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刑事诉讼中的媒体自由
4月22日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80后”教授施鹏鹏以“刑事诉讼中的媒体自由”为题,通过讲座形式分享了自己的学术观点。
施鹏鹏认为,在现代社会复杂的制度体系中,司法和媒体从来都不是“自行存在”,而是“社会建构的实体”,其各自所承载的社会功能既相互补充,又相互竞争。
刑事诉讼中的媒体自由,也并非简单的程序技术问题,而是涉及无罪推定、实体真实与舆论自由等价值目标的优先序列。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各国依不同的司法价值取向采用了3种刑事侦查程序模式,但施鹏鹏提出,中国的情况更为复杂,不能仅限于法律制度层面的分析,而必须追溯中国刑事司法体制背后的权力运作模式,即作政治社会的比较分析。
通过研究,施鹏鹏发现,传统的中国媒体由于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常常着力于宣传引导,用统一的报道口径强化领导意见与批示,“报喜不报忧”,导致刑事司法中媒体对职权机关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然而随着新型网络媒体的不断发展和部分媒体跨地域调查报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媒体与司法机关产生了排斥现象。刑事司法机关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将不得不更谨慎地办案,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做到程序透明。“舆论定案”成为影响媒体与司法机关关系的重要问题。
除了依赖于对抗,媒体与刑事司法机关还存在第3种关系——相互工具化。
“在常态下,媒体或以公信力更高的独立者身份出现(又称为‘第四权力’),正面向社会公众展示侦查机关在个案中的有力作为,彰显打击犯罪的力量,进而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或同样以公信力更高但颠覆者的形象出现,向社会公众展示刑事侦查过程中不尽如人意甚至违反法律的做法,将舆论监督凝聚于个案的程序正当和实体公正中;而相应地,侦查机关也可通过媒体进行犯罪预防或提高打击犯罪力度(如征集破案线索),或通过个案曝光反思部门治理的漏洞,优化职权配置。”施鹏鹏分析,媒体与刑事司法机关相互通过对方的功能,来夺取自己的话语权,同时也会通过合作产生一些“共谋”,然而其中也存在一些有违程序甚至违反法律的问题。
近年来一些电视媒体宣传犯罪嫌疑人“低头认罪”有违刑事司法中无罪推定的原则,是预先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等待其认罪而获得公众“舆论正义”的错误方式。
施鹏鹏通过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结合国内实际发生的案例,说明探讨了司法部门办案与媒体之间附在的关系。然而,无论是依附、对抗或者相互工具化,均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刑事司法部门和媒体最初始的社会职能定位,故一种新的“合意主义”势在必行:“媒体与刑事诉讼之间的依附性、排斥性以及互为工具化源自于时下的权力策略,而唯有功能复位、重构话语系统方可回归比较法意义上的模式选择,进而实现公共空间的功能互补。”施鹏鹏认为,通过建立一个良好的、民主的陪审制,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促进媒体与刑事司法机关功能的相互完善,也有利于刑事侦查与刑事诉讼中信息的客观公开。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汪庆华教授评论说,媒体公众的知情权与刑事司法中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对程序正义的执行关系与正当性值得进一步探讨。应当避免国家公权力对被告人的双重压力,一方面进行刑事侦查与诉讼,另一方面利用媒体进行“游街示众”。媒体应该遵循审前无罪推定、客观事实与主观评论分开、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格权利的原则进行报道。
北京市社科院副研究员成协中就媒体是否对刑事诉讼有报道自由,以及法院的审判是否受媒体影响,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根据宪法应该保障媒体的报道权利,但是新闻媒体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报道的真实、客观。媒体对法院审判的压力,应该通过完善陪审制、完善刑事诉讼审判制度予以规范,同时应该限制媒体过度介入刑事侦查领域,保护犯罪嫌疑人隐私。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刘刚阐述了宪法学视角下“刑事诉讼中的媒体自由”的不同观点,对媒体自由权利的学科归属提出了质疑与反思,并且分析了媒体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刑事司法机关与刑事诉讼制度在保障媒体自由与规范媒体行为之间存在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