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倪学礼诉电视剧抄袭获胜

编剧倪学礼诉中央电视台、西安曲江丫丫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刘嘉军抄袭了其创作的小说和电视剧本,侵犯了其著作权。43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剽窃成立。

 

《我在北京,挺好的》

涉嫌抄袭

小说《追赶与呼喊》以及电视剧《小麦进城》的编剧倪学礼认为电视剧《我在北京,挺好的》抄袭了其创作的小说和电视剧本,向《我在北京,挺好的》著作权人提起诉讼。近日,经过9个月的审理,北京朝阳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剽窃成立,判决《我在北京,挺好的》著作权人西安曲江丫丫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编剧刘嘉军公开致歉,并连带赔偿倪学礼两万元。

20135月,倪学礼起诉称,他发现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了央视和丫丫影视公司联合出品的37集电视剧《我在北京,挺好的》(简称《我》剧),该剧署名的编剧为刘嘉军。经比对,《我》剧无论从故事框架、情节主线到人物塑造、人物关系、情节设置等多个方面对《追赶与呼喊》及剧本《小麦进城》进行了抄袭,两剧导演均为姚远。

倪学礼称,其曾在文学期刊《十月·长篇小说》2009年第3期上发表长篇小说《追赶与呼喊》。此后,其将该小说改编为文学剧本《小麦进城》,根据该剧本拍摄的同名电视剧《小麦进城》由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曲江影视公司)和中国传媒大学联合出品,并于2012年在全国多家卫视台播出。此后,其又在对小说《追赶与呼喊》及《小麦金城》剧本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出版了长篇小说《小麦进城》。

201457日至610日,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了由中央电视台和丫丫影视公司联合出品的37集电视剧《我在北京,挺好的》,该剧署名的编剧为刘嘉军。经查,丫丫影视公司系《我》剧的制作单位,刘嘉军系该剧的编剧,而中央电视台系该剧的播出单位。并且,中央电视台除在CCTV1频道播出涉案电视外,还在央视网上传播了涉案电视剧。

倪学礼认为:三被告对于《我》剧剽窃我创作的作品一节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倪学礼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央电视台和丫丫影视公司停止侵权;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以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法院认定作品剽窃

被告中央电视台答辩称:首先,倪学礼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其次,我台播出《我》剧获得合法的权利,我台在审片、播出过程中对该剧所涉的立项、拍摄、发行许可手续以及著作权归属均进行了认真审核;并且,我台与丫丫影视公司签订了完善的电视剧购买播出协议,在整个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我》剧与倪学礼主张权利的作品属于两个不同的故事,涉案电视剧并不构成侵权。在倪学礼的侵权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其本案所提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丫丫影视公司答辩称:首先,倪学礼已将其作品权利转让给曲江影视公司,其已经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其次,《我》剧与倪学礼所称的剧本《小麦进城》在情节主线、故事背景、人物关系设置以及人物塑造等方面均不一样。因此,倪学礼指控我公司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基础,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被告刘嘉军答辩称:我系接受丫丫影视公司的委托,独立进行了《我》剧的剧本创作,并未侵犯倪学礼作品的权利,不存在其所称的抄袭行为,故不同意倪学礼的诉讼请求。

4月3日,北京朝阳法院经过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指出,《我》剧和《小麦进城》的导演系同一人,故《我》剧的相关拍摄制作主体能直接接触到《小麦进城》剧本。通过比对,二者在情节主线、主要人物及人物关系上存在相似,而且《我》剧中还出现了诸多与《小麦进城》剧本中类似的其他情节。法院认为,可以认定《我》剧同时构成对《小麦进城》剧本和《追赶与呼喊》小说的剽窃。在不能认定中央电视台参与了《我》剧拍摄、制作的情况下,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丫丫影视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传播涉案作品;丫丫影视和刘嘉军登报公开致歉,并连带赔偿倪学礼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中央电视台则被判立即停播涉案作品。判决后,倪学礼的代理人表示基本满意,但对于涉及央视的部分要回去考虑是否上诉。丫丫影视和刘嘉军的代理人则坚持认为不存在剽窃行为,当庭表示上诉,央视未明确上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