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管理探究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程序的源头,也是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的重要对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作为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管理者,除了做好举报线索的日常管理外,还要善于发掘有价值的线索。但近年来,由于线索管理不规范、线索移送不及时、查处率偏低等原因,举报线索积压严重,笔者将以我院(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2012年以来的职务犯罪举报线索清理排查结果为依据,对职务犯罪举报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困难以及相应的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受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存在的问题
2012年至2014年,我院举报中心,共受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53件,举报中心初核24件,移送反贪线索17件,立案7件、存查13件;移送渎检线索1件。
经过清理排查发现近3年职务犯罪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如下:首先,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不完善,匿名举报多,线索质量不高。近几年来,我院收到的举报线索有60%以上是匿名举报,侦查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难以得到举报人的继续支持,直接影响了举报线索的成案率。在这本就不多匿名举报中,大部分举报线索是看到、听到的一些表面现象或个人猜测,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导致线索存查、积压率升高。
其次,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举报线索有所下降。部分群众仍有着畏官情结,他们更愿意去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另外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犯罪的智能化比重越来越大,发现职务犯罪的线索越来越难。经统计,我院受理的职务犯罪举报线索总数连续两年下降25%左右。
再次,举报线索初查机制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初查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初查的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在初查过程中,调查的手段严格控制为以书面审查为主、外围调查为辅,不得接触被举报人,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初查多为一般性调查,泛泛了解一下情况,对于现在日益复杂化隐蔽化的职务犯罪根本束手无策,导致了初查成案率低。而这种情况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举报人对打击职务犯罪的信心,造成恶性循环。
最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缺位,内部监督执行难。举报中心与业务部门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得不到真正的落实,对于举报中心转交的举报线索的处理情况很少能够在《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主动反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工作实践中,自侦部门办案时间通常比较长,对于某一案件的追踪可能由于一些客观或主观的原因而失去连续性,造成监督中断。有时办案人员还以保密为由拒绝透露线索办理情况,导致无法有效监督。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的途径和措施
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管理,是促进案件线索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的根本保证,是从制度上切实防止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等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措施。因此基层检察院要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管理,从线索的登记、分流、审批、初查、催办和督办、备案等环节入手,对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服务办案。
首先,建立、完善以市级院为单位的线索网络管理系统。
过去的专人管理和登记多流于形式,因此完善侦查一体化的机制,建立以市级院为单位的线索网络管理制度成为必然。利用好职务犯罪线索情报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完善线索信息的电子化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上下联动、决策分析,充分利用好线索资源,实现整合管理。同时,加强线索管理的保密工作,对于线索的登录、查看要严格实行授权制度,除了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举报中心主任和录入员之外,任何人无权限查看。
其次,建立、完善线索的评估制度。
举报线索的评估就是对众多线索的筛选,举报线索质量参差不齐,能否对所获得的线索进行认真分析和准确评估,是减少初查随意性,提高初查质量和效率的关键。因此,评估制度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诉讼资源的节约和浪费。
再者,改进与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初查是立案前的准备阶段,也是确定嫌疑人和部分犯罪事实的阶段。因此案件初查和侦查一样重要,改进与规范初查工作一样都是工作的重点。对于如何改进和规范初查工作,作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快线索流转、设定初查期限。在保证合理线索评估制度的行使的前提下缩短分流线索时间,可缩短为2-3天。线索分流后至启动初查的时间由于无明文约束,导致实践中这段时间可能被不合理的使用。为了防止这种长时间初查带来的不利后果,保证案件的顺利初查、立案,应该设定初查时间。初查时间应该以不超过15天为最合适,特殊案件不超过1个月。
二是科学管理,从管理上要资源。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要克服线索移交了事的观念,树立举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长期积累的思想,要管好和用好线索资源。比如建立被举报人档案、建立待查缓查档案、分类管理。举报线索归档后的工作,必须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使举报档案材料能有效地使用。
三是加强对举报线索的审查评估,筛选出有真正价值的线索进行重点侦查。为了提高线索利用价值,应将案件线索分类管理、重点评估、及时分流。对有价值的线索,实行案件线索评估、评议制度,及时召开评估会议,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负责决定重要线索的分流,并抽调业务素质强的干警迅速展开初查,力争突破案件。
四是建立有效的催办、督办和反馈制度。对于侦查部门逾期未回复反馈的,应进行催办,侦查部门应书面说明理由。催办反馈制度有利于加大执行力度,形成了对初查的有效监督制约。由于举报中心与反贪、反渎部门均隶属于自侦部门,在同一主管检察长的领导下,因此只能从制度上加以严格,否则监督将会成为一纸空文。
五是加强对不立案线索内部制约。对经初查不予立案的有重大影响或有可能引起重大信访的举报案件线索建立复核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复核工作,统一复核标准,明确复核处理方式。通过审查监督,充分了解不立案线索初查情况,对于提高举报线索的查处效果、提高署名举报答复的满意率、促进息诉罢访起到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控申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