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视角下的维稳工作思考

维稳必须以法治为引领,认清“一个实质”、用好“两大法宝”、处理好“三个关系”、树立“四个理念”、坚持“五项原则”、采取“六条措施”,从思路、方法、路径等方面加以创新,推动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系统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稳定是前提、是保障,也是题中应有之义。法治为维稳提供了最可靠的思路和方法,也对维稳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维稳必须以法治为引领,认清“一个实质”、用好“两大法宝”、处理好“三个关系”、树立“四个理念”、坚持“五项原则”、采取“六条措施”,从思路、方法、路径等方面加以创新,推动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系统化。

一、认清“一个实质”

深刻理解维稳工作的新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维稳的实质是维权。”维护稳定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行干预和调整,建立规范、有序、平稳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国家的繁荣富强和经济的全面发展,最终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殷实的物质基础。因此,维护稳定的过程也就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过程,维稳的实质、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就是维权。它要求我们在维稳工作中,不能单纯维稳,而是要注重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心理干预机制,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二、用好“两大法宝”

科学把握维稳工作的新方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为我们开展维稳工作带来了两件有效法宝——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思维要求我们在考虑问题时要符合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和逻辑;法治方式要求采取的措施、方法和行为要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面对不断增多的人民内部矛盾,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解决问题是必要的,但从长远来看,最根本、最可靠、最有效的还是要靠法治。法治的精髓在于公平与正义,即依照公平正义原则融法、理、情于一体,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加以解决,走法律的公正途径及合法程序来化解利益冲突。因此,在维稳工作中应立足于用法治思维考虑问题,以法治方式定纷止争,坚决摒弃“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的庸俗维稳观,坚决摒弃“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花钱买平安”的错误维稳观,以法律为依据构建冲突解决机制,把解决各种利益矛盾纳入法治框架内,从根本上减少矛盾激化和社会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三、处理好“三个关系”

全面厘清维稳工作的新要义

维稳从来都不是孤立的,我们要在处理几个关系的过程中全面把握维稳的内涵与外延,厘清维稳工作的关键性要义。

(一)维稳与法治的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框架下,首先需要处理的就是维稳与法治的关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和解决社会矛盾,才能更好地加强社会治理、消除社会问题以及应对社会风险,最终有效保持社会稳定。由此可见,稳定离不开法治,稳定与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稳定是法治得以实施的基本前提,只有社会稳定了,各种规则和秩序才得以建立、维持,法治的实施方成可能。法治社会的建立又会反过来促进社会的稳定,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注重发挥法律的功能、尊重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稳定才能持久,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真正支持和拥护。基于法治而结成的秩序关系,是最为稳固、合理、坚实的,因为它公开透明、形式理性、实质合理,易于为民众心悦诚服。因此,稳定是法治赖以实施的前提,法治是解决维稳难题的破解之道,是维稳最可靠的手段。

(二)维稳与维权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群众维权提供了可靠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就会更加主动地支持和参与维护稳定的活动,自觉地珍惜和拥护来之不易的社会和谐稳定局面,社会就会更易走向稳定。维稳与维权的特殊重要性,要求我们摆正和处理好三个子关系。

一是处理好维护政权与维护人权的关系。政权是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障,人权是政权赖以存在的基础。处理好维护政权与维护人权的关系,首先,应加强改进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维护政权同党的领导是一致的。同时,中国共产党又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维护人权与党的领导也是一致的。应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其次,应充分尊重保障人权。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在教育、医疗、就业、养老、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富足、体面。再次,应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重点,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作为基本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执法司法行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处理好维护秩序与维护权利的关系。秩序的主体一般是国家或社会大众,体现的是公共利益;权利的主体一般是公民或法人,体现的是私人利益。社会需要秩序,人们需要对抗无序、无常、失序,才能使自己的生产、生活、交往、合作、竞争得以正常进行,人的权利、自由得以顺利享有和实现。处理好维护秩序与维护权利的关系,首先,应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只有个体的权利得到公平正义地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够持久;秩序只有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才能被个体所自觉遵守。其次,应以法律规范为基本准绳。法律既能明确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边界,又能区分群众正当维权行为与非法闹事行为的差别;既能防止政府在维护秩序时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能防止公民的权利无限扩张而损害社会秩序。政府维护秩序和公民维护权利,都应当以法律作为基本准绳。再次,应以人民满意为评判标准。是否让人民满意、能否做到让人民满意,是检验一切工作成效的根本评判标准。维稳工作同样也不例外。

三是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与国家权力对应的公民权利,往往与义务相伴而生。一方面,维稳是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当社会出现突发不稳定事件时,如果任其蔓延,其直接后果是危害到整个社会秩序,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而维稳工作开展的必要正是在于突发事件的蔓延会造成公民权利更大的损害,力图恢复社会秩序进而恢复原有权力与权利的均衡关系。另一方面,维稳是对公民利益的维护。国家行使的公权力也伴随了国家义务,维稳所对应的是公民所享有的社会安宁、生活有序的权利,这就为公权力积极主动干预私权利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为维护公权利而追求与私权利的平衡,其实质都是以对个人合法利益的维护为根本目标。从这一角度而言,维稳就是维护公民合法利益。

(三)活力与秩序的关系。活力是指社会健康活泼、积极向上的发展状态,它体现为社会各主体的创造精神以及他们之间的和谐关系。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道德规范、法律规章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一种有序的社会关系。活力和秩序是辩证统一的,活力是社会向前进步发展的内在动因,秩序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必备条件。没有活力,思想和行为就会被局限在固定的藩篱中而失去创造激情,社会就难免会沦为一潭死水,无法实现持续的发展进步。没有秩序,社会就会冲突不断,甚至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活力也难以正常发挥。活力和秩序的辩证关系,要求我们在维稳工作中,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秩序规范,通过法治确立行为规则,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又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在维稳工作中不能简单地打压管控、硬性维稳,而是更要注重疏导化解、柔性维稳,注重调动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注重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发动人民群众一起来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四、树立“四个理念”,

着力推动维稳模式的新转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我们把维稳工作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轨道,在思路、模式、方法、途径等方面加以创新,从而推动维稳工作进入良性循环。

(一)在工作思路上,由被动维稳向主动维稳转变。维稳最根本的是要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努力实现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维稳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主动维稳转变。该思维要求做到民生优先、服务优先、基层优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维稳的治本之策,解决好群众关心的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等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不稳定问题产生的土壤,达到治本的目的。

(二)在工作模式上,由刚性维稳向柔性维稳转变。事实证明,以牺牲社会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权益为代价的刚性稳定是很脆弱的,只要社会条件发生变化,封闭状态的社会体系被打破,冲突就不可避免。因此,必须努力实现由“非此即彼、非黑即白”刚性维稳向“区别对待、科学评价”的柔性维稳转变。该思维要求我们以法治为准绳,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对前者应当用平和的方式来化解,以争取大多数;对后者应当以专政方式坚决处理。

(三)在工作方式上,由静态维稳向动态维稳转变。影响稳定的矛盾和问题都有一个酝酿、发生、发展、衰亡的过程。因此,必须创新维稳工作方式,努力实现由“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静态维稳向“注重过程、立体防范”的动态维稳转变。该思维要求我们注重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改进。在事前要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隐患。在事中依法稳妥处置,有效控制事态。事后认真总结规律和特征,把教训转化为经验,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四)在工作途径上,由运动维稳向制度维稳转变。制度建设是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有效出路。必须创新维稳工作的途径,努力实现由“行政主导、权宜之计”的运动维稳向“注重法治、釜底抽薪”的制度维稳转变。该思维要求我们建立各种完备的制度,用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用制度转变信访不信法的观念。通过各种途径引导群众依法维权,用法律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使法治手段成为最有效的维权主渠道。

五、坚持“五项原则”

全面适应维稳工作的新要求

维护稳定的原则,是指在从事和开展维护稳定的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于整个维护稳定工作之中,充分体现了维护稳定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要义,能从宏观上对维稳工作提供指导作用。维稳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对维稳工作的原则提出了新要求。

(一)依法维稳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我们把法治原则放在首位。即维护稳定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法治是维稳最根本的行为准则,只有依靠法治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社会为改革发展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才会降到最低,稳定的目标才会实现。

(二)源头治理原则。从源头上解决影响稳定的问题,是维护稳定的治本之策。它要求维稳不能仅仅立足于事后处置,而是要末端前置、注重预防,从源头上化解可能引发不稳定问题的苗头隐患,从根本上消除不稳定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土壤,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以人为本原则。维稳的最终目的,是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创造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因此,维稳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维护稳定工作的“风向标”,把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作为维护稳定工作的“试金石”,把维稳的过程真正变成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过程。

(四)属地责任原则。它明确了维稳的主体责任由谁来承担,发生了不稳定问题由谁来负责处置,造成了严重后果由谁来担责的问题。属地责任原则,为维稳工作划清了责任主体和界线,要求相关地方对涉稳问题主动排查、主动研究、主动化解,及时将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五)措施适当原则。在不稳定事件发生后,为了恢复社会稳定的状态,所采取的应急和控制措施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妥当的。既要实现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安全的目的,又不能以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采取“六条措施”

积极探寻维稳工作的新路径

维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以法治为引领,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层面加以努力,全面解决影响稳定的体制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以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和群众安居乐业。

(一)全面践行法治,改进维稳之方。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它所具有的公平性、明确性、普遍性、强制性等特点,决定了它也应当成为维稳的基本方式。这就需要健全维稳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维稳中的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将维稳纳入法治化轨道。全面开展普法,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推动工作用法,按照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和法律程序处理问题、开展维护稳定工作。

(二)保障改善民生,巩固维稳之本。民生是维稳之本,稳定是民生之福。民生问题解决好了,社会矛盾就会减少,稳定就会持久牢固。应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维护稳定的一项治本之策。努力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以民生的改善促进社会的稳定。真心实意地关心群众诉求,切实解决好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物价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群众的幸福满意指数。

(三)注重源头防范,活化维稳之源。源头问题不解决,维稳只能是舍本逐末。只有把源头问题解决了,维稳方能进入良性轨道。应全面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凡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或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做到应评尽评。加强群众工作,改进工作作风,带着感情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使维稳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加强社会治理创新,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四)深化矛盾化解,破解维稳之难。矛盾纠纷往往是不稳定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维稳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就会越积越多。应积极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畅通诉求表达机制,积极疏通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防止各种矛盾纠纷因投诉解决无门而向社会转嫁宣泄。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在重点领域建立“第三方”调解组织,调动各类群团组织、基层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五)加强应急建设,提升维稳之能。建立规范、高效的应急机制也是维稳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一项要求。抓好防范不出事是政绩,出了事迅速妥善处置也是政绩。应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不稳定问题,完善应急处突预案,全面落实应急处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经常性组织开展应急处突演练,确保关键时刻能够反应快、拉得出、处置得好,把突发公共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降到最低。

(六)夯实基层基础,筑牢维稳之基。基层一线是维稳工作的前沿、主战场,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基层稳则根基稳,基层活则全盘活。没有强有力的基层基础,一切都是“空转”,再好的思路、政策、措施也难以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服务群众、化解矛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好党员干部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利用组织、阵地、活动等优势,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维护社会稳定,筑牢维稳的第一道防线。

(作者系中央党校地厅级专题班第64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2组学员,湖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