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陪审员风雨64载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虽一波三折,但却在不断完善中。目前,我国已有21万人参与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见证中国司法的进步。
2009年夏天,刘和霞“一头闯进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自荐当起了人民陪审员。
此前,刘和霞在西城区什刹海司法所担任调解员,是个从“平房院儿里”走出来的“热心肠”,熟悉百姓间的家长里短,碰上邻里间的矛盾和纠纷,总想帮他们解开“疙瘩”。
当看到报纸上刊登的招聘人民陪审员消息后,刘和霞便在第一时间赶到了法院。担心受限于“大学专科以上”的招聘要求,她还特意带上了自己所获得的“北京市优秀人民调解员”和“西城区优秀人民调解员”等多个荣誉证书。
“我们就需要有实践经验的人!”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的领导对这位有着丰富经验的“老调解人”伸出了橄榄枝。当年9月,法院提请西城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刘和霞顺利当选。
“陪审”“调解”两手抓
审判长居中,陪审员分列两侧,刘和霞开始履职。
“第一次陪审特傻!”回忆起初次当陪审员的经历,刘和霞自我调侃,“什么都不懂”,开庭的2个多小时里,自己一句话都没有说。
这和人们印象中能言善道的刘和霞判若两人。要知道,她曾是北京市著名的法律服务热线——“和霞热线”的主持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她的强项,“语速流畅、条理清晰、情法交融”是听众送给她的“标签”。
“不能只审不说就当摆设。”事后,刘和霞自我检讨,“还是法律知识有欠缺”,在陪审工作中仅有坚定的决心和充沛的热情是不够的,还需要坚实的文化功底和丰富的专业知识。此后,刘和霞在发挥自身善于调解的长项时,更加注重法律知识的积累,很快便得到了同事们的认可。此后,刘和霞又荣获了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和全国人民调解能手等称号。
有位年轻法官说:“刘大姐在陪审中,特别认真、特别有热心、特别能调解、特别有技巧,能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握手言和,多次让双方当事人笑着离开法庭。”
“调解有时比庭审花费的时间更多”。在陪审的过程中,刘和霞经常能遇到一家人对簿公堂的场面。2013年,因房款分割异议,两姐弟把自家大姐和90多岁的老父亲告上了法庭。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这家姐弟三人,只有大姐照看父亲较多。老爷子遂召开家庭会议表示把自己众多房产中的一套公租房过户到大女儿名下,若日后拆迁,其他两位子女可得市场价2平方米的补助。众人同意。数月后,房子果然拆迁,另两位子女嫌所分房款太少,要求大姐增加补助额度。大姐和老父不同意,一家人对簿公堂。
“打断骨头连着筋,诉讼结果无论谁赢谁输,都伤了元气。”刘和霞提议调解。她这厢做完大姐工作,又和其他人谈心。“你们这个协议是不合法的,法律肯定不予认可。”眼见双方都有“跳脚”的趋势,刘和霞话锋一转,“但是,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国法虽不认可,可家规定立的道德约束,却必须要遵守,因为你们是血浓于水的一家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一家人最终达成和解。
“能为他人化解矛盾,我就感到很幸福。”5年多来,刘和霞参审了550多个案件。其中,她调解的“漏水”案件,得到了涉事双方的认可。
楼上装修,水漏到楼下,两邻居打起了官司。一套程序下来,原告诉讼获赔后仍然不满,再次起诉。刘和霞和法官一起找症结,认为解决这起纠纷,着眼点不是赔偿数额,而是要找回邻里之间的包容和理解。通过与双方耐心沟通,当事人彻底解开心结。调解结束,双方争相缴纳诉讼费,携手笑着走出法庭。第二天,原告又特意送来一本日历,上写道:祝刘和霞老师健康长寿,一生平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也注意到调解所带来的收效。2013年,他在公开场合表示:“各地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阅历丰富、了解乡规民约、熟知社情民意的独特作用,积极促使当事人诉讼和解、服判息诉及自愿履行。”
“意见交锋”和“我同意”
一提起担任陪审员的日子,湖南岳阳人卢明,仍觉得“很自豪,同时也很新鲜”。在2003年到2008年期间,他曾参与陪审了二三十个案件,每个案件都在脑海中历历在目。
4月21日,这位年满60岁的老先生,饶有兴趣地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讲起了“10克还是7克”的故事。
公安人员认定犯罪嫌疑人贩毒10克,而嫌疑人却在法庭上喊冤:“不是10克,只有7克,我在里面掺了面粉……”
我国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满1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0克还是7克?显然,认定的结果将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量刑。合议庭上,审判长和两位陪审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审判长还是很尊重我们的。”卢明介绍,法庭最终做出了贩卖7克海洛因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认罪,并未提出上诉。
人民陪审员为何能与审判长进行意见交锋?
这源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第一部单行法律的规定。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基于这一法律,卢明和刘和霞等人民陪审员等同于“不拿法槌的法官”,可以自由发表意见。然而在有的地方,庭审中不发言的人民陪审员却大有人在,充其量只在庭审即将结束时说声:“我同意”。
今年64岁的李立是北方某地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拿到聘任证书已经4年,所参与的庭审,一只手都能数得过来。
“人民陪审员对于我来讲就仅仅是个荣誉称号。”李立表示,有时法院案件即将开庭会打电话通知其陪审,但自己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拒绝了,少有的几次陪审还是以“我同意审判长意见”作结。
李立为自己的消极怠工解释:“案件只是审判长说了算,或者是法院院长说了算,陪审员即便发表了意见也不被采纳,所以老老实实做好陪衬的角色就行了。”
就“陪衬”一说,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严青伍律师也有同感。4月22日,他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说:“庭审时大多数情况下,陪审员没有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提问,让律师感觉到陪审员只是案件的倾听者。”
期待立法完善
“在法庭上,我更希望陪审员在客观事实方面进行不同角度的提问。”严青伍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局限性,法官也不例外,“如果陪审员和法官对客观事实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询问调查,可能对案件的公平审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通过人民陪审,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特别是在法律外的其他领域,比如财务、工程、医疗、建筑等领域,以一个法外人的眼光看待案件,让法官知道自己看不到的一面,从而能更好、更全面地进行正确的裁判。
“制度设计非常好,但在具体的操作中往往偏离了轨道。”严青伍有些无奈。
同样感到无奈的还有法官董立巍,这位从业10余年的山东籍法官,恰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开始施行的那一年工作,了解基层人民陪审员的现状。
“一般不发表什么意见,陪审员起不了多大作用,目前大部分陪审员‘只陪不审’。”离婚、邻里之间的纠纷、打架斗殴等案子,陪审员还可以发挥一些作用。
董立巍说,以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年龄为23岁以上,现在改为28岁以上的公民,但是基层招聘的陪审员普遍年龄偏大,尽管他们是所在行业里的“精英”,但明显在兼职工作上精力不足,也不是特别想努力干陪审工作。另外,院里也缺乏对陪审员的指导和培训。
他建议法院系统内部需要对陪审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少一些形式主义的推荐,多让社会民众“毛遂自荐”,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参与陪审工作。
严青伍律师还提出了一个更为实际的“报酬”问题。他指出,法院系统对人民陪审员的补助不足,如果仅仅靠陪审员“倒贴钱”来推动这样工作,而没有足够的补偿机制,动力不足,长此以往,陪审员的工作热情肯定会被消磨掉。
不仅如此,严青伍直言,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如何管理、考核、监督人民陪审员没有规定,这些都要在立法上做进一步完善。
制度建设一波三折
相较于敬业的刘和霞,李立“自我感觉有些不及格”。尽管自己所做欠佳,但他却对中国陪审员制度的前景表示乐观。
今年64岁的李立,恰好和中国陪审员制度同岁,他曾见证了中国陪审员制度历经一波三折不断探索的过程。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为方便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第一次提出“人民陪审制”,并写入“1954年宪法”,其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此后20年,这项制度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1975年宪法”却取消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宪法原则。
此后,虽在1978年,第三部宪法重新恢复了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但因强调一律实行陪审,导致了制度的形式化。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又予以取消。所以,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无宪法依据。
1998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重提“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强调了人民陪审有利于促进司法进步。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次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李立认为,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历尽波折,但却在不断完善中,而且他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了解到,截至2014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21万人,共参审案件219.6万件。“会有更多有识之士加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参与并见证中国司法的进步。”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重新提到重要的高度。
“人民陪审制”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区别吗?
有法律人表示,这两者是一回事,仅仅是文字表述不同罢了。
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指导处处长胡夏冰却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国民参与司法制度。
他解释,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下,公民是否参与陪审案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人民陪审制度则不同,它既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也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凡是具备担任陪审员条件的公民,都应当享有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国家应当保障每一个公民的陪审权利。
胡夏冰还认为二者在选拔程序、体现意志、陪审职权等方面有差别。
刘和霞并不明白这两种制度间的具体差别,她一门心思琢磨:怎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4月20日晚,电话中的刘和霞正自斟酌:我的体会是这样的,人民陪审员身份是人民赋予的,要为人民办事,热爱陪审工作,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只有这样,工作才有干劲、有热情、有方向、有目标……
(应采访者要求,卢明、李立、董立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