部交货并开了发票,均有悖常理。李某某只是做家具销售而不是生产家具,应提供证据证明在哪里采购过本案的家具。中医药公司原址在石龙,药业公司收购后搬到南城,于20092月已向广州一家家具公司购买了办公家具。药业公司提交了相关合同和附件,广州家具公司报价清单对相关家具有详细描述并配以样图,对家具如何摆放也提供了图纸。而李某某提交的家具报价清单无厂家、无型号、无大小、无外观,多处不合行业常情。

    李某某则称,对于药业公司内部事情,他并不清楚。

    药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李某某提交的合同为200912月左右所签,跟落款时间相隔约1年。

证据矛盾有悖常理

“卖家”两审均败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案涉交易到底有无真实发生。作为交货方的李某某,应提供证据证明确实已向药业公司交付家具,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某某提交的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买方须确认产品摆图和样图,但李某某并无提交相关的产品摆图、样图及设计图纸,无法证明药业公司对合同所涉货物进行确认的过程。根据鉴定结果,合同为200912月左右所签,与李某某的主张及该合同所署日期不符,则该合同系迟于发货通知书、发票开具的日期签订,应为事后补签。合同约定买方按合同签订、安装进度分期付款,按李某某的主张及鉴定结论,即家具经营店没收到一分钱货款就已供货,且事后又补签一份需预付款的合同,显然与常理不符。按李某某所说,200812月已交货完毕,按合同约定,药业公司应在验收合格后半年内即20096月中前付清款项。药业公司一直拒付款,而李某某事隔近4年到2013年才向法院起诉,亦有悖常理。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交易实际发生。李某某要求药业公司支付“货款”,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主审本案的李法官建议,经营者应当注意账目规范合法经营,不要弄虚作假弄巧成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