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外陪审员:重“陪”不重“审”
陪审制度一度被认为是美国民主法制的基础,其延续时间超过一个世纪,主要任务是在刑事案件中确定被告是否有罪,在民事案件中确定过错责任及对损害的评估。与国内“参审”形式不一样,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更加重视陪审员的全程参与,量刑等问题仍然由法官作出判断。
参与人数众多
不同于我国人民陪审员由基层推举、法院审查、人大任命这种相对固定的模式,国外的陪审制是司法民主的一种表现,人们往往认同“非法律职业者比法官更接近日常生活,更了解普通人的经验,因而能更好地发现事实并适用法律。”于是国外对陪审员资格的规定都非常强调民主化,也就是保证社会各阶层都能有一定的人员参与陪审。
以美国为例,陪审员的名单一般是从选举者的名单,驾驶执照的登记者的名单当中产生的,每次产生的陪审员人数依陪审团的性质而有所不同,大陪审团一般由23名陪审员组成,其职责主要是确定案件中指控被告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由12名陪审员组成的小陪审团则主要负责审理案件中有争议的问题并作出裁决。
通常情况下,除因年幼、年老、无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担任陪审员,或因违法、犯罪受过处罚,或因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警察、检察官等法律职务而不宜担任陪审员外,担任陪审员一般没有财产、学历等方面的要求。
为保证尽可能多的普通民众参与陪审,同时防止少数陪审员长期陪审,沦为实质上的“编外法官”,丧失陪审员作为法律外行在认识视角和价值观上的独特之处,国外都严格限制陪审员的任期。
英美法系一案一组团,陪审团在每件案子开庭审理前临时组成,案件审理完毕立即解散,陪审员的任期限于其所审理的案件。如在法国,陪审员任期只有1年,重罪法院每年都要根据官方人口统计表确定本辖区的预备陪审员名单。德国陪审员虽然任期较长(4年),并且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并且每位陪审员每年在法院的工作时间只有12天左右。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在任期内可以审理多起案件,但陪审员任职的时间以及每年审理的案件数量都受到严格限制。
管理机制严谨
美国法律规定,一旦陪审团被选定,就会被安排住在一个与世隔绝的场所,不能看电视和未经审查的报纸,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亲友,姓名和身份也将对外保密。在陪审团审议过程中,法官和所有非陪审团的案外人员都不得进入评议室,也不得在审问的任何时间私下与陪审团或任何单独的陪审员做任何联络。案件审理完毕,陪审团解散后,陪审员和法官也不得将法庭评议时陪审员的意见泄露给外界。
英美法系陪审员与专业法官有明确的职责分工,陪审员不得提问和记录,不得参与做出各种中间决定,而大陆法系陪审员则与专业法官共同决定事实与法律问题,并参与各种中间决定。简单的区分则是:在陪审团制度下,由非法律工作者组成的陪审团在法庭上决定事实问题,法官决定法律问题;在参审制度下,外行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事实和法律问题。在参审制下,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为保证陪审员在审判时对案件裁判有实际的决定权,不致被法官所控制而沦为摆设,国外都对陪审员的人数作出较高要求,确保如果陪审员意见一致,就能决定案件的裁判,也就是保证陪审员有抗衡法官的能力。
在法国,陪审法庭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组成,不利于被告人的决定必须有至少8票的多数通过,因而只要9名陪审员中有8人意见一致,就可以通过判决,而专业法官只有3人,即使他们意见一致,也至少还必须有5名陪审员支持他们,才能作出判决。
为防止陪审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国外都对陪审员违反法律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日本2004年5月为重建陪审制通过的《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第7章“罚则”一共用了8条1000多字,对与陪审制有关的犯罪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涉及对陪审员行贿、威胁陪审员、泄露陪审员名册、陪审员泄露秘密、陪审员虚假记载、陪审员无故拒绝宣誓或出庭等等,内容极其详备。
权利义务分明
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陪审员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维护隐私的权利、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利、是法律规定无约束力的权利、预知陪审相关事项的权利。同时,针对每一项权利,陪审员都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由于普通市民被选中成为陪审员是为了维护司法制度的公正,停止原有工作而担负相关责任会对其经济状况造成影响,于是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均规定给予陪审员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在市民被抽选为陪审员后,按照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接受审核也是需承担的义务。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规定,个人拥有不将自己隐私公开的宪法性权利,陪审员也享有这一权利,并且在预先审核程序中仍享有该权利。但在维护个人隐私时,陪审员不能借隐私的名义拒绝回答任何自己不想回答的问题,而且在回答必要问题时还要保证所说的都是真实的。
随着美国社会暴力事件的日益增多,法院也不再十分安全,曾有情绪不满的被告持枪在法庭里疯狂扫射,陪审员也时常受到被告人的威胁和伤害,为保护陪审员的人身安全,法官可以将他们安置在旅馆里面隔离起来、增加法庭中的执法人员、监禁被告、对进入法庭的人员先进行搜查等。为了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陪审员即使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存在担忧,也需要通过上报法官寻求庇护等方式解决,而不能逃避自己的陪审义务。
“令法律规定无约束力”是指陪审员们有权宣布适用于被告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失去约束力,而根据自己的良心和道德标准作出裁决。著名的“世纪大审判”辛普森案应该是极具代表性的例子,当所有证据都指向辛普森有罪的时候,陪审团因警方伪造了沾染受害人血液的袜子而判定:“辛普森大概是谋杀了,但仅凭大概是不能结束一个人生命的。”从而裁定辛普森没有犯罪事实,因此法官最终没有量刑的余地,辛普森被当庭释放。陪审员在独立理解案件、分析证据的基础上作出裁决,不滥用该权利则是陪审员的义务,而“令法律规定无约束力”也是美国与中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证据原则所不同的地方。
总之,将权利与义务集于一身的陪审员将彼此制约的机制引入陪审制度,成为司法审判活动中重要且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一部分。相比于国内人民陪审员的设置,外国陪审团更像是一个全程见证庭审过程,依靠主观能动能力作出判断,“陪”而非“审”的角色,却又由于对其意见的支持程度不同,可能引发审判结果上的巨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