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钱币引发的诉讼之战
历经7次判决,4次裁定,3次驳回
一位高龄老人,为了追讨被工商部门扣留,最终又不知去向的两枚民国半元开国纪念币,在维权和诉讼的路上奔走了近20年,结果还陷入执行难困局。
两枚民国半元开国纪念币,让已经85岁高龄的河南汝南籍人申德林,十几年来一直奔走在法律维权的道路上。在河南汝南与吉林白城两地奔波了60余趟,历经7次判决,4次裁定,3次驳回。
经过数度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原洮南工商局返还原物。然而,此时曾被扣留的两枚民国半元纪念币早已不知去向,而且评估赔偿也成了难题。
申德林的儿子申和平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该币由于文献失载或为样币,故存世量极少,仅中国钱币博物馆保存一枚,有无法估量的史料价值和文物价值,为无价之宝。据中国钱币博物馆和中国历史博物馆专家介绍,上个世纪80年代,日本人曾在南京以800万人民币的价格买走一枚。若按当前的市场价,古钱币之类较上世纪80年代已上涨十多倍。
2015年2月,申德林又等来了一份终止执行的裁定书。
赢了官司,却又陷入执行难困局。
因“投机倒把”被扣留
1996年4月14日,时年66岁的吉林省收藏协会会员申德林,入住吉林白城一宾馆收购古币、银元,该收藏行为被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是“投机倒把”被强行带回洮南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洮南工商局)。
据申德林回忆,他被带回工商局后,在该局办公室内遭受扒光衣服、揪头发、拧耳朵、辱骂等凌辱,推推打打数小时,并将随身所带的银元、古币全部罚没后,才得以释放。
同年4月15日,洮南工商局向申德林送达洮工商检通字(1996)第1号《扣留财物通知书》,认为申德林违法收购国家禁止买卖的金银制品,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将申德林的120枚真假银元、民国半元纪念币2枚、铜元52枚等物品及4000元人民币予以扣留、封存。
9月13日,洮南工商局以邮寄方式向申德林发出通知:申德林,你在我局扣留的120枚银元及收购资金4000元一事,已经局研究做出处理意见,希望接此通知速来(按通知后10日内为限)我局处理此事。
9月23日申德林接此通知,次日回信称:“你们对我的假银元的处理,本人没意见,115块假银元应该没收,交中国人民银行洮南市支行按有关政策处理。”
事后,申德林细细查看工商局出具的《扣押财物通知书》发现,两枚最珍贵的、价值数千万的“中华民国半元开国纪念币”藏匿不出。尚有一只金蛤蟆和两枚明弘治年间银元宝未列入。
于是,申德林将洮南工商局告上洮南市人民法院。
法庭博弈
经过多次判决,最终在2006年申德林迎来了春天,记者在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白审再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上了解到,1997年,洮南工商局通知申德林退还物品,但在退还物品多少上,双方各执一词。
申德林称,除120枚真假银元和1000元人民币作没收和罚款外,2枚民国半元纪念币和2枚汉代古币没有返还,其他的返还了。返还物品时,他在返还物品清单上签了字,但由于返还物品不全(缺少上述4枚珍品),故自己在清单上用篆书书写缺少上述4枚珍品的字样,清单由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回,没有给申德林。
洮南工商局却称,除120枚真假银元和1000元人民币作没收和罚款外,其余款物全部退还,有《返还财物清单》予以证实。
不过,该领单具领人签名栏填有“拒绝签字”字样,具领日期栏空白。
申德林在白城市申请再审庭审时,为法庭提供了证明该领单为虚假的证据。
对此,被申请人洮南工商局不能根据法庭的要求做出合理解释。另外,被申请人还举证“将先前送达给申德林的洮工商检通字(1996)第1号《扣留财物通知书》原件在退还扣留财物时申德林已经收回了全部扣押物品”。法院当庭要求其举出法律根据,洮南工商局不能举证。
根据再审查明确认的事实,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返还申德林财物的问题上,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举证据不确实充分,故不予支持。
最终,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白审再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中作出判决:申德林关于2枚民国半元纪念币的返还请求,理由充分,证据确实,应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的2枚民国半元纪念币已经返还的证据不足,经再审审理,查清了本案的事实。最终,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立即将扣留申德林的2枚民国半元纪念币予以退还。
然而,在2011年11月14日,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又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被执行人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返还的2枚民国半元纪念币丢失,使得返还财产不能,标的物灭失,评估鉴定又无参照物,无法确定其价值。致使该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2006年白审再字第12号”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2012年,此案在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2012)白城行再字第2号审查认为,洮南市工商局在申德林拒绝签字的情况下,无权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来确认将本案争议的两枚民国半元纪念币返还给申德林。且在返还过程中,并未采取其他方式来证明其返还行为。故洮南市工商局的主张不能成立。申德林主张返还两枚民国半元纪念币或按照中国钱币博物馆样币估价赔偿,因无法对本案争议标的物进行价格鉴定,故对其主张返还的请求予以支持。本案终审判决维持(2006)白审再字第12号行政判决。
2015年2月27日,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指出,因行政机关撤并,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已合并到第三人洮南市市场监督局承担或享有。
根据相关规定,洮南市市场监督局成了被执行人。
根据裁定书,洮南市市场监督局应立即返还申德林2枚民国半元纪念币。
2月28日,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再次发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白审再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
返还原物执行难
4月8日,记者随申德林的儿子申和平一起前往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随后,前往洮南市人民法院提交《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异议。
白城法院复议处处长周东新告诉申和平,“根据司法解释494条,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相关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目前来看,原物已丢失,只能另行起诉,进行折价赔偿”。
“法院将材料转交过公安、纪检包括检察院,他们都调查过,但都没有什么结论。现在人也退休了,我们也找不到人。以前,他们合并成市场监督局之前,还有保护意识,现在不保护了。”洮南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金安宁这样对申和平说。他同时指出,半元币(丢失)已经这么长时间了,原币返还可能性渺茫。“现在有了这个法律依据,就应该启动赔偿诉讼,申请以后,法院往上报,然后找一个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报告判决。”
2015年4月9日,记者又随申和平来到洮南市市场监督局(原洮南市工商局),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王晓颖坦言“当时法律没有规定,返还清单已经给你了,只是拒绝签字而已”。
该局副局长张海军给出的理由是:“这个案子都过了19年了,我们都经过5届局长了,他(申德林)咋那么执著呢?要能协商早就协商了,协商是不可能的。”并建议“最好还是走法律程序”。
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处潘涛告诉记者,申德林也来投诉过,他们还一起去见过北京钱币博物馆的人,但是没有实物鉴定不了。如果真的是中华民国半元开国纪念币,那价值不菲。目前中国钱币博物馆只有一枚。
潘涛进一步说,丢失的两枚半元币保管过程中交到哪里了是无从考证的,当时洮南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执法的工作人员也早退休找不着了。虽然法院判决返还原物,但是原物灭失了,也已无法返还。法院既已明确判决,就应该执行,至于咋执行,由法院决定。
申和平说:“民国半元开国纪念币灭失的证据何在?仅依据被执行人声称‘特定物已灭失’就简单地终结执行,本人不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高检民事行政监察厅咨询顾问李显冬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说:“类似案件的解决问题也就是估价问题。价值评估事务所在评估的过程中有不同的评估方法,原告可以选择原告的评估方法,被告可以选择被告的评估方法。”
他进一步解释说,如果按照对于原告有利的评估方法,他可以把价值评估得很高,如果按照被告的评估方法,他可能把价值评估得很低,这个时候要按程序进行,就是双方能协商,就协商,然后以此作为评估的最终价值。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也可随机选择评估事务所来评估,(结果)可作为法院裁判的基础。“实践中,评估事务所评估的价值,法院一般都不改变。如果双方选择评估机构协商不成,法院可指定机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