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草根创业者“民告官”追讨私企产权16年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申诉19年,诉讼16年。4月8日,侯瑞昌产权案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这起私企产权案因被法律界人士认为具有最高级别保护私有财产社科民情关注度、最高级别红帽子类案,而得到国内媒体广泛关注。
1987年底,作为第一代草根创业者,北京市民侯瑞昌先后投资3.2万元,组建了一支私营企业工程队。至次年3月,工程队净资产达到12万元,人员发展到80余人。为了办理私企营业执照,侯瑞昌与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协商,达成了横向联合(联营)组建市政工程公司的口头协议,成立民政建安公司第四工程处(以下简称“四处”),期间,市民政局建设处未投资。
在随后的7年里,“四处”自身净资产发展到了1543.43万元。但是,1995年8月,市民政局建设处宣称“四处”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
为此,侯瑞昌起诉市民政局建设处,并追加市民政局为被告,要求返还总价值为1543.43万元全部资产并赔偿原告经营性经济损失7400万元。
针对该案,2001年,江平、王家福、应松年、王利明、梁慧星等五大法学泰斗曾就此联席研讨、论证,并联名向法院提交了《专家法律建议函》,指明该案应依照《合同法》,依照横向联合协议约定、依照“谁投资谁所有”的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副主任、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公室主任、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系列法规的主编者谢次昌教授在了解该案后表示:“谁投资谁拥有产权,是一个普遍原则。如果他是按与企业达成的协议、合同向全民所有制企业投入的资金,法律也要保护这个人的合法投资权益。否则的话,还有谁敢向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呢?”
该案自1995年案发,历经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却始终无法突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怪圈。直至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亲自签发裁定才得以改变。裁定指明北京两级法院以往裁定全部撤销,指令北京二中院再审。2014年12月4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判决:民政局一方对其单方撕毁协议,不用依法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民政局一方承担全部诉讼费、赔偿侯瑞昌500万元,侯瑞昌私人全额投资创建的横向联合体资产,全部判归北京民政局所有。
对这份“公司属国有”的判决结果,侯瑞昌说,他的证据非常充实,此前和市民政局的协议也得到法院的承认,并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法院却判决公司和资产归市民政局所有,这让他无法接受,他向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我对这个案子非常有信心,也希望快判,毕竟已经浪费了太多司法资源。”发布会上,已是63岁的侯瑞昌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他之所以能坚持申诉19年、诉讼16年的真正原因:“我这一代是转型的一代,经历了这么多司法不公后,我不想让我的后代仍然生活在司法不公的年代。我相信法律,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是现代法治国家,也希望通过个案,依法保护非公经济合法权益,推动中国法治进程。”