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国抓捕的困境与红线
随着“猎狐行动”的不断深入,近两年,中国警察走出国门去“抓捕”外逃贪官已经成为反腐斗争的新常态。
然而,离开中国大陆的缉逃干警不再具有执法权,只能以一般的工作身份到所在国进行调查、协助工作,所以抓捕行动还需要与当地警方的通力合作。
在这个过程中,缉逃干警不仅面临语言不通、执法权丧失的困境,也要遵守所在国政治文化体制的规范和法律法规约束的红线,同时还要保证顺利完成任务。
没有抓捕权
面对嫌犯干瞪眼
“没有抓捕权,面对贪官、嫌犯干瞪眼,必须经过所在国程序进行抓捕。”谈到没有抓捕权的尴尬,赴外抓捕组的警官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如今已经被捉拿归案的罪犯卢某,曾经是一名公务员,10多年前下海经商后,开始干起了传销的勾当。他将公司包装成一家颇具规模的海外投资公司,并在境外举办大量的商务活动来迷惑会员,警方掌握他的大量犯罪证据,却长时间没有找到卢某的准确行踪。
警方通过摸排,追查到了卢某的线索。2013年7月,办案组在马来西亚吉隆坡见到了卢某本人,并对他展开了心理攻势,希望他回国自首。
“当天的谈话从早上7点持续到夜里12点多,而之后的第二天和第三天,卢某一直推说自己要查一下公司金额,到了第三天下午就失去了联系。”据办案组警官范巍巍回忆,“毕竟我们在国外没有执法权,当时虽然他跟我面对面地坐着,可是没有执法权,也是无可奈何的。”
面对犯罪嫌疑人却无法抓捕,最终让嫌疑人逃掉了,这让范巍巍感到非常不是滋味。
在与卢某聊天的过程中,办案组发现了一个很重要的线索,卢某实质上已经取得了瓦努阿图的国籍,而且手持这个国家的护照。
在接触办案组之后,卢某为了躲避追缉又开始了新的逃亡生活。他先后前往了新加坡、西班牙、阿根廷等多个国家。
然而,中国警方提请国际刑警组织对卢某发布红色通报,并提请瓦努阿图移民部吊销了他的护照,最终,警方通过巴布亚新几内亚对卢某进行了移交遣返。
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是赴外办案组不能触碰的红线,没有抓捕权的他们只能配合当地警方行动,在嫌犯指认、犯罪证据提供、跨国协调等方面开展工作。
赴外追逃
国际合作是核心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是国际司法领域的专家,他介绍说,有些国家在打击外逃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会采用非常规追逃措施。
美国、以色列等国对待外逃嫌犯,不惜使用绑架这种简单粗暴的手段将嫌犯缉拿归案。而这不仅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无法保障,而且是对逃往国国家主权和司法主权的不尊重,甚至会触犯逃往国的刑事法律。
我国将依法赴外抓捕列为红线,从未有绑架抓捕这样的先例。
第二种方法是诱捕,一般将犯罪嫌疑人引诱到国境内、国际公海或者国际空域,然后由追逃国执法机关直接将其逮捕归案,或者将犯罪嫌疑人引诱到某一与犯罪隐藏地国家有着良好引渡合作关系的第三国,并从那里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以其他方式实行遣返。
有专家学者认为,这是一种较为机智的方法,较绑架更为柔和巧妙,不过同样容易触碰到他国主权和司法主权的高压线。
我国警方对于外逃嫌犯通常采用引渡、遣返和规劝的方法进行缉捕,然而这却面临着重重障碍。
因为“死刑国家不引渡”和“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许多国家与中国的司法合作并不顺畅。由于引渡制度牵扯到政治,以及对贪污犯的界定,所以很难建立引渡条约。
截至2014年9月,已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63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刑人等条约。欧美非洲等大部分国家都没有与中国的引渡制度。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办案人员介绍,大量贪官在出国外逃时会携带几份机密文件,或者向所在国泄露一些“国家机密”,声称自己受到了“政治迫害”。
一些西方国家打着“保护人权和司法独立”的旗号,向犯罪分子提供所谓的“难民”身份、政治避难或居留权,使相当多的外逃罪犯逍遥法外。
有公安部官员曾明确表示:“在追捕外逃贪官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而这些困难并不在我们这边。”
由此可见, 中国抓捕外逃贪官困难重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缺少一部对相关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最大的困难是一些国家不合作。
阻力万千重
还需加强自身工作
中国已于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加强抓捕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国际合作,目前已经与超过6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0多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旨在从根本上切断跨国腐败资金外逃渠道。
黄风指出,由于中外政治制度、法律体系不同,海外追逃追赃的确面临一些制度性障碍。不过近几年来,中国已经开始与越来越多的国家签署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反腐国际合作。
尽管越来越多的国家表达了与中国合作反腐的政治意愿,黄风认为,不能将海外追逃追赃的责任,过分依赖国外警方。海外追逃和反腐,国外只能提供合作和配合,如何证明外逃人员属于腐败或经济犯罪分子、如何证明境外发现的资产属于犯罪所得、违法收益,这个责任在中国公检法机关。
如果中国公检法机关不能提供足够证据材料,国外警方即使有合作意愿,也无能为力。例如,贪官在国外购买房产,外国警方不能无端冻结和扣押,必须由中方证明其购买房产的资金,来自在中国国内的犯罪和违法所得。
因此,海外追逃追赃,重点在于中方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去证明“贪官”哪些资产属于非法转移的犯罪收益。追逃追赃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主管机关针对具体案件扎实做工作,通过严格调查、甄别取证,为追逃追赃做好准备,在调查取证资金转移、非法手段取得移民身份等方面多下功夫。同时,也要建立海外在逃人员的动态数据库,加强对犯罪信息的收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